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局对EB-1B中的“永久工作”(Permanent Employment)的解释


为了使外籍“杰出的”教授或研究人员尽快得到美国永久居住权,移民局专门为这些优秀的人才提供了便捷有效的移民途经,即EB-1B签证申请。

什么是雇主出面担保申请 (Employer Sponsorship)


EB-1B申请主要适用于杰出研究人员或教授的绿卡申请。法律规定EB1B的绿卡申请一定要得到美国雇主支持(U.S. Employer's Sponsorship)。虽然在EB1B绿卡申请过程,不需要申请劳工证,但必须要有雇主出面担保。即首先要找到美国雇主,并获得雇主支持,由雇主出据永久工作承诺,并出面担保为外籍受益人向移民局提出EB1B绿卡的申请,以便他们可以通过这个渠道成为美国永久居民。雇主出面担保申请是EB1B绿卡与EB1A(杰出人才绿卡)或NIW(国家利益豁免绿卡)的重大区别之一。

在EB1B申请中,申请人(Petitioner)必须是外籍人士的美国雇主,而受益人(Beneficiary)才是外籍人士本人。由雇主支持申请就是这个意思。与EB1b绿卡申请中不同,EB1A或NIW的绿卡申请,不需要雇主支持,外籍人士可自己提出申请。所以,在EB1A或NIW的移民申请中,外籍人士既是“申请人”也是“受益人”。

移民法对EB1B雇主要求是大学,研究机构,或符合条件的私人公司或私人研究机构。如果雇主是私人公司或机构,该雇主必须雇有至少三个全职人员进行科研活动并有证据显示该公司或机构在该科研领域获得过有证可查的书面研究成就。移民局没有材料明确规定私人企业应该如何获得了有证可查的研究成绩,因此,任何有利雇主的材料都应当一并提交,比如颁发给该机构内的研究人员的专利,雇员发表的文章等。此外,美国雇主可以是现任雇主,也可以是未来雇主。

例如,美国中部一所X大学聘请张教授担任助理教授,并为张教授提出了EB1B申请。在这个移民申请中,美国X大学是“申请人”,张教授是“受益人”。美国X大学为张教授担保申请。

EB1B绿卡申请中的另一个要求,就是外籍人士必须获得由美国雇主提供的「永久性工作承诺」(Permanent Employment Offer)。2006年移民局曾为清楚解释「永久工作」发布了一份《关于EB1B 「永久工作」要求的指导意见备忘录》

“永久”研究职位和“终身”教学职位


根据移民局备忘录的解释, “永久工作”的定义是指“终身制的、或者无限期的、不确定具体结束时间的职位」(Tenured, Tenure-track, or for an Indefinite or Unlimited duration),而且员工可以预期自己一直工作下去,除非被 ‘有因解雇’ (Good Cause for Termination)”。

“永久性” (Permanent Job Offer)不一定真的是铁饭碗,它可以随时被终止 (at will employment)。 作个通俗的类比, 这里所指的“永久性的工作承诺”,有点像婚姻。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婚姻可能选择离婚,但只要在结婚的那一刻,双方都希望“但愿人长久”, 这就是一个所谓“永恒的婚姻承诺”。 同样的道理,“ 永久性工作承诺”指的是在发出工作录用承诺时,雇主没有预见或规定一个具体的结束日期。 双方希望这个工作能长久的持续下去,就是永久性的工作承诺。 因此,一般说来,只要不是工作录用函提到时间限制,基本上所有的工作都可认为是永久工作。 另外这里需要指出的是,申请EB-1B中的 “永久性工作承诺”并不一定是指目前的工作,它可以是一份工作承诺 (job offer),一份未来的一个工作机会。同样兼职工作也可以视为是永久性的工作,只要这份兼职工作没有规定具体的结束时间。

那些享有终身制或有望得到终身制的教职人员很轻易就能符合以上定义,但对博士后、研究人员来说则不然。很多受益人在有意EB-1B申请时都有很大的顾虑,不确定由不固定的(年度的)研究资金支持的研究工作是否是永久工作,而且通常这种研究工作的雇佣合同的有效期都为一年,并不符合定义中提到的 “可以预期一直工作下去”的描述。

