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洪聘請了舊金山的名律師羅丹(Thomas Riordan)把美國政府告上聯邦法庭。當時審理此案的除了常住北加州聯邦法院的兩位法官以及內華達州聯邦地區法院的一位常駐法官外,還有已經成為聯邦最高法院法官的費爾德。費爾德法官曾經做出幾項有利於華人移民的判決。但是,費爾德法官具有強烈的法律實用主義傾向。這種傾向影響了他在朱洪案中的判決。三位常住法官對費爾德法官的判決提出異議。不過,費爾德法官是朱洪案的主審法官,有權代表聯邦法庭做出判決。幸好,他的判決不是終審判決。
在法庭辯論中,費爾德法官強調,1884年排華修正案十分明確地規定,美國政府頒發的入境許可證是返美華工唯一的入境證件。羅丹律師則據理申辯,指出朱洪在離開美國時,此項法令還沒有生效。根據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朱洪不應當被要求提供在他離境時尚不存在的入境許可證。但費爾德法官顯然相信,在此案中起決定作用的不再是法律原則,而是實用考慮。所以,他並不與羅丹律師在法律原則上糾纏,而是問羅丹律師有多少華工會受這項法令影響被拒入境。羅丹律師回答說,大約有一萬兩千人。費爾德法官於是反問羅丹律師:如果這一萬兩千名被拒入境的華工都在聯邦法院起訴美國政府,難道他要一件一件地審理不成?至此,羅丹律師知道費爾德法官已經做出決定。他無可奈何地說:「法官大人,我想這件案子已經沒有必要再辯論下去了。」
費爾德法官不顧法律原則的實用主義判決遭到了三位常住法官的反駁。索雅(Lorenzo Sawyer)法官撰寫的反對意見,批評費爾德法官的判決令美國政府付出高昂的代價。這就是不履行國際承諾的代價。中美蒲安臣條約明確規定,1880年前在美合法居住的華工有自由往返於中美兩國間的權利。允許「排華法案」溯及既往,破壞了蒲安臣條約保證的華工權利,將令美國政府因不履行條約而失去國際信譽。但是,美國政府的國際信譽好像並不是費爾德法官優先考慮的東西。
朱洪在羅丹律師的幫助下,決定把費爾德法官的判決上訴到聯邦最高法院。現在,聯邦最高法院必須解決三位常駐聯邦法官與派住北加州聯邦法院的費爾德主審法官的分歧。事實上,這種分歧在朱洪案以前已經存在,只不過尚沒有機會提交到聯邦最高法院做最後定奪。上訴期間,北加州聯邦法院的幾位判案法官、眾多華人移民、加州政府和議會、雙方的律師、以及歡呼費爾德法官判決的種族主義分子等,均期望聯邦最高法院做出有利自己的判決。
最高法院在審理朱洪的上訴時,費爾德法官已經從加州回到華盛頓。按照最高法院的審理程度,他有權參與此項上訴的審理。這當然對朱洪的上訴不利。但最高法院的判決結果一出,即令華人移民揚眉吐氣。最高法院以七票贊成,兩票反對的多數,推翻了費爾德法官在加州聯邦法院的判決。兩張反對票中包括費爾德法官自己的一票。這自然在人們的預料當中,費爾德法官重複了自己在加州聯邦法院的意見。
最高法院的多數意見,幾乎完全與三位常駐聯邦法官批評費爾德法院的意見相吻合。按照最高法院的判決,美國政府在執行1882年實施的「排華法案」及其1884年實施的修正案時,必須尊重中美蒲安臣條約的「最惠國待遇」條款。將這一原則適用於本案,朱洪於1882年離開美國時,「排華法案」尚未實施。因此,朱洪是帶著最惠國民享有的一切特權、豁免和例外離開美國的。當他自願返回美國時,仍然受最惠國待遇的保護。美國政府不得以「排華法案」為由拒絕他入境。
最高法院對朱洪案的終審判決對此後加州聯邦法院審理的排華案件,影響深遠。三位加州聯邦法院的常駐法官,常常引用此判例,責令美國行政當局釋放因排華法案被拒入境的返美華工。
