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良为娼移民官,小脚阿芳诉公堂

早期华人移民大多为青壮年男性劳工,唐人街的男女比例严重失调。据统计,1870时,妇女只占华人移民总数的百分之七左右;受排华法案的影响,至1890年,妇女在华人移民人口中的比例降至百分之三左右。男女比例严重失调为色情行业提供了机会。华人黑帮开始从中国走私妇女到美国从事卖淫。由此,妓院成为唐人街的一景。

美国白人对华人劳工的种族歧视也波及华人妇女。在旧金山,市政府的一个调查委员会曾指称,唐人街绝大多数华人妇女为妓女。这种结论不乏种族主义色彩。而且,在这种偏见之下,要求入境的华人妇女经常被指控为妓女,而遭受拘留并驱逐出境的厄运。1866年,加州实施“消除华人妓院案”,授权州政府的检查员拒绝被怀疑为妓女的华人妇女入境。当时,尚不存在统一的联邦执法机构管理移民事务。移民事务尚是各州的管辖权限。

1874年,二十二名华人妇女乘轮船到达旧金山港口,被加州的检查员以涉嫌进入加州卖淫为名拘留。这二十二位妇女中,一名叫阿福,另一名叫阿芳。唐人街一位名叫阿龙的华人立即到加州地方法庭,为阿福申请人身保护令。一名叫昆特的律师负责为阿福辩护。在法庭上,昆特律师申辩道,加州政府非法拘留阿福。根据美国和大清国之间的蒲安臣条约第六条,大清国臣民可以自由到美国旅游、做生意、或定居。加州拘留阿福的唯一理由就是她涉嫌进入美国从事卖淫。但加州政府无法提供确凿证据,证明阿福为妓女。

昆特律师传唤阿福来美乘坐的轮船的船长。船长做证,阿福在旅途中和其他乘客一样守法,没有不良行为。法庭又传唤了几位乘客,其中包括传教士、商人等。这些乘客的证词不无矛盾之处。但是,按照加州法律,只凭相互矛盾的证词不能给被告定罪。昆特律师坚持,加州政府要将阿福驱逐出境,必须先在法庭上给阿福定罪。如果不能定罪,必须立即释放阿福。

从当时的记录和报导推测,阿福是个没有文化的乡下妇女。由于语言不通,这个从来没有打过官司的小脚女人,被法庭程序和双方辩论搞得莫明其妙。在法庭上,她表示来美国没有什么不良企图,不知道为何要没完没了地回答一些莫明其妙的问题。

尽管昆特律师为阿福做了有力的辩护,尽管加州政府呈交法庭的证据无法证明阿福进曾从事不良职业,但法庭仍然判决阿福和其他二十一名华人妇女为妓女。这样一来,加州政府可以名正言顺地把她们驱逐出境了。但是,在她们搭乘的轮船即将离开旧金山码头时,昆特律师赶到船上,手持加州最高法院法官签发的人身保护,将这二十二名妇女截下,转往位于旧金山的县监狱。她们暂时避免了被驱逐出境的厄运。然而,两天后,加州最高法院批准了地方法院的判决。人身保护令失效。阿福等二十二位华人妇女的命运又处于危机之中。

既然州法院的路走不通,只好再走联邦法院。于是,这二十二名妇女再以阿芳的名义向位于旧金山的联邦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此案由费尔德、霍夫曼和索雅三位法官听审。法庭一致推翻了加州最高法院的判决,并宣布加州针对华人妇女的立法违反联邦宪法。费尔德法官肯定加州有权限制从事不良职业的外国人入境,但是手段必须适当。

在费尔德法官的判决中,有两点对华人妇女进入美国的问题至关重要。其一是蒲安臣条约对华人妇女的适用性问题;其二则是联邦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平等保护条款对华人妇女的适用性问题。

在阿芳案的判决中,费尔德法官引用了蒲安臣条约第六条。按照这一条,大清国臣民来美国旅行或侨居时,享有其他最惠国臣民享有的所有特权、豁免以及例外。按照费尔德法官的判决,蒲安臣条约的最惠国条款显然适用于独身来美国旅行的华人妇女。阿芳和另外二十一名被加州政府拘留的华人妇女受到这项国际条约的保护。

另外,费尔德法官在判决中,还引用了联邦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的平等保护条款。按照这一条款的字面意义以及费尔德法官的解释,不仅美国公民,而且所有在美国土地上的人均受到美国法律的平等保护。阿芳和其他二十一名中国妇女也不例外。加州政府拘留阿芳和其他二十一名中国妇女的行为,事实上等于拒绝了她们享有法律平等保护的权利,因而违反了联邦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

费尔德法官责令加州政府立即释放阿芳。在此后的几十年中,联邦法院陆续向受害华人妇女签发了数百份人身保护令。阿芳案开创了华人妇女在联邦法院诉讼的先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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