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使外籍“杰出的”教授或研究人员尽快得到美国永久居住权,移民局专门为这些优秀的人才提供了便捷有效的移民途经,即EB-1B签证申请。
EB-1B申请中有一个要求,就是外籍受益人必须获得由美国雇主提供的永久性工作承诺。2006年移民局曾为清楚解释“永久性工作”发布了一份备忘录。
“永久”研究职位和“终身”教学职位
根据移民局解释, “永久工作”的定义是指“终身制的,或是不确定具体结束时间的职位,而且员工可以预期自己一直工作下去,除非被 ‘有因解雇’ (Good Cause for Termination) 。”
那些享有终身制或有望得到终身制的教职人员很轻易就能符合以上定义,但对研究人员来说则不然。很多受益人在有意EB-1B申请时都有很大的顾虑,即由不固定的(年度的)研究资金支持的工作是否是永久工作,而且通常这种研究工作的雇佣合同的有效期都为一年,并不符合定义中提到的“可以预期一直工作下去” 的描述。
对此,在2006年发布的备忘录中,移民局进行了清楚的解释:只要雇主在为这位外籍人士进行移民申请时表示这个工作将会寻求资金支持,并且可以合理预期这个工作可以持续收到资金支持,那么这个工作就可以被视为“永久性的”。换句话说,即便是一个研究性职位设定了一年的期限,但如果雇主可以充分证明这份工作将会持续进行并且超过一年,即随后继续提供资金支持,那么这份工作就可以被视为“永久性的”。另外,移民局也要求移民官仔细审查研究工作的具体情况,把外籍人士的工作的特殊情况和这份工作可以带来的收益都考虑在内。
移民局的说明对EB-1B申请受益人有非常大的帮助。在2006年的备忘录发布之前,很多从事研究工作的移民申请者都不愿意申请EB-1B,因为他们所从事的研究工作在形式上并不是所谓“永久的”。所以,他们会选择其他方式来移民,比方说申请国家利益豁免NIW。 自备忘录发布后,那些符合EB-1B条件的移民申请者就可通过这种方式,快速地实现移民的目的。
“‘有因解雇(Good Cause for Termination)”
在上述定义中,美国移民局还提到“有因解雇”。 因为大部分的雇佣都是建立在双方意愿的基础之上,即“自由雇佣”,雇主和雇员可以在任何时候因为任何原因,甚至在没有任何原因的情况下终止雇佣关系。然而在EB-1B条件下,这种“自由雇佣”的合同关系是不利于体现“永久性”的,所以为了明确工作永久性,要求雇佣关系必须要“有原因”才能够终止。
越来越多的雇主选择不在工作承诺信中提到“有因解雇”,这不足为奇,因为“有因解雇”这几个醒目的字眼会对雇主产生潜在的法律和业务影响。不过,移民局再次宣称,即便是信件中没有提及到“有因解雇”等条款,移民官也不得轻易否决任何一份申请。
对于研究性的工作职位,雇主最后必须表明其提供的工作机会是“未明确终止时间,并打算持续进行”的,而且还需表明从事相关工作的外籍受益人可以“合理预期自己的工作持续进行”。移民局的这些说明对EB-1B的潜在受益人很有帮助,因为移民官不能因为工作承诺信中没有提及某一条款就轻易否决一份申请。
“有因解雇”对享有终身制或有望得到终身制的教职人员工作并不具有强制性,因为终身制本身就表达了“永久工作”的意思。 但是如果雇员不能预期在一个职位长期工作,比如说从事有明确终止时间的临时教授、助理教授或是研究员的工作,那么这些职位就不能算终身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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