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强征人头税 华工奋起告官府

林申诉加州政府案是华人侨民在美国打赢的第一场行政诉讼官司。

1862年,加州议会变本加厉地通过一项专门针对华人的“人头税”法,遭到华人的抵制。加州政府派出税务人员到唐人街按家挨户收税,并以各种手段相威胁。

同年六月的一天,州政府的税务员在旧金山唐人街来林申家门口。按照税务人员的说法,林申欠州政府四月和五月份的人头税共计五美元。林申不愿交这份税款,便与税收人员论理。税务人员威胁林申,如果不按时交付,将查封他在唐人街的财产。为了保住家产,林申被迫先上交了五美元人头税款。

但林申对此忿忿不平。交税以后,林申雇了律师,把加州政府告上法庭。他请求法庭判定加州针对华人移民的人头税违反联邦宪法,并要求加州政府退还已经收取的五美元人头税。

这起诉讼案在华人移民中引起不小震动。那时候,中国还是皇朝统治,老百姓状告官衙门是不得了的事情。更何况这些早期移民华人大多是目不识丁的乡夫野老。所幸,即使在充满歧视的年代,美国的社会制度仍给那些为权利而斗争的人们保留了一点点的空间。

林申诉加州政府案先是到了加州法院一位助理法官的手上。这位助理法官没费多大功夫就判林申败诉,加州政府收人头税有理。本案又送到县法院由正式法官审理,林申再度败诉。最后,这场五美元的官司一直打到加州最高法院。虽然这场官司只涉及五美元的纠纷,却牵涉到极其复杂的联邦宪法问题。加州最高法院的法官颇费了一番斟酌。

此案涉及加州政府针对华人移民的人头税是否违反联邦宪法。联邦宪法第一条第八款规定,只有美国国会有权规范美国的对外商贸。换言之,美国各州没有权力规范与外国的商贸。华人移民虽居住在加州,但在加入美国国籍前,他们仍然是大清国的臣民。他们在美国的商贸活动属于美国的对外商贸,只有美国国会有权进行规范和约束,加州政府无权通过此类法律。这样一来,加州议会针对华人移民的人头税立法,便成了越俎代庖,因而违反了联邦宪法第一条第八款。

在林申诉加州政府案中,代理加州政府的是加州总检察长裴克斯雷(Frank M. Pixley)。裴克斯雷日后成为加州排华势力的一员闯将。在法庭上,裴克斯雷力主,加州有权向在州内的华人收税。他争辩道,虽然只有联邦政府有规范对外商贸的权力,但是,一旦华人踏上加州的土地,加州政府便有权向他们收税。在美国法律中,联邦政府与州政府的权限历来是个争论不休的话题,直到今天仍然如此。在1862年,这种争论就更加突出。

联邦宪法虽然对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权限有大致的界定,但是在涉及具体问题时,往往需要法院依普通法解释。加州最高法院在审理林申诉加州政府案时,便寻找先前的法院判例。好在,早在1849年,联邦最高法院曾就类似问题做出判决。当时,纽约州曾经颁布法律,向外国游客收税。联邦最高法院判决纽约州的此项法律违反联邦宪法第一条第八款,因而无效。但是,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并没有完全禁止州政府立法规范本州境内的外国侨民。

不过,加州最高法院面对的不是一项普通的适用于外国侨民的州立法,而是一项专门歧视华人侨民的州立法。当时,联邦宪法尚未加入第十四修正案。不分人种国籍的同等保护尚没有宪法依据。林申的律师引用联邦宪法第一条第八款可谓是一种不得已的做法。在当时的法律之下,也不失为一种聪明的做法。即使没有同等保护或反歧视的宪法依据,加州政府针对华人侨民的人头税也在种族歧视的道路上走得太远。加州最高法院的法官在审理林申案时难以回避人头税过于强烈的种族歧视色彩。

在判决中,加州最高法院指出,加州议会通过人头税立法,把华人侨民区别对待。这种做法妨碍了外国移民,也妨碍了美国的对外商贸。因此,加州议会的人头税法违反了美国宪法第一条第八款。按照加州最高法院的判决,加州政府可以向华人侨民收税,但必须把华人侨民与其他种族的移民一视同仁。

一个默默无闻的华人打赢的这场五美元的官司,在华人移民美国的历史上具有开天辟地的意义。它为此后百年间华人通过美国法院反抗歧视、争取平等开创了成功的先例。

林申诉加州政府案的效力一直延续至今。这个里程碑式的判决后来被法官和律师们反复援用。

林申案判决一百多年后,加州议会通过法律,禁止无合法身份的外国侨民子女享受州政府提供的公立学校教育。这项立法通过后,在加州和全美国引起轩然大波。人权团体随即把加州政府告上法庭。法庭判决加州议会无权通过此项立法,因为规范外国移民是联邦政府的独有权力。

加州政府那项不得人心的立法随即被废除。法庭的这项判决不禁令人想起一百多年前的林申案。谁说第一代华人侨民对美国的政治和司法没有贡献?林申诉加州政府案令这种论点难以自圆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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