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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種族主義分子的目的並不是保護美國的就業市場,而是從美國的土地上徹底排除華人。就此而言,「排華法案」並沒有完全達到種族主義分子的目的。但是,在立法上失去的東西,可以在執法上找回來。「排華法案」包括許多可以由執法人員靈活掌握的灰色地帶。比如,雖然「排華法案」允許擁有商人、學生、外交官等身份的華人自由進出美國,只限制華人「勞工」進入美國,但是法案本身並沒有具體界定何為「勞工」,也沒有規定具有非「勞工」身份的華人進入美國的程序。這為聯邦執法人員留下了濫用權力的空間。

行政當局濫用權力必然引起司法訴訟。「排華法案」實施不久,一位具有商人身份卻被拒入境的華人便把聯邦政府告上了法庭。這位華人名叫劉延洲(Low Yam Chow音譯)。來美國前,劉延洲已經在南美洲做過多年生意。同時,他在南美的生意與舊金山一家商號有許多貿易往來。1882年8月,劉延洲從南美乘船來到舊金山,被美國政府的檢查人員拒絕入境,理由是他沒有隨身攜帶中國政府發放的商人身份證。雖然劉延州聲明,他有充分的人證物證證明他的商人身份,但是檢查人員對此聽而不聞。

無奈,劉延洲決定在聯邦法院起訴美國政府。當時,在舊金山坐鎮聯邦法院的是費爾德法官和霍夫曼法官。劉延洲案到了兩位法官手中,他們一致判決政府檢查人員在執行「排華法案」時濫用權力,責令其立即准許劉延洲入境。在解釋「排華法案」的適用性時,法院參考了1880年修訂的中美蒲安臣條約。沒有費多少筆墨,法院就得出結論:「排華法案」只限制華人「勞工」,不適用於象劉延洲這樣的商人。

但是,在劉延洲如何證明自己是商人的問題上,法院卻頗費了一番周折。美國政府的檢查人員堅持,劉延洲必須先回廣東申領一張商人證明,然後才可入境美國。法院判決政府檢查人員的這一要求極不合理,而且不符合「排華法案」的意圖。在解釋「排華法案」的意圖時,法院再度參考了1880年修訂的蒲安臣條約。美國政府與大清國朝廷簽訂蒲安臣條約,是為了促進兩國的貿易往來。事實上,美國和大清國均從雙邊貿易中獲得巨大利益。

所以,美國與大清國之間正常的貿易符合美國的利益。而貿易離不開商人。正是由於這個原因,1880年修訂的蒲安臣條約和1882年實施的「排華法案」均明確規定,美國政府只限制華人「勞工」進入美國,而不限制商人以及其他身份的華人進入美國。從根本上講,「排華法案」在規範華人勞工移民的同時,仍然力求促進美國和大清國之間的雙邊貿易。

另外,按照1880年修訂的蒲安臣條約,已經在美國境內的華人僑民以及可以合法進入美國的大清國商人、學生以及外交官等均享有其他最惠國僑民享有的特權、豁免及例外。其中包括來自最惠國的商人自由出入美國邊境的特權。美國政府的檢查員拒絕劉延洲入境,違反了他作為最惠國臣民享有的自由入境特權。劉延洲可以通過人證和物證證明自己的商人身份,而不必回廣東開具商人證明。廣東政府出具的商人證明可以作為旁證,但並不是必不可少的證據。按照此項判決,劉延洲如願以商人身份進入美國。

通過劉延洲案,聯邦法院不但明確了「排華法案」的立法意圖,而且對「排華法案」的適用性作出了狹窄的解釋。另外,法院提出的舉證標準也對美國行政當局不利。華人的口供可以作為證明商人身份的證據。這項判決維護了「民權法案」中關於華人擁有做證權利的條款。

當然,劉延洲案的判決並無法杜絕聯邦政府執法人員在執行「排華法案」時濫用權力。事實上,在執行「排華法案」中,聯邦執法人員還有另一個空子可鑽。這就是盡量寬泛地解釋「勞工」一詞,把幾乎所有申請進入美國的華人都打入「勞工」的行列。通過玩弄概念,聯邦執法人員就可以把「排華法案」對「勞工」移民的限制擴展到幾乎所有華人移民身上。所幸的是,這種做法難過聯邦法院這一關。

1883年,一位名叫何金(Ho King音譯)的華人演員在俄勒岡州申請進入美國,被政府的檢查員拒絕。檢查員的理由是,何金的身份屬於「勞工」,按照「排華法案」不准入境。於是,何金在位於俄勒岡州的聯邦法庭起訴政府檢查員,要求准許入境。法院首先對「排華法案」中的「勞工」一詞做出澄清,判定「勞工」是指那些自雇或被雇從事體力勞動的人。按照這個定義,演員顯然不屬於「勞工」範疇,不受「排華法案」限制。作為演員,何金享有其他最惠國國民享有的特權,可以自由入境美國。

雖然劉延洲案和何金案無法杜絕聯邦執法人員濫用權力,但是,這兩案的判決極大地縮小了聯邦執法人員在執行「排華法案」時濫用權力的空間。

返美入境疑無路,最高法院又一村

如前文所述,1882實施的「排華法案」並沒有完全達到種族主義分子從美國土地上根除華人勞工的目的。中美蒲安臣條約仍然具有聯邦法的效力。而且,按照聯邦法院在陳阿安一案中的判決,1880年以前已經在美國合法居住的華人勞工,出境後再度進入美國,不必持美國政府頒發的入境許可。這項判決保證了在美國具有合法居留身份的華人勞工自由地來往於美國和大清國之間。

當然,法院的這項判決令種族主義分子大失所望。他們積極遊說國會,督促國會通過更為苛刻的華工入境規定。1884年,排華勢力在國會取得了一個不小的勝利。這一年,國會通過了「排華法案」的修正案,要求已經在美國的華工出境前必須首先取得美國政府頒發的入境許可。否則,美國政府將拒絕他們再次入境。這項「排華修正案」特別強調,美國政府頒發的入境許可是唯一入境憑證,其他證據均無效。顯然,這項修正案是針對聯邦法院在陳阿安一案中的判決而來。事實上,國會通過這項立法推翻了聯邦法院在陳阿安一案中對華工移民有利的判決。

1884年修正案中的苛刻入境規定引發了更多的司法訴訟。這項法令最不合理的地方在於,它不但立即生效,而且溯及既往。換言之,它不僅適用於在這項法令頒布後離開美國的華工,而且也適用於這項法令頒布前離開美國的華工。更為荒唐的是,它甚至適用於1882年「排華法案」生效前離開美國的華工。這顯然違反了普通法中,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則。事實上,受這項法令影響無法返回美國的華工,多達一萬餘人。許多人已經在返回美國的途中。朱洪(Chew Heong音譯)就是其中之一。

1880年前,朱洪已經合法地居住在美國。在1882年「排華法案」生效前,朱洪離美前往夏威夷。當時,夏威夷尚沒有並入美國,而是一獨立王國。朱紅在夏威夷居住的兩年期間,美國國會已經先後通過「排華法案」和要求返美國華工持許可證入境的修正案。當朱洪離開美國時,還沒有排華法案這回事,入境許可證尚是天方夜譚。當時,只有中美蒲安臣條約規範華人移民美國。按照蒲安臣條約,華工可以自由進入美國。兩年之間,局勢急轉直下。1884年,朱洪返回美國時,被拒絕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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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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