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回”离开美国的时间指的是:经过申请,外籍人士在持H-1B身份期间在美国之外度过的时间不会计入允许其在美合法逗留的总期限内。外籍人士持H-1B身份在美国的合法逗留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年。如果在H-1B身份失效前至少一年,雇主以该H-1B劳工为受益人递交PERM或者I-140申请,该H-1B劳工可以不受6年期限制,继续申请延期,每次可以申请延期一年时间。在I-140被批准之后,可以每次申请延期3年。如果雇主未能提交PERM以及I-140申请,那么外籍劳工身在美国的时间不得超过6年。这个6年期是移民法明确规定的刚性限制,无法更改。
但是,只要外籍人士持H-1B身份事实上身在美国的时间加在一起不超过6年时间,移民法允许外籍人士保持H-1B身份超过6个自然年度。也就说,即使从外籍人士获得H-1B身份起算已经过去6个自然年度,只要外籍人士事实上身在美国的时间不超过6年时间,他/她就可以追回离开美国的时间,继续留在美国或者回到美国。
H-1B签证允许持有者多次往返美国,或者在H-1B身份有效期内到美国使领馆申请一张新的H-1B签证回到美国。很多H-1B劳工在6年内都会多次出入美国。因为离开美国在外国度过的时间不属于身在美国的时间,因此6个自然年间H-1B劳工事实上身在美国的时间少于6年。H-1B劳工可以通过“追回”制度使得自己在美国之外度过的时间不被计入移民法设置的6年总期限内。
H-1B身份失效的后果
H-1B劳工在美国的合法逗留期限最多不得超过6年。H-1B持有者入境时移民官给予的初始逗留期限为3年,之后可以申请再延长3年。H-1B身份失效之后,该外籍劳工在至少1年之内没有资格再次获得H-1B身份。在这一年中,外籍劳工可以持其他非移民类身份留在美国。但是如果该外籍劳工希望能够申请新的H-1B身份,必须离开美国至少一年时间,不能继续留在美国。
2005年10月18日前的政策
在2005年10月18日之前,H-1B身份的合法逗留期限,即使经过延期,最长为从入境之日或者成功转换到H-1B身份之日起算的连续6个自然年。6年到达之后,外籍劳工将失去H-1B身份,必须等待至少一年时间才能有资格再次申请新的H-1B签证。只有比较“重大的中断”时间能够被“追回”,在国外旅行、出差或者度假的时间无法被“追回”。
案例:陈先生是一位系统分析师。他在美国找到一个工作就会,雇主为其递交了H-1B申请并且已经获批。陈先生成功的在美国领事馆申请到H-1B签证,然后持H-1B签证于1999年4月5日入境。陈先生持H-1B身份在美国的合法逗留期限即使经过一次延期最多也只有6年。陈先生经常需要短期离开美国,基本上每次离开都有好几天,并且雇主还未曾以陈先生为受益人递交PERM申请或者I-140申请。因此,陈先生在美国的合法逗留时间到2005年4月5日截止(从入境日起算得6个自然年),之后他的H-1B身份就将失效。
上面这个案例是基于移民局2005年10月18日之前的政策 – 无法“追回”普通离美时间。也就是说,即使陈先生在从1999年4月至2005年4月的连续6个自然年间事实上身在美国的时间加在一起只有5年时间,他的H-1B身份还是会在2005年4月失效。
现行政策
移民局意识到外籍劳工也许有些时候无法在移民局允许的合法逗留期限内完成所有的工作。有些时候外籍劳工由于与工作无关的私人原因必须离开美国一段时间;有些时候 ,必须离开美国参加职业培训或者出席其他活动。无论离开美国的原因是什么,这些在美国之外度过的时间都未被用来完成持有H-1B身份的目的 --- 在美国为雇主工作。因此,移民局出台了这个新的“追回”政策,允许持H-1B身份期间在美国之外度过的时间不被计入合法逗留总期限内。
简单来说,移民法明确规定H-1B身份持有者在美国的合法逗留期限最长为6年。但是在计算这6年时间时只会计入该外籍劳工事实上身在美国的时间,即事实上身在美国的时间加在一起不得超过6年时间(以24小时整天位基本单位),不是从获得身份开始计算的连续6个自然年。如果H-1B劳工一个自然年中每周只工作4天,并且每个周末都会离开美国,那么粗略计算一下,该外籍劳工每一个自然年可以追回104天在国外度过的时间。这个例子比较极端,因为基本上很少有人愿意每周花费这么多机票钱出入美国。但是,从这个例子可以看出,“追回”制度能够实际上延长H-1B身份的有效期。
如何计算在美国之外度过的时间
在“追回”制度中,计算H-1B签证持有者在国外度过的时间的基本大为是天(24小时)。只有当一天中外籍劳工全部24小时都在美国之外度过,这一天才可算作可以“追回”的时间。如果一天当中只有半天或者23小时在美国之外, 这一天也不可以“追回”。另外,24小时必须是在一天当中,不能横跨两天。也就是说,如果外籍劳工在某日中午离开美国然后第二天中午又回到美国,虽然他在美国之外度过了24小时,但是由于这24小时横跨了两天,因此这24小时不能被“追回”。
案例:Williams女士是一位来自英国的电脑程序员,目前持H-1B身份在美国工作。她在9月1日早上11:30分离开美国回到英国探亲,并且于9月8日晚上11:30分回到美国。虽然从日历上看,Williams女士离开美国的时间是7天,但是其中只有5天是完全(全部24小时)在美国之外度过的,因此只有这5天可以被“追回”。
可以提交的证据
在申请“追回”离开美国的时间时,H-1B劳工的美国雇主有责任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某一时间段内该外籍劳工身在美国之外。由于H-1B签证需要由美国雇主支持的一类非移民签证,需要雇主事先递交申请,外籍受益人仅仅是申请的受益人,因此也只有雇主而不是外籍劳工可以申请“追回”该外籍劳工在美国之外度过的时间。外籍劳工可以向雇主提供能够证明自己身在美国之外的证据,但是只有雇主能够向移民局提交证据申请“追回”。
能够用来证明在美国之外度过的时间的证据包括:外籍劳工护照上的出入境记录、I-94卡以及机票。在申请延期的时候雇主可以在上述证据之外再递交一份外籍劳工所有旅行记录的总结。
“追回”申请需要用到的表格
对于H-1B主身份人,雇主可以向移民局递交I-129表格申请“追回”外籍劳工在美国之外度过的时间,在I-129表格中这种“追回”申请被称为“请求延长受益人在美合法逗留期限”。同时,在递交I-129表格时还需要同时附上上文提到的相关证据。
H-4身份持有者也可以申请延期,与H-1B持有者的合法逗留时间一致。H-4身份持有者可以向移民局提交I-539表格(延长/转换非移民身份申请)。如果H-4眷属不止一人,需要同时申请延期,那么所有眷属都需要在I-539表格上全部列出。为了使得所有家庭成员能一直呆在一起,无须分开,I-539表格最好能够在I-129申请提交的同时一起递交。但是请注意,只有当H-1B身份持有人的“追回”申请被批准, H-4持有者的延期申请才可能获批。
如果您需要进一步了解有关H-1B工作签证的信息,请点击以下相关链接:
H-1B签证常见的问题 |
H-1B申请特点的相关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