对此,在2006年发布的备忘录中,移民局进行了清楚的解释:只要雇主在为这位外籍人士进行移民申请时表示这个工作将会寻求资金支持,并且可以合理预期这个工作可以持续收到资金支持,那么这个工作就可以被视为“永久性的”。换句话说,即便是一个研究性职位设定了一年的期限,如果一个研究性职位设定了一年的期限,但如果雇主可以充分证明这份工作将会持续进行并且超过一年,即随后继续提供资金支持,那么这份工作就可以被视为“永久性的”。另外,移民局也要求移民官仔细审查研究工作的具体情况,把外籍人士的工作的特殊情况和这份工作可以带来的收益都考虑在内。

移民局备忘录的解释对EB-1B申请受益人有非常大的帮助。在2006年的备忘录发布之前,很多从事研究工作的移民申请者都不能申请EB1B,因为他们所从事的研究工作在形式上并不是所谓“永久的”。所以,他们只能选择其他方式来移民,比方说申请国家利益豁免NIW。 自备忘录发布后,那些符合EB-1B条件的移民申请者就可通过这种方式,快速地实现移民的目的。

对于EB1B申请的受益人来说,弄清楚谁能够正式为他/她的EB-1B申请提供永久工作承诺是非常重要的。 对申请人为私人公司的雇主来说,通常由人事经理、副总裁,或者部门主管等负责签发永久工作承诺。

对于大学等雇主来说,这个问题就要复杂一些。移民局要求有人对整个大学作为一个整体的所有永久工作承诺负责。这样,没有官方赋予这项职责的教授或者管理人员就不能为EB-1B受益人提供永久工作承诺了。在这种情况下,一般都是由学院的院长或相关领导负责。

‘有因解雇(Good Cause for Termination)”


在上述定义中,美国移民局还提到“有因解雇”。 因为大部分的雇佣都是建立在双方意愿的基础之上,即“自由雇佣”,雇主和雇员可以在任何时候因为任何原因,甚至在没有任何原因的情况下终止雇佣关系。然而在EB-1B条件下,这种“自由雇佣”的合同关系是不利于体现“永久性”的,所以为了明确工作永久性,要求雇佣关系必须要“有原因”才能够终止。

越来越多的雇主选择不在工作承诺信中提到“有因解雇”,这不足为奇,因为“有因解雇”这几个醒目的字眼会对雇主产生潜在的法律和业务影响。不过,移民局再次宣称,即便是信件中没有提及到“有因解雇”等条款,移民官也不得轻易否决任何一份申请。

对于研究性的工作职位,雇主最后必须表明其提供的工作机会是“未明确终止时间,并打算持续进行”的,而且还需表明从事相关工作的外籍受益人可以“合理预期自己的工作持续进行”。移民局的这些说明对EB-1B的潜在受益人很有帮助,因为移民官不能因为工作承诺信中没有提及某一条款就轻易否决一份申请。

“有因解雇”对享有终身制或有望得到终身制的教职人员工作并不具有强制性,因为终身制本身就表达了“永久工作”的意思。 但是如果雇员不能预期在一个职位长期工作,比如说从事有明确终止时间的临时教授、助理教授或是研究员的工作,那么这些职位就不能算终身制。

由于EB-1B移民申请过程繁琐耗时并且程序极其复杂,涉及到许多方面,我们建议您向经验丰富的移民律师寻求帮助。自我所从1996年成立以来,我们的资深律师一直密切跟踪研究EB-1B法案及其发展变化,并已成功办理了大量EB-1B申请案例,积累了非常丰富的经验,保持着很高的成功率。如果您有意申请EB-1B,可以联系我们,欢迎致电(713)771-8433,或者与本所律师在硅谷、洛杉矶、旧金山湾区、西雅图、休斯敦、纽约、芝加哥、麦迪逊、奥斯丁的办公室约见面谈,还可通过 info@hooyou.com 向我们发送电子邮件咨询。我们的资深律师会竭诚为您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如果您需要进一步了解有关EB-1杰出人才移民申请的信息,包括移民局关于EB1申请的要求和相关政策等,请点击以下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