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摩羅法官十分歡迎1894年的國會立法,並迫不及待地執行這項立法,拒絕受理華人移民的訴訟案,但是,當一位被拒入境的華人移民自稱是美國公民時,摩羅法官便受理了這個案子。這位華人名叫湯姆(Tom Yum),稱自己生於美國,是土生美國公民。摩羅法官強調,1894年的法案賦予海關最終決定華人移民是否可以入境的權力,但是那項法案並沒有授權海關決定一位華人是否美國公民。在此案中,法庭要決定湯姆是否是美國公民。如果湯姆能夠向法庭提供充分證據證明自己是美國公民,他自然有權入境。如果法庭決定湯姆不是美國公民,海關的意見才是最終決定。
摩羅法官的這一判決,等於把國會已經向華人移民關閉的聯邦法院的大門又打開了一條縫。華人移民一旦意識到這一點,便想方設法擠過聯邦法院尚敞開的門縫,到法官面前伸冤。
移民官員力通天,正當程序成空談
儘管摩羅法官樂於以聯邦法院無管轄權為由駁回華人移民的訴訟,但是聯邦憲法賦予公民的權利使他無法以缺少管轄權為由拒絕涉及華裔公民的訴訟。在摩羅法官做出這項判決後,數量急劇下降的華人移民訴訟案開始穩步回升,至1898年時達到二百六十件,恢復到1894年的數量。
顯然,圍繞華人移民訴訟案的司法管轄權之爭,並沒有象行政當局期望的那樣,隨著1894 年國會法案的通過而一勞永逸地解決。儘管行政當局督促國會再度立法,但此類限制聯邦法院對美國公民(即使是華裔美國公民)管轄權的法案,很難在國會通過。即使通過國會,此類法案也難以逃脫被聯邦法院判決違憲的命運。排華歸排華,聯邦憲法保護的公民權利不容行政當局侵犯。這似乎是大部分聯邦法官的共識。
在這種情況下,執法當局只好採取迂迴策略。行政當局試圖說服國會通過一項法案,規定自稱美國公民的華人必須找到白人公民在法庭上做證。這種要求顯然違反最高法院此前有關華人有權在法庭上做證的判決,在眾議院連提案這一關都沒有過。既然國會也靠不住,行政當局只好在自己能控制的範圍內做文章。1903年,行政當局宣佈改革移民和海關機構。此前,美國海關一直負責執行排華法案。機構改革後,移民局代替海關執行排華法案。至此,華人移民和來自其他國家的移民事務開始由移民局統一管理。當然,華人移民和其他移民適用的法律仍然不同。
行政當局把華人移民事務合併到移民局,自有其良苦用心。一方面,執法當局在合併後可以借助移民局的強大執法力量,加大排華法案的執法力度;另一方面,自1891年的移民法實施後,聯邦法院不插手移民官員的決定已經成為定例。與海關不同,移民局似乎是一個不受司法審查約束的獨立王國。行政當局希望借此安排杜絕聯邦法院受理涉及華裔公民的移民訴訟案。
顯然,經此合併,華人移民訴諸司法介入的道路上又多了一層障礙。按照移民局的行政規則,即使自稱美國公民的華人在被拒入境後,也必須先走完所有行政訴訟程序後,才能再到聯邦法院上訴。這種策略雖然笨拙,卻十分有效。行政當局的目的十分明確:既然暫時無法挑戰聯邦法院對華裔公民移民訴訟案的司法管轄權,那麼就在通往聯邦法院的道路上盡量多設置障礙,讓更多想求助於聯邦法院的移民望而卻步。
行政當局的這種安排獲得了成功。1904年,美國最高法院判決,即使自稱美國公民的華人提起的移民訴訟案也必須先走完行政上訴程序,方可上訴到聯邦法院。這項判決對移民局是否有權決定華人申請人的美國公民身份,避而不談。這意味著,最高法院的這項判決雖然對行政當局有利,但是並沒有推翻摩羅法官此前的判決。在那項判決中,摩羅法官認定,不是移民執法當局,而是聯邦法院才有權決定華人的公民身份。
