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其他移民签证类别一样,外籍工作者在EB-1C申请获批后,要获得永久居留身份需要进一步申请: 如果申请人在美国境内,可以提交I-485身份调整申请;如果申请人在美国境外,可以在美国境外的领馆进行移民签证程序(consular processing) 。
申请者需提交以下文件:
I-140 外籍工作者移民申请表;
证明信,即证明该外籍工作者将会在其美国雇主公司担任经理/高管一职;
相关证明材料,即证明:
-雇佣该外籍工作者的跨国公司(美国境外公司)和其即将调任至的美国公司具有效合格关系。因提供雇主支持的美国公司规模及性质不同,需提交的证明材料也不同,如:
大规模且运作成熟的公司(large and well-established organization):需提交一份陈述,说明关于该公司的股权结构及公司组织。该陈述可由公司总裁、法律顾问、公司秘书或其他授权人员出具。此外还需提交其他证明材料,例如:公司最近的年度报告复印件,证券交易委员会报表,或表明母公司与子公司的材料清单。
小公司(small business):需提交一份材料陈述,说明该公司各组织的所有权及控制权,该陈述可由授权人员出具;此外还需提交其他证明材料,例如:股票所有权记录、损益表或其他会计报表、退税单、公司章程、董事会会议章程或会议记录。
新公司(new office):指海外公司为拓展业务而在美国设立新公司,并且将经理/高管人员派到美国境内来进行筹备的情形。需提交财务能力证明、公司所有权及控制权证明。关于公司所有权及控制权的证明,还需附有相关支持材料,如公司股本证明、境外公司所提供的财务资金证明、公司章程、董事会会议章程或会议记录、银行对账单、损益表或其它会计报表、退税单。
-该外籍工作者在跨国公司(美国境外公司)作为经理/高管人员的工作经历。 这可以通过由相关授权人员出具并签字的证明信来证明,证明信中应当陈述该工作者在其境外公司的工作经历,以及他/她来美国之后在美国公司的工作职责。
在由雇主出面提交的I-140表格被批准后,受益人可以通过在美国境内提交I-485表格或者在美国境外领事馆进行移民签证程序,以获得永久居留权。I-485身份调整申请一旦获得批准,申请人就获得了美国的永久居住权, 移民局会将绿卡以邮寄的方式寄送给申请人; 对于通过领馆移民签证程序的境外申请人,当其进入美国时,会在美国入境口岸收到移民签注,并附于申请人护照上,以作为其在正式收到绿卡前的身份证明。
由于EB-1C申请过程繁琐耗时并且程序极其复杂,涉及到许多方面,我们建议您向经验丰富的移民律师寻求帮助。自我所从1996年成立以来,我们的资深律师一直密切跟踪研究EB-1C法案及其发展变化,并已成功办理了大量EB-1C申请案例,积累了非常丰富的经验,保持着很高的成功率。如果您有意申请EB-1C,可以联系我们,欢迎致电(713)771-8433,或者与本所律师在硅谷、洛杉矶、 旧金山湾区、西雅图、休斯敦、纽约、芝加哥、麦迪逊、奥斯丁的办公室约见面谈,还可通过 info@hooyou.com 向我们发送电子邮件咨询。我们的资深律师会竭诚为您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如果您需要进一步了解有关EB-1杰出人才移民申请的信息,包括移民局关于EB1申请的要求和相关政策等,请点击以下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