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调整是指持非移民身份在美国的外籍人士申请将自己的身份调整为移民身份,即永久居民身份。以前,当时的移民归化局INS(现在的移民局USCIS)只允许外籍人士在I-140申请获批之后递交I-485申请调整身份。但是,根据从2002年7月31日开始生效的一条移民局新规定,外籍人士可以在递交I-140(EB-1、EB-2以及EB-3)申请的同时递交I-485申请。
递交I-485申请意味着申请人已经到了绿卡申请的最后一步。如果I-485被批准,申请人就正式成为美国的永久居民。而且,递交I-485申请还可以带来其他好处:可以同时申请回美证(Advance Parole)I-131,可以申请工作许可(Employment Authorized Document)I-765,获得I-485等待的合法身份,只要I-485的最终结果还没有出来,申请人可以一直保持在美国的合法身份。而且,对于由雇主支持进行移民申请的外籍人士来说,在I-485申请递交180天以后,可以换雇主,这就是我们下文要说到的“变通性法则”(portability rule)。
回美证可以使得外籍人士在等待申请结果期间离开美国而不必担心自己的申请被遗弃。工作许可使得外籍人士在等待I-485处理结果期间能够合法在美国工作。“变通性法则”使得外籍人士能够在I-485申请递交180天之后(仍处于申请处理期间)更换雇主,只要新雇主提供的工作与原雇主提供的工作属于相同或者相似类别。下文将详细介绍这些好处对H-1以及L-1持有人的影响。
回美证 (Advanced Parole)
在I-140移民申请被批准以后,H-1B以及L-1持有者可以递交I-485身份调整申请。或者在移民签证名额未耗尽的情况下,I-485申请可以和I-140申请同时递交。如果外籍人士希望在I-485等待期间离开美国并且能够再次回来,可以有以下两种选择:
工作许可 (Employment Authorized Document)
有些时候,H-1B或者L-1持有者也有可能想要申请EAD工作许可。但是,为了保证I-485可以获得批准,尤其是对于那些移民申请是在雇主担保下进行的H-1B或L-1持有者,最好能够表明自己愿意为同一雇主继续工作,以防雇主撤销为其担保的I-140申请。
如果H-1B或L-1持有者申请并获得了EAD,但是从来没有用EAD进行工作,那么他/她仍然处于H-1B或L-1身份,还可以由雇主为其进行延期申请。 仅仅申请却不使用EAD不会影响到H-1B或L-1持有者的身份,但是一旦他/她使用EAD工作(无论是为现在雇主还是其他雇主),其H-1B或L-1身份将终止。此时,他/她必须申请回美证才能在离开美国之后再次回来,并且回到美国之后也不再具有H-1B或L-1身份。
如果H-1B或L-1身份持有者在等待I-485申请处理期间离开美国之后持回美证再次回到美国, 他/她在H-1B或者L-1有效期内无须申请EAD就可以继续为现有雇主工作。
变通性法则 (Portability Rule)
对于所有的由雇主支持的I-140申请的受益人来说,目前的法律规定他们可以在递交了I-485身份调整申请180天后更换雇主。这就是大家所称的“变通性法则”。
如果处于H-1B或者L-1身份的外籍人士已经由雇主担保进行了I-140申请,并且已经被批准,而且也递交了I-485申请,就可以适用“变通性法则”,也就是说,在I-485申请递交了180天后,他/她就可以更换雇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新的雇主为他/她递交新的H-1B或者L-1申请,他/她就会获得新的H-1B或者L-1身份,这样,即使他/她的I-485最后被否决了,他/她也可以在美国境内保持合法的非移民身份。但是,如果新的雇主没有为他/她申请新的H-1B,而他/她是用EAD为新的雇主工作的话,他/她就会被认为放弃了原来的H-1B或者L-1身份,从而变为I-485等待的身份。如果他/她的I-485最后被否决了,他/她就不能继续在美国合法逗留。
如果处于H-1B或者L-1身份的外籍人士在由雇主担保递交了I-140申请的同时还递交了I-485申请,这种情况下利用“变通性法则”所带来的风险就更大。也就是说,如果外籍人士在递交了I-485申请后180天更换了雇主,而此时他/她的I-140还没有被批准,那么原来支持他/她进行I-140申请的雇主就有可能撤回担保,从而I-140和I-485申请过程也就终止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外籍人士已经用EAD为新的雇主开始工作,或者使用回美证来重新进入美国,情况会变得更加严重,因为此时,他/她就已经被认为是放弃了原来的H-1B或者L-1身份而处于I-485等待身份,如果I-485被终止后就无法在美国境内保持合法的非移民身份。
对H-1及L-1持有者的一些建议
由于使用回美证、EAD和“变通性法则”可能会带来一定的风险,我们对H-1及L-1持有者有以下一些建议:
对于I-140申请不需要雇主担保的H-1B以及L-1持有者 (一般说来包括EB-1A和国家利益豁免NIW)来说,我们的建议在I-485处于等待状态时,最好能保持H-1B或者L-1的身份,这样就算最后I-485被否决了,也可以在美国境内合法停留。
为了能够保持在美国境内的H-1B或者L-1身份,在递交I-485申请后,持H-1B或者L-1身份的外籍人士如果需要离开美国一段时间后再回来,我们建议外籍人士使用H-1B或者L-1签证回到美国。当然,为了确保能够回到美国,外籍人士应该在离开美国之前申请回美证。但是,在使用回美证回到美国后,外籍人士应该立即和离开美国之前的自己使用H-1B或者L-1工作的雇主联系并马上回到该雇主处工作,这样就可以重新具有H-1B或者L-1身份,否则,将会被视为失去H-1B或者L-1身份。
我们不建议外籍人士使用EAD为现在的雇主或者是新雇主工作,因为这样做会使他们失去H-1B或者L-1身份。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外籍人士可以在递交I-485申请的时候同时递交EAD I-765申请。如果外籍人士被雇主解雇,但是新雇主又不愿意为他/她申请H-1B或者L-1,他们还可以用EAD来工作。但是请注意,一旦使用EAD工作,此时外籍人士的身份就已经是I-485等待,如果I-485被否决,就会立即失去在美国境内的合法身份。
由于此类I-140申请无须雇主担保申请,因此提交此类申请的为籍人士不受上文所提到的「180天规则」的限制,因此“变通性法则”对此类申请人没有意义。
对于需要雇主担保的I-140申请(包括EB-1B,除国家利益豁免以外的EB-2及EB-3)来说,我们仍然建议受益人在I-485等待状态时能够保持H-1B或者L-1身份。 这样,就算I-485最终被否决,仍然可以在美国境内保持合法身份。
对于EAD和回美证的使用,我们的建议和上文对I-140申请不需要由雇主担保申请的H-1B或者L-1持有者的建议基本相似,以便保持H-1B或者L-1身份。
关于“变通性法则”,我们强烈建议属于这一个类别的H-1B或者L-1持有者应该等到自己的I-140申请被批准以后再转换雇主。如果H-1B持有者在I-140被批准之前必须要更换雇主,我们还有两条建议。一条就是要确认换雇主的日期必须是在I-485递交后的180天,也就是说,最好等到I-485的收据上显示的移民局收到申请的日期的180天后。事实上,最谨慎的做法应该是等到I-140被批准后的180天。另外一条就是在离开现在的雇主之前就要求新的雇主为自己申请新的H-1B或者L-1,这样的话也可以在I-485等待期间保持合法的H-1B或者L-1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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