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法经营遭打压,洗衣业主斗恶法

异国他乡谋生不易,华工挖矿捕鱼筑铁路,样样艰难。在大城市,许多华人靠开洗衣店为业。据统计,1880年前后,旧金山市约有洗衣店三百二十余家,其中四分之三的生意为华人拥有。靠着开洗衣店,华人侨民的生意走出唐人街,进入白人社区。这些散布于白人社区的华人洗衣店,成了白人种族主义分子的眼中盯,必欲除之而后快。

1870年代,旧金山的排华白人暴民数次袭击华人洗衣店,对华人的财产肆意打砸烧抢,甚至威胁业主的生命。旧金山市政府不但不对受害的华人加以保护,反而通过立法和行政干预等手段对华人开设洗衣店设置种种障碍。

自1873年至1884年间,旧金山市政府管理洗衣行业的“监察会”相继颁布法令要求所有的洗衣店业主必须向“监察会”申请从业执照。但是,这两项法令并没有明确规定“监察会”申批执照的标准。这意味着,“监察会”可以随意批准或拒绝洗衣业主的申请。这两项法令表面看起来并不是专门针对华人业主,但在实际执行中,华人业主却成了牺牲品。“监察会”拒绝了所有华人洗衣店业主的申请,与此同时却批准了几乎所有白人业主的申请。照此下去,华人在旧金山市苦心经营的洗衣行业不久便会销声匿迹。至此,旧金山市政府这两项法令的种族主义性质昭然若揭。

在华人洗衣业生死存亡的关头,业主联合起来,组成行业公会,凑钱雇律师,起诉旧金山市政府。同时,业主公会呼吁所有华人洗衣店抵制恶法。这成了后来美国民权运动中,公民不服从运动的先声。公民有服从法律的义务,但是面对政府颁布的恶法,公民在必要时宁肯服从自己的良知,而拒绝服从法律。八十年后,公民不服从运动成为美国黑人争取民权的主要手段。

叶武在旧金山开洗衣店已经二十多年。他始终遵守市政府的各项法令,他的洗衣店卫生防火样样合格。但是,旧金山市的“监察会”却拒绝向这样一位守法业主颁发营业执照。叶武面临着艰难的选择:或者关掉洗衣店,或者“违法”经营。关店意味着全家老小衣食无着。“违法”经营意味着罚款坐牢。两条路都令人苦不堪言。既然如此,与其就范,不如抗争。叶武与其他一百五十名遭到“监察会”不公正对待的华人洗衣店业主一起决定抵制恶法,照常开业。

正如预料,旧金山警察逮捕了叶武和其他所有抵制恶法的华人洗衣店业主。诉讼成了最后的选择。华人洗衣公会挺身而出,出资聘请了当时旧金山最有名的律师,代理被捕的业主叶武。叶武向加州最高法院起诉旧金山市政府的洗衣业执照法令违反美国宪法、加州宪法以及美国与大清国之间的蒲安臣条约。与此同时,另一名有着相同遭遇的华人洗衣店业主吴力也在联邦地区法院起诉旧金山政府。虽然这两起诉讼性质相同,却在不同的法院提起诉讼。叶武案由加州最高法院审理,吴力案则由联邦地区法院审理。华人洗衣业主同时选择州法院和联邦法院起诉可能有策略方面的考虑。但不幸的是,加州最高法院和联邦地区法院均判旧金山市政府胜诉。至此,向联邦最高法院上诉成了唯一的选择。

叶武和吴力两案先后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由于两案性质和案情相同,最高法院决定两案合并审理。最高法院的法官们深知对本案的裁决不但会影响成千上万人的命运,而且会对美国的宪法学和移民法产生深远影响。最高法院集中讨论一个问题:即旧金山市政府是否剥夺了美国宪法和其他法律赋予华人洗衣店业主的权利?

首先,最高法院的法官一致重申,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既适用于美国公民,也适用于非美国公民。因此,原告叶武和吴力受联邦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保护。

其次,最高法院一致判决,旧金山的洗衣业执照令貌似公平,却暗藏不公。它给予“监察会”无边法力,使其随意生杀予夺。在执行过程中,“监察会”玩弄法律,“眼光奸邪,手段不公”,置宪法保障的公平正义于不顾。就此,最高法院判决,在确定一项法律是否违反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时,法院除了要看这项法律的字面意义外,还要看政府如何执行这项法律。不仅要听其言,还要观其行。最后,最高法院的法官一致责令旧金山市政府立即释放两名原告。

这一判例成为美国宪法史上围绕第十四修正案被引用最多的判例之一。这一判例不仅关乎旧金山华人洗衣业的存亡,也关乎所有在美国这片土地上侨居的外国人的切身利益。其重要作用不言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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