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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克裡弗蘭總統簽字的第二天,行政當局便迫不及待把這項法案的內容通過電報傳達給駐舊金山的海關和聯邦法院。當時,正在舊金山主持排華事務的黑格手中有了新法案這根大棒,便毫不猶豫地到處揮舞。黑格在執行新法案時,可謂寧左勿右,寧可冤枉三千,也不放進一個,想方設法把華人拒之門外而後快。1888年的新法案本為惡法,但是黑格及其手下似乎覺得這項法案還不夠惡。他們極盡歪曲之能事,把這項法案的排華作用發揮到極至。

1888年的新法案頒布後,有位華人勞工乘一條美國輪船從西雅圖到舊金山。其間他乘坐的輪船途經加拿大的維多利亞海域。這位華人在舊金山入境時,被黑格手下的海關人員拒絕。黑格有著一個堂而皇之的理由:這位華人乘坐的輪船在進入加拿大海域時已經出了美國領海。在船上的所有乘客,包括從美國港口起程的乘客均已經離開美國。他們到舊金山港口入境時便是返回美國。所以,按照1888年新法案禁止所有離境華工返回美國的規定,這條船上的所有華人勞工均不得入境。

黑格的無理決定不但激怒了廣大華工,甚至激怒了判案的聯邦法官。本來,單方面撕毀條約就在國際上被視為一種可恥的行為。但是,美國行政當局中的排華分子卻不以為恥,反以為榮,變本加厲地執行惡法。面對這種不正常的局面,常駐北加州聯邦上訴法院的索雅法官不禁扼腕歎息:行政當局似乎要想方設法讓美國在世界上變得面目可憎。可惜,在那個荒唐的年代,索雅法官的警世箴言成了空谷足音。

吉瑞法案雪加霜,華人訴訟路不平

1892年,美國國會通過「吉瑞法案」(Geary Act),不但把已經到期的排華法案再延期十年,而且把對華人移民的歧視推向極端。這是美國有史以來最為苛刻,也最具種族歧視色彩的移民法案。這項法案的全稱是「禁止華人進入美國法案」。顧名思義,其目的是限制華人移民美國。這是它名符其實的一面。不過,它還有名不符實的一面。

這項法案不僅限制華人入境美國,使華人勞工移民美國在技術上幾乎不可能。而且,它還對已經在美國合法居住的華人僑民強加歧視性控制。這項法案要求,所有已經在美國境內合法居住的華人僑民必須領取居留許可證,並隨身攜帶。如果政府執法人員發現任何華人僑民沒有攜帶居留證,將被拘留並立即驅逐出境。要避免被驅逐出境,被拘華人必須找到一位白人證明自己在1880年11月17日前已經在美國居住。華人作證被視為無效。而且,白人不需要領取這種居留許可證。

顯然,「吉瑞法案」不但違反了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護」條款而且也違反了第五修正案和第十四修正案的「正當程序」條款。另外,它也無視民權法案明文規定的華人做證的權利。這項帶有極端種族歧視色彩的法案,在華人社區引起軒然大波。全國性華人組織「中華總會館」聲明「吉瑞法案」違憲,號召全體在美華僑聯合抵制這項法案。

與此同時,「中華總會館」決定在聯邦法院挑戰「吉瑞法案」。這個當時最大的華人組織出巨資聘請了紐約三位著名律師:寇德(Joseph Choate)、艾施頓(Hubley Ashton)和艾瓦慈(Maxwell Evarts)。這三位聲明顯赫的律師代理三位因違反「吉瑞法案」而被捕的華人挑戰美國政府。史稱馮月亭(Fong Yue Ting音譯)訴美國政府案。三位被捕華人中至少有一位曾向美國政府申請合法居留證,但是因為他找不到白人為他做證,只能找到華人做證。美國政府以華人做證無效為由拒絕了他的申請。

