击鼓陈冤华人忙,白脸包公铁肩扛

1882年“排华法案”颁布后,华人在联邦法院提起的诉讼案数量猛增。翻开当时北加州联邦法院的记录,华人诉向法庭申请人身保护令的数量令人吃惊。据不完全统计,从1882年到1891年的十年间,华人仅在北加州的联邦法院就提起七千零八十件诉讼。其中,仅1888年一年,华人就提起三千两百九十七件诉讼,占到北加州联邦法院审理案件总数的47%。

华人诉讼案数目如此之多,既反映了华人移民对美国司法制度的信心,也反映了美国行政当局滥用职权的程度。“排华法案”通过后的几十年,“排华”既是美国政府的国策,也是美国社会的“民意”。在这种情况下,美国行政当局在执行“排华法案”时便经常肆无忌惮,置联邦宪法和国际条约于不顾。行政当局唯一有所顾忌的是联邦法院,尤其是驻北加州的联邦地区法院和联邦上诉法院,以及驻内华达州的联邦地区法院。令广大华人移民欣慰的是,北加州联邦地区法院和上诉法院的两位常驻法官,以及内华达州联邦地区法院的常驻法官均是光明磊落的耿介之士。

仅在“排华法案”实施后的十年间,便有数千受美国行政当局滥权之害的华人通过这三位法官的公正判决得以申冤。百余年后的今天,这三位法官撰写的判决书,读起来仍然铿锵有力,掷地有声。在此,我们有必要写下这三位令人尊重的法官的名字。霍夫曼法官(Ogden Hoffman),时为联邦法院驻北加州地区法院的常驻法官;索雅法官(Lorenzo Sawyer),时为联邦法院驻北加州上诉法院的常驻法官;萨宾法官(George M. Sabine),时为联邦法院驻内华达州地区法院常驻法官。

在这三位联邦法官中,霍夫曼法官审理的华人诉讼案为最多。作为联邦地区法院的法官,他要亲自听审案件。在法庭上,霍夫曼法官直接与这些被美国行政当局拘留的华人原告打交道。这种经历使他有机会接触一个个有血有肉、有喜有痛的华人。这些人因为美国行政当局滥用职权而被拘留,有的面临被驱逐出境,有的面临妻离子散。霍夫曼法官知道,他的判决将决定这些人的命运。虽然霍夫曼法官本人不乏那个时代白人对华人的偏见,但是当他在法庭上面对一个个和白人一样有着喜怒哀乐的华人时,他不愿自己的判决给这些人造成妻离子散的结局。十年间,霍夫曼法官向被美国政府拘留的华人发出了几千份“人身保护令”,使他们重获自由,进入美国安居乐业。正由于此,某些种族主义分子嘲笑霍夫曼法官的法庭为“人身保护令作坊”。

“人身保护令”是英美普通法的伟大传统之一,由拉丁文Habeas Corpus转译而来。简单地讲,“人身保护令”可以有效地制止政府滥用权力侵害人们的人身自由。在美国司法制度中,被政府当局拘留的人有权向联邦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联邦法院必须及时做出审理。经审理后,如果联邦法院发现政府滥用权力,便会签署“人身保护令”,责令政府立即放人。“排华法案”实施后,数以千计的华人在入境时被美国行政当局拘留。在这种情况下,向联邦法庭申请“人身保护令”便成为一条可行的申冤途径。

不过,随着1884年“排华修正案”的实施,美国行政当局滥用权力拘留入境华人的状况日甚至一日,霍夫曼法官手中的此类案件也越来越多。当时加州的报纸和许多排华人士经常对霍夫曼法官冷嘲热讽,甚至以弹劾相威胁。除民间传媒以外,霍夫曼法官还要面对行政当局的压力。行政当局在执行“排华法案”时常常无视霍夫曼法官的判决,自行其事。这种做法令霍夫曼法官愤怒不已。1884年,美国行政当局任命了一位新的执法官黑格(John Hager),坐镇旧金山,负责执行“排华法案”。这项任命引发了霍夫曼法官与行政当局的一场正面冲突。

黑格其人,在排华势力中大名鼎鼎。此人做联邦参议员时,便以极端排华而闻名于政界。黑格的任命反映了美国行政当局排华的决心,也令加州的排华分子欢呼雀跃。政客出身的黑格自然知道新官上任三把火的道理,落脚未稳便召来记者,宣布他将不再容忍联邦法官插手华人移民事务。黑格甚至以法官的口吻宣称,被拘留的华人无权向联邦法院申冤。这种大而无当的论调或者可以理解为,联邦法院对华人移民事务没有管辖权;或者也可以理解为联邦法院没有签发“人身保护令”的权力。无论哪一种理解都违背联邦法和联邦法院的司法实践。一年后,霍夫曼法官在审理一起华人的“人身保护令”案件时,向黑格表明,他这把火烧错了地方。

1885年10月,两位华人在返美入境时因没有携带美国政府签发的入境许可而被拘留。这两位华人立即向联邦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黑格向联邦检查官施加压力,要求他到法庭上阻止霍夫曼法官向这两位华人签发“人身保护令”。 在霍夫曼法官面前,联邦检查官按照黑格的指使声称,行政执法官对华人入境的决定相当于终审判决,联邦法院无权再进行审理。这种论调激怒了霍夫曼法官。他在判决书中,以饱含悲愤之笔,发出了正义之声:华人移民“身为自由人,在我们的国旗下,当然受我们的法律保护。”

为了从根本上反驳黑格的荒唐论调,霍夫曼法官回顾了“人身保护令”在普通法中的伟大传统。他宣布,“人身保护令”乃是英美民族保护人身自由的“最神圣法令”。不论种族、肤色,人人享有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的权利。既然被拘华人享有申请“人身保护令”的权利,联邦法院没有理由服从行政当局对华人移民做出的决定。霍夫曼称那种要求联邦法庭服从行政当局决定的论调,“即便不算荒谬透顶,也决无先例可循。”黑格在霍夫曼法官那里碰壁后,把案件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维持了霍夫曼法官的判决。

1891年,霍夫曼法官在任上去世。在他最后十年的法官生涯中,大部分时间是在审理华人的移民诉讼案中度过的。他的“人身保护令作坊”保护了数千华人移民的人身自由,使他们能够在美国安居乐业。在他的法庭上,人身自由、做人的尊严和法律的权威不因种族和肤色而异。这是霍夫曼法官最令人尊敬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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