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這部移民法並不適用於華人移民。即使1888年實施的極端嚴苛的新排華法案,尚沒有剝奪聯邦法院對華人移民事務的司法管轄權。這意味著,當聯邦法院的大門已經對其他國家的移民關閉的時候,卻仍然神奇地對華人移民敞開著。當然,這並不是因為美國政府想對華人移民網開一面,而可在很大程度上歸結為立法方面的疏忽。事實上,在1891年的移民法實施後,美國國會便開始立法逐漸剝奪聯邦法院對華人移民的司法管轄權。不過,在美國國會完全對華人關閉聯邦法院的大門之前,華人移民仍然充分利用了法院這僅有的申冤場所。
至十九世紀九十年代,雖然政治氣候和各項立法對華人越來越不利,但是華人在過去十餘年的訴訟和抗爭中已經積累了豐富的經驗。「中華總會館」等華人組織已經頗具影響力,常常借助司法訴訟保護華人移民的利益。除了華人的民間組織外,大清國朝廷駐美國的官方機構也經常向華人移民伸出援助之手。當時大清國駐舊金山的領事館就經常協助華人移民進行司法訴訟,有時候甚至替被拘留的華人移民聘請律師。另外,在數以千計的華人移民訴訟案中,代理華人的律師功不可沒。
當時,美國尚沒有華人律師,代理華人移民的均是白人律師,其中許多是當地的名律師。按照當時的市場,僱用一位移民律師向聯邦法庭申請「人身保護令」需要付一百美元左右的律師費。在那個普通勞工每星期收入只有幾美元的年代,這筆律師費不是一個小數目。但是,由於司法訴訟是被拘華人移民的唯一申冤途徑,許多華人不惜重金聘請名律師。所以,在許多案件中,華人移民實際支付的律師費用可能遠遠超過上面的平均水準。眾多的華人移民訴訟在舊金山創造了一個移民律師市場。考慮到排華法案實施後的二十餘年間,華人移民曾向聯邦法庭提起近萬件訴訟,可以想見當時這個市場的規模。
據說,當時舊金山有近十名律師專門做華人移民訴訟,尚有數不清的律師偶爾代理華人訴訟。那些專門代理華人的律師會在唐人街做中文廣告,甚至在入境口岸分發中文材料。這種無孔不入的市場競爭,雖然出於謀利的動機,但在客觀上為初來乍到的華人移民提供了充分的法律服務。如果沒有這些律師的工作,沒有人可以想像這些語言不通的異鄉客能夠把一場場官司上訴聯邦法院,甚至聯邦最高法院,而且在多數官司中勝訴。
當時,許多代理華人移民的律師在聯邦法庭上有著驚人的勝訴紀錄。比如前文曾講到的名律師羅丹,曾被「中華總會館」和大清國駐舊金山領事館聘為專職律師。有些律師則有著不凡的職業經歷。一位聯邦政府駐舊金山的地區檢察官在任職期間經常代表美國政府在法庭上為執法人員拘留華人移民的行為辯護。在任職期滿後,這位前檢察官改行做了私人律師,並反戈一擊,專門代理華人移民訴美國政府。另外,還有幾位曾專門執行排華事務的前海關官員,在任職期滿後也開業做律師,代理華人移民的法律事務。自然,這些前政府官員的相關行政經驗有助於他們代理華人的移民訴訟。
許多律師在代理華人移民的案件中,找到了發揮才能的機會。尤其是那些在上訴到聯邦最高法院的案件中代理華人的律師,他們對美國憲法和移民法做出了不可估量的貢獻,其影響一直延續到今天。
法院成為眼中釘,國會剝奪管轄權
1891年後,雖然訴訟的路越走越窄,受執法當局濫權之害的華人移民繼續借助聯邦法庭伸冤。在北加州坐鎮聯邦法院的新任法官,儘管在上任前有極端的排華言論,但黑袍加身後卻不得不囿於聯邦法院的程序,而在大部分案件中判華人移民勝訴。這種狀況顯然是排華分子不願看到的。既然任命具有排華傾向的法官都解決不了問題,最有效的辦法莫過於釜底抽薪,剝奪聯邦法院對華人移民案件的司法管轄權。