當然,行政當局的最終意圖並不只是在華人移民的訴訟過程中設置障礙,而是徹底斷絕華人移民到聯邦法院訴訟的渠道。早在1903年底,美國政府的法務部長通知所有入境口岸的聯邦政府律師,必須去法庭抗辯所有華人移民訴訟案。在法務部長的指導下,聯邦政府的律師開始雲集聯邦法庭,眾口一辭,稱聯邦法庭對移民局已經決定的華人移民訴訟案沒有管轄權,即使對涉及華裔美國公民的案件也不例外。
不幸的是,行政當局不久便在一件華裔移民訴訟案中獲得壓倒性勝利。1904年,一位名叫朱濤(Ju Toy音譯)的華人在返美入境時被移民局拘留。朱濤稱自己出生在美國,一直在加州奧克蘭市做廚師為生。當然,移民局官員不相信朱濤的說法,因為移民局的邏輯是先假定華人移民說謊,再讓當事人提供證據證明自己不是說謊。換言之,對於要求入境的華人移民來講,如果不能證明自己無辜,就等於有罪。不但如此,即使要求入境的華人提供了充分的證據,也不能保證移民局官員採納這些證據。因為沒有嚴格的取證程序和標準規範移民官員的作業,移民官員可以隨心所欲地拒絕採納當事人提供的證據。
朱濤把案件上訴到北加州聯邦法院。法院判決,朱濤提供的證據無可置疑地證明他出生在美國,是土生美國公民。法院責令移民局立即允許朱濤入境。但是,在上次聯邦最高法院判決的鼓舞下,行政當局決定把此案上訴到底。1905年,聯邦最高法院對引人注目的朱濤案做出判決。這項判決表明,聯邦最高法院的多數大法官已經偏向了行政當局一邊。赫爾梅斯大法官(Justice Oliver Wendell Holmes)代表法庭撰寫了判決書。這份判決書稱,法律的正當程序並不要求法院對被拒入境的美國公民案件進行司法審查。相反,聯邦法院應當尊重移民官員的行政決定,並駁回所有的移民「人身保護令」申請。唯一的例外,是移民官員涉嫌違法或濫用職權。但是,被移民局關在監獄裡的華人移民如何有能力證明移民官員違法或濫用職權呢?赫爾梅斯大法官對此避而不談。
最高法院的這項判決引起巨大爭議。有兩位大法官撰寫了措辭激烈的反對意見。反對意見稱,這項判決令人震驚。它不僅在事實上放任移民局官員濫用權力,而且等於認可行政當局可以把無辜美國公民驅逐出境。在這項判決之下,行政當局可以隨時利用拒絕入境或驅逐出境的手段,把憲法賦予美國公民的權利剝奪怠盡。
可以說,朱濤案是華人移民司法訴訟的分水嶺。此案前,華人移民在極其不利的局勢下仍然能夠贏得聯邦法院的大部分訴訟。此案後,往日華人勝訴的記錄輝煌不再。顯然,朱濤案以後,華人到聯邦法院伸冤的路已經成了一條羊腸小道。
被控妓女難伸冤,法官拍案斥濫權
雖然美國行政當局在朱濤案中獲得了絕對勝利,但各方面局勢的發展並不完全對美國政府實施排華政策有利。朱濤案判決後,不但受到廣大華人移民的抗議,而且也遭到一些聯邦法官的抵制。這項判決顯然在損害公民權利的路上走得太遠。如果說此前的各項排華法案是「惡法」的話,聯邦最高法院的這項判決當屬「毒法」。它不但認可移民當局侵犯公民權利的作法,而且毒害華人移民在過去幾十年中積累起來的對美國司法制度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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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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