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人受辱遭剪辫,联邦法官正义现

林申案后,加州议会和旧金山市政府想方设法绕过民权法案,继续与华人移民作对。他们改变了策略,针对华人侨民的歧视性立法更加隐蔽,也更具羞辱性。

1870年,联邦国会通过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和其它几个民权法案,其主要目的是保护刚刚获得自由的南方黑奴,但它也包含了一条保护华人移民的条款,明确赋予华人在法庭上做证的权利。它事实上废止了此前加州最高法院剥夺华人做证权的判决。另外,1870年的民权法案也禁止政府向华人移民强加各种歧视性罚款或征收歧视性税费。那时候,虽然歧视华人移民的做法在加州已经流行多年,但因为当时内战刚结束,黑奴刚刚被解放,全国的政治气候不利于那些极端种族主义分子。排华法案需要等十二年后才通过国会。

第十四修正案的 “平等保护”条款规定,各州政府不得拒绝其境内任何人受法律平等保护的权利。“平等保护”条款适用于“任何人”,而不只适用于美国公民。第十四修正案使华人移民有了新的护身符。难怪宪法增加第十四修正案后,在加州的华人移民相继在州法院和联邦法院展开诉讼。

人权法案和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实施后的第一个引人注目的华人官司是何阿哥诉旧金山市警察局长案,俗称“剪辫案”。大清国男人有一项特征,就是后脑勺上拖根长长的辫子。在今天看来,这根辫子可能好笑。但在当时,这根辫子却生死悠关。许多人宁肯割头,不肯割辫。直到国民革命前,被割掉辫子乃是男人的奇耻大辱。但在国民革命党动手割国人的辫子之前几十年,太平洋彼岸的旧金山市已经得风气之先,上演了一出割辫子的闹剧。不过,旧金山市政府割辫子的目的不是出于革命,而是出于羞辱华人。

在割辫令之前,旧金山市政府曾通过另一项法令,规定每个居民的居住空间不得少于五百立方英尺。违者处以罚款或监禁。这项法令表面上看,适用于所有人,而不只是针对华人。但是,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旧金山市政府却以华人侨民为目标。当时,许多华人劳工由于经济原因不得不居住在唐人街拥挤的阁子间里。许多人挤在一个房间,显然违反了旧金山市政府的法令。旧金山政府于是找到了处置这些华人借口。

旧金山市政府先是突袭华工的居所,拘留那些违反法令的人。然后,向他们索要罚金。但是,令旧金山市政府意想不到的是,几乎所有被拘华工宁肯做牢,不肯付罚金。有人曾猜测这可能是一种有组织的抵制,也有人不同意有组织的说法。但无论如何,旧金山监狱里不久便挤满了被捕的华工。他们几人、甚至十几人挤在一间狭窄的牢房里。这种状况本身就违反旧金山市政政府关于每人居住空间不得少于五百立方尺的法令。

旧金山市政府老羞成怒,一计不成,又生一计。1876年,为了达到向被捕华工收取罚金的目的,市政府颁布一项法令,要求监狱中的所有男囚犯的头发不得超过一英寸长。对于后脑勺上拖着根长辫子的华人囚犯来讲,这意味着要割掉辫子。这种故意的羞辱令因抵制恶法而坐牢的华人囚犯忍无可忍。

1878年2月26日深夜,旧金山市的警察突袭了一处华人居所。二十九位华人因违反市政府的五百立方尺居住空间令而被捕。华人组织“中华总会馆”迅速采取行动,雇用律师,代表一位被捕华工何阿哥向联邦巡回法庭提起诉讼。何阿哥被捕后,因拒交罚金而被判监。狱方按照旧金山市政府的“剪辫令”割掉了他的辫子。何阿哥在律师的代理下,状告旧金山警察局长。何阿哥申诉道,剪掉辫子不但违反了民权法案和第十四修正案赋予他的权利,而且也违反了大清国和美国之间的蒲安臣条约。何阿哥指控旧金山市政府的行为已经给他造成极度的感情伤害,要求旧金山市政府赔偿损失一万美元。

负责审理此案的法官中有一位名叫费尔德(Stephen Field)的法官。虽然费尔德法官已是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但当时正在旧金山坐镇联邦法院。虽然这位法官对华人移民并无好感,但旧金山市政府这种肆意粗暴羞辱华人的“剪辫令”还是震惊了了他的法庭良心。

在法庭辩论中,旧金山市政府极力辩称“剪辫令”不只是针对华人囚犯,而是适用于所有囚犯。费尔德法官问旧金山市政府的律师,颁布“剪辫令”的目的是什么。市政府的律师回答,是为了防止囚犯头上长虱子。费尔德法官又问道,为何“剪辫令”只适用于男囚犯,难道女囚犯的头上不长虱子?这一问问出了“剪辫令”以羞辱华人囚犯为立法动机的实质。

最后,费尔德法官判决,旧金山市政府的“剪辫令”瞄准华人这个受到联邦政府法令平等保护的群体。虽然表面上看,这道法令适用于所有男囚犯,但其立法动机却是针对华人囚犯。而且,在执行过程中,执法人员也只是针对华人囚犯下手。费尔德法官指出,旧金山人人知道所谓“剪辫令”是为羞辱华人而设,针对华人而行。作为法官,他不能对这种尽人皆知的事情视而不见,听而不闻。费尔德法官宣布旧金山市政府的“剪辫令”违反了联邦宪法,因而无效。

费尔德法官不以个人好恶判案,只以法律为准绳,其职业操守令人尊重。但是,此案的意义却远远超乎费尔德法官的职业操行。它在美国联邦法院中第一次明确判决,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不仅适用于美国公民,而且适用于非公民。不仅如此,费尔德法官的此项判决也确立了法院审理表面中立的政府法令的原则。法院可以通过各种证据寻求立法的目的,而不必拘泥于法令的表面文字。这两点对此后联邦法院的判决影响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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