按照美國憲法,聯邦法院的司法管轄權局有限,而且國會可以通過立法限制聯邦法院的管轄權。在1891年通過移民法中,國會就明確限制聯邦法院對移民案件的司法管轄權。沒有司法審查,意味著政府執法當局的意見就是最終決定。這不免導致執法當局毫無顧及地濫用權力。好在1891年的移民法不適用於華人移民,這在客觀上給華人移民提供了幾年喘息的機會。但是,排華分子急於改變這種狀況。他們加緊遊說國會,督促國會通過立法從根本上剝奪聯邦法院對華人移民案件的司法管轄權。
另外,限制聯邦法院對華人移民案件行使司法管轄權的壓力也來自聯邦法院內部。這乍聽起來奇怪,但卻順理成章。聯邦法官督促國會限制聯邦法院對華人移民案件的管轄權,一方面有實際的考慮;另一方面也有意識形態的原因。首先,出於實際考慮,華人移民案件不斷增加,經常使聯邦地區法院的判案法官忙於應付,形成大量積壓。僅在1888年北加州的聯邦地區法院就授理了超過三千件的華人移民案件。平均每天審理十件。這對一個聯邦法官形成的壓力,不言而喻。其次,聯邦法官囿於法院程序不得不判許多華人移民勝訴,但是這種結果與一些法官的排華信念衝突。另外,這種判決結果往往遭到行政當局和社會輿論的攻擊。在這種情況下,服從法院程序不但意味著違背自己的信念,而且意味著與行政當局和社會輿論對抗。基於這些考慮,聯邦法官經常公開表示,國會應當採取行動,限制聯邦法官對華人移民案件的司法管轄權。
1894年,國會終於採取行動,通過了一項旨在限制聯邦法院對所有移民案件的管轄權的法案。這項法案規定,移民官員或海關官員依據任何法律或條約決定的任何移民案件均為最終決定,除非在上訴時被財政部推翻。換言之,如果華人移民被拒入境,現在只有上訴到財政部這一條路。但不幸的是,財政部往往從嚴解釋「排華法案」,很少推翻海關官員對華人移民的不利決定。聯邦法院的大門似乎要對華人移民關閉了。
現在,行政當局從國會得到了多年來夢寐以求的立法。聯邦法官不用再應付源源不斷的華人移民訴訟,也不用再與行政當局和社會輿論對抗。顯然,這項以犧牲華人移民權利為代價的法案令執法當局和聯邦法官皆大歡喜。政府執法人員現在可以隨心所欲地拒絕華人移民入境,他們不用擔心財政部推翻其決定。更要緊的是,現在他們不用擔心聯邦法院會推翻其決定。這項法案實施後,當時坐鎮北加州聯邦地區法院的摩羅法官開始大量駁回華人移民訴訟案,理由是聯邦法院對這類案件沒有司法管轄權。
實際上,這項法案起到了立竿見影的效果。北加州聯邦地區法院收到的華人移民訴論案由1894年的兩百多件,劇降到1895年的三十幾件。同時,入境美國的華人移民日益減少。至此,排華分子有理由相信,他們取得徹底勝利的日子不遠了。美國變成一個沒有華人移民的國家指日可待。但是,這種預言抵估了華人移民挑戰排華惡法的決心和毅力。畢竟,美國是一個法治國家。國會可以剝奪聯邦法院對移民案件的司法管轄權,卻不能剝奪受憲法保護的公民權利。如果公民權利受到侵犯,便可到聯邦法院伸冤。就此而言,雖然執法當局急於完全剝奪聯邦法院對華人移民案件的司法管轄權,但聯邦法院的大門尚沒有完全對華人移民關閉。
美國最高法院曾經判決,根據聯邦憲法第十四修正案,非美國公民的華人僑民在美國生的子女,自然成為美國公民。華裔美國公民,當然與其他所有美國公民一樣享有憲法賦予的所有公民權利。在1894年國會通過限制聯邦法院對華人移民案件管轄權的法案後,在美國出生的華裔公民在被拒入境時,仍然可以到聯邦法院挑戰海關的決定。國會並沒有在立法中做出這項規定。華裔公民的例外源自於聯邦法官的一項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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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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