金阿被拒国门外,挑战恶法正气在

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第一话写道:“所有在合众国出生或归化入籍,并受合众国管辖的人,均为合众国及所居住州的公民”。这白纸黑字,清清楚楚表明:所有出生在美国的人,自动成为美国的公民。但是,在排华声浪最高涨的时期,移民当局曾设法改变第十四修正案中这句话的含义,把华人从“所有人”中排除出去。

王金阿的父母均为大清国民,早年来美国闯荡。1873年,他们在美国生下王金阿。在王金阿十七岁时,他的父母决定离开美国返回家乡。同年,王金阿回乡探视父母,不久后顺利返回美国。当时联邦宪法增加第十四修正案已经十多年,生于美国即为美国公民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王金阿出生在美国境内,生为美国公民,美国政府没有任何理由拒绝他入境。王金阿也从未对自己的公民身份提出疑问。

1894年,王金阿已经二十一岁,他第二次登上驶往大清国的轮船。第二年,当他返回美国时,却在入境口岸遇到麻烦。美国政府以王金阿不是美国公民为由,拒绝他入境。美国政府的这一违宪决定让王金阿吃惊非小。虽然当时“排华法案已经颁布十多年,剥夺了华人移民的美国公民权,但是,按照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王金阿生于美国自然是美国公民。这种与生俱来的公民权是任何法律无法剥夺的。而且,宪法乃是美国超越一切成文法律的根本大法,宪法修正案是宪法的一部分,与宪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国会通过的法律与宪法冲突时,当然应以宪法为准。这是不言而喻的道理。

然而,美国移民当局却试图凌驾在联邦宪法之上,借“排华法案”规定华人不得拥有公民权的条款,宣布王金阿不是美国公民。一方面是维护自己的公民权,另一方面也为了履行公民维护宪法的义务。王金阿愤然起诉美国政府。

王金阿请求联邦最高法院推翻美国政府的公然违宪决定,允许他入境美国,并按照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保护他的公民权。王金阿申诉道,虽然他的父母乃大清国民,但是他本人生于美国,按照宪法第十四修正案,自然成为美国公民。最高法院把王金阿的问题归结为:不拥有美国公民权的华人父母在美国生的子女是否可成为美国公民?这一在今天看来根本不成问题的问题,却令当时联邦最高法院的几位法官颇费心思。之所以如此,并不是这个问题涉及多么复杂深奥的法理,而是因为“排华法案”剥夺华人公民权的规定违反联邦宪法第十四修正案。这一点本来是和尚头上的虱子,明摆在那里。但是,在当时的政治气候下,联邦最高法院却难以判决“排华法案”违宪。

最高法院的法官宁肯绕开“排华法案”违宪这一根本问题。最高法院的判决先是围绕美国公民权的宪法学法理做了一番长篇大论,然后才具体讨论王金阿的申诉。值得庆幸的是,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们这次没有陷在自己的长篇大论中。一旦把问题集中到王金阿的申诉上,最高法院便开始引用此前联邦法院和各州法院有关华人移民权利的十几件判例。其中包括华人移民受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保护的判例。这份旁征博引的判决书似乎是在对此前几十年华人移民诉讼案做一个阶段性总结。

最后,最高法院把目光集中到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第一句话上:“所有在合众国出生或归化入籍的人,均为合众国及所居住州的公民。”最高法院决定按照第十四修正案第一句话的字面意义做出解释,一个字也不增加,一个字也不减少。最高法院区别了出生入籍和归化入籍两种成为美国公民的方式,指出虽然按照排华法案,王金阿的父母不能归化成为美国公民,但在美国出生的王金阿却生为美国公民。所以,王金阿的公民权直接来自宪法,美国国会无权通过法律剥夺宪法赋予王金阿的权利。这意味着,当“排华法案”与宪法发生冲突时,必须服从宪法。

最高法院的这一判决对第二代华裔子女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身处逆境的早期华人移民之所以选择留在美国,就是希望其子女在美国出生拥有公民权。回顾在美国出生的华裔子女争取公民权的艰难历程,我们再一次看到当初的那场司法诉讼对于塑造今天的美国社会有多么重要。这起诉讼案再度表明,华人积极地参与塑造了美国这个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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