美國單方毀條約,大清無力護臣民
1882年「排華法案」實施後,受此惡法之害的華人向聯邦法院提起了數千起訴訟。據統計,華人打贏了87%左右的官司。這意味著,數以千計的華人直接從聯邦法院的判決中受惠。更不用說,數以萬計的華人因聯邦法院的判決而間接受惠了。華人之所以贏得如此之多的訴訟,有多方面的因素。比如美國獨立的司法制度,華人常不惜重金僱請名律師,當時的排華法律尚未完全束縛住法官的手腳等等。
不論出於哪種原因,華人在大部分移民訴訟案中勝訴的事實令具有極端排華傾向的政客極為不快。為了對抗對行政當局不利的司法判決,執法人員常常濫用權力,在執行「排華法案」時,寧可冤枉一千也不放過一個。另外,排華勢力也加緊遊說國會,期望國會通過更嚴苛的「排華法案」,一勞永逸地解決華人移民問題。
到1888年時,許多政客覺得1882年通過的「排華法案」和1884年的修正案對華人移民過於寬大。已經有國會議員提出,或者修改「排華法案」,或者徹底廢除,重新制定新法案,完全拒絕華人進入美國。但是,就像1882年前,國會要通過「排華法案」必須先掃除「中美蒲安臣條約」這個障礙一樣,1888年國會要重寫「排華法案」,仍然不得不面對1880年修訂的「蒲安臣條約」。雖然1880年版的「蒲安臣條約」允許美國政府合理地規範華人勞工進入美國,但它仍然規定已經合法在美國居留的華人享有最惠國民待遇。
美國行政當局決定徹底搬除「蒲安臣條約」這條排華路上的絆腳石。1888年,美國政府開始與大清國朝廷談判,提出再次修改「蒲安臣條約」。美國行政當局本想在條約中永遠禁止華人勞工進入美國,而且要求已經在美國合法居留的華工一旦離境便不允許再返回美國。但是,大清國的談判代表拒不接受這種無理的要求。雙方談判代表經過讓步,起草了一個修訂草案,交由各自政府進一步決定。這個草案規定,美國政府可以在未來二十年內暫時禁止華工入境。已經在美國合法居留的華工,如果在美國有父母家小,或擁有不少於一千美元的財產或債務,在離境後將被允許返回美國。
大清國朝廷拒絕簽署這項歧視性條約,表示美國方面必須縮短禁止華人勞工入境的年限、並保證所有已經合法在美國居留的華人在出境後能夠順利返回美國。美國政府的談判代表返回華盛頓後,向行政當局匯報了大清國朝廷的要求。這一年正值美國總統大選年,排華也成了政客們拉選票的手段。政客們紛紛提高排華聲調,唯恐被選民看作排華手軟。
1888年10月1日,是華人移民美國史上極為不幸的一天,也是美國政治史上十分不光彩的一天。這一天,一項極端排華的提案未經任何辯論就輕而易舉地通過了眾議院。與此前通過的「排華法案」及其修正案不同,這項法案永遠禁止華人勞工進入美國。而且,已經在美國合法居留的華工離境後將一律不准返回美國。更令人震驚的是,這項法案宣佈,此前美國政府依據「排華法案」向離境華工簽發的「返美許可證」一律作廢。克裡弗蘭總統立即簽署了這項法案。這項法案被參議院否決的可能性幾乎不存在,它成為正式法律已經是定局。
1888年新法案的通過,意味著美國單方面撕毀了1880年與大清國朝廷修訂的「蒲安臣條約」。這種公然違反國際條約的行為,遭到大清國朝廷的抗議。但是,當時大清國內憂外患不斷,民貧國弱,抗議的聲音也微弱。大清國朝廷本想在與美國政府的談判中拒理力爭,力圖繼續借助「蒲安臣條約」保護在異國漂泊的大清臣民。1888年的新法案實施後,這種想法顯然已經落空了。失去了國際條約的保護,在美國的華人僑民的地位更為脆弱,難免淪落到任人魚肉的地步。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
(11/24/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