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1B签证主要提供给短期来美从事“专业性工作”的外籍劳工,所从事的工作必须要求对某一门专业知识进行理论以及实践方面的运用。当外籍劳工在美国得到工作机会之后,雇主(申请人)以外籍劳工为受益人向移民局递交H-1B申请。并且,雇主需要向劳工部递交劳工条件申请(LCA),保证雇主会按照工作所在地的该职位现行工资标准支付给外籍劳工薪酬,并且说明外籍劳工的工作条件。
获得并且保持H-1B身份最重要的一点是雇主和外籍劳工之间存在真实的雇佣关系、监督关系。由于越来越多的H-1B外籍劳工或多或少会在第三方场所(雇主之外场所)从事一些接受第三方监督的工作,移民局在2010年的一份备忘录中意识到有必要给出一个更加明确的“雇佣关系”定义。
当H-1B劳工在雇主外场所从事接受第三方监督的工作时,有一个问题不能忽视:该H-1B劳工是否与原先为其递交劳工条件申请以及I-129申请(非移民类劳工申请)的雇主仍然存在雇佣关系? 当H-1B劳工被安置在第三方地点工作时,证明H-1B劳工和雇主之间雇用关系存在并将继续存在就变得比较困难。另外,劳工部相关规定要求申请人(雇主)在递交劳工条件申请时明确说明外籍劳工将来工作的具体地点,移民局决定给出明确的“雇佣关系定义”的目的也是希望能够保证劳工部的这个规定得到雇主的遵守。一旦H-1B劳工离开雇主所在地到其他地点工作,该H-1B劳工的实际工作地点将与雇主所递交的劳工条件申请所列地点不符。在2010年的备忘录中,移民局明确给出了判断“雇佣关系”是否存在的具体标准和文件。
为了更好的说明什么时候将H-1B劳工安置在第三方地点工作不会违反H-1B规定,移民局第一次明确给出了认定“雇佣关系”的几个要件。简单来说,无论外籍劳工在雇主地点工作还是在第三方地点工作,雇主都必须有权力控制外籍劳工的工作地点、时间和方式。移民局在判断“雇佣关系”是否存在时会综合考虑以下一些因素:
因此,雇主为外籍劳工递交H-1B申请的时候,除了要满足其他的H-1B要求还必须能够证明有效“雇佣关系”的存在。在H-1B身份初始有效期3年之后,如果雇主申请延期,也必须证明有效“雇佣关系”依然存在。雇主在准备相关证明材料时可以参考移民局列出的一些样本文件。申请H-1B时,一旦移民局认为雇主提供的材料不足以证明有效“雇佣关系”的存在,会要求雇主补充相关证明材料(RFE)。以下列出的是一些常用的能够证明“雇佣关系”存在的材料:
如果移民局认为申请人(雇主)未能证明自己对受益人的工作有控制权力,将直接拒绝该H-1B申请。同样,只要无法证明有效的“雇佣关系”依然存在,雇主的H-1B延期申请也会被拒绝。
移民局2010年的备忘录还列出了一些具体情形,这些情形中都存在有效“雇佣关系”。
另外,以下是移民局认为不存在“雇佣关系”的情形:
H-1B申请中,雇主与受益人都必须对H-1B对雇佣关系的要求有所了解,并且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果任何一方在劳工条件申请(LCA)或者H-1B申请中提供了不实信息,可能导致H-1B身份失效并且需要承担其他法律后果。2009年,Iowa州Vision System Group公司的11个人(其中8个是该公司雇员)被指控参与绿卡欺诈,因为在H-1B以及绿卡申请过程中,他们合谋欺骗移民局,谎称这些员工都在Iowa生活、工作。而实际上这些员工虽然是由Vision System Group公司雇佣,但是他们实际上都在外州第三方公司工作,Vision System Group公司没有控制这些员工工作的权力。
移民局的这个备忘录增加了那些希望将受益人派驻到第三方场所工作的雇主申请H-1B的难度,我们强烈建议此类雇主在递交H-1B申请之前寻求一位资深律师的帮助。
2012年10月5日(YZW)
参考资料:
USCIS Memo – January 8,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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