聯邦最高法院的判決令所有華人大失所望。在判決書中,最高法院法官們的多數意見稱,聯邦國會有權通過任何法律規範外國僑民,包括要求中國僑民申領居留證。在本案的判決書,最高法院的多數法官們似乎忘記了美國憲法有第十四修正案,也似乎忘記了國會曾通過「民權法案」,明確保護華人做證的權利。最高法院的多數意見極其寬泛地界定聯邦國會的權限:似乎聯邦國會的立法可以不受憲法第十四修正案的約束。這項判決表明,對國會通過的歧視華人移民的法案,聯邦最高法院可以拒絕行使司法審核權。

不過,在這項判決的反對意見書中,人們聽到了不同的聲音。曾在華人訴舊金山市政府案中判決以羞辱華人為動機的「剪辮令」違憲的費爾德(Field)法官,在此案中代表法官擬定撰寫了反對意見。費爾德法官指出,「吉瑞法案」違反聯邦憲法。他的反對意見在「拒絕華人入境」與「將華人驅逐出境」之間作出區別。費爾德法官指出,國會有權立法拒絕華人入境。但是,在和平時期,國會無權立法把守法的華人驅逐出境。另外,費爾德法官也指出,「吉瑞法案」違反了聯邦憲法第五和第六修正案。第五修正案規定,不經「正當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剝奪生命自由和財產;第六修正案則保證所有刑事案的被告要求陪審團審判的權利,以及在法庭上傳召或質詢證人的權利。按照費爾德法官的理解,這兩條修正案要求美國政府在將外國人驅逐出境前必須經由「正當程序」,給予被告在法庭上傳召證人的權利,而且必須先得到陪審團的有罪判決。可惜,費爾德法官的意見在此案的判決中沒有得到最高法院多數法官的支持。

馮月亭訴美國政府案的挫折令華人社團認識到,在當時排華聲浪高漲的時候,聯邦法院幾乎沒有希望判決「吉瑞法案」違憲。但是,費爾德法官的反對意見讓他們看到了一線希望。如果不能挑戰整個「吉瑞法案」,何不挑戰「吉瑞法案」的某些條款?尤其是,「吉瑞法案」中那些明顯違反憲法第五、第六以及第十四修正案的條款,仍然有希望在最高法院被判違憲。

懷著這樣一種希望,華人在聯邦法院再度挑戰「吉瑞法案」。不過,這次他們瞄準了法案的第四條。這一條規定,所有因拿不出合法留證件而被捕的華人,在驅逐出境前必須在監獄中做六十天苦力。1892年,一名叫王容(Wong Wing 音譯)的華人因違反「吉瑞法案」被捕。在被驅逐出境前,按照「吉瑞法案」的第四條,王容被強制做六十天苦力。華人組織立即聘請律師代理王容挑戰「吉瑞法案」第四條有關強制苦力的規定。

官司打到聯邦最高法院。這次輪到費爾德法官代表法院寫判決書。不過,與在馮月亭訴美國政府案中不同,費爾德法官的意見在此案中成了法院的多數意見。費爾德法官撰寫的判決書首先重申了國會有權通過法案限制華人入境。隨後,他筆鋒一轉,指出任何已經在美國境內的華人都享有美國憲法第五、第六和第十四修正案保證的權利。這意味著,不經公開及時的審判,不經陪審團定罪,華人不得被監禁。「吉瑞法案」第四條強制未經正當程序定罪的華人做苦力,違反了聯邦憲法第五、第六和第十四修正案。最後,最高法院責令美國政府立即釋放被監禁做苦力的王容和其他華人。

在一定程度上,王容訴美國政府案的勝訴重振了華人僑民對美國司法制度的信心。然而,聯邦最高法院圍繞「吉瑞法案」做出自相矛盾的判決,也向外界發出了矛盾的信號。至少,這些判決無法抵擋美國政界一浪高過一浪的排華聲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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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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