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在美國受到極端不公正對待的消息不斷傳回大清國。滿清朝廷內憂外患,自顧不暇,除了例行的外交抗議,無可奈何。但美國政府的極端排華行為激怒了國人。1905年,也就是最高法院判決朱濤案的那一年,大清國商人開始組織起來,宣佈在國內抵制美國貨物。受到民間抵制的影響,美國商品在大清國的銷量劇降,美國商人的利益受損。來往於中美之間的美國商人自然知道大清國臣民抵制美國貨的原因。這些利益受損的美國商人開始遊說國會,希望國會立法,放鬆對華人的歧視性移民政策。
同時,美國國內一些富有正義感的白人也起而抨擊政府對華人移民的歧視政策。尤其是在華人移民比較集中的舊金山和紐約,華人移民受到移民局不公對待的消息經常見諸當地報端。雖然排華仍然是美國社會輿論的主流,但媒體上的不同聲音越來越多。這些聲音不但質疑美國政府的排華政策,而且對移民當局濫用權力的行為表示憤怒。這種狀況與此前一面倒的排華聲浪形成鮮明對比。
更為重要的是,隨著中美兩國在各個領域的交往越來越多,美國社會由於無知而造成的對華人的誤解不斷減少。美國白人眼中的華人形象漸漸變得理性客觀一些。1911年,中國暴發了國民革命,滿清皇朝被推翻。中國成為亞洲的第一個共和國。這件事令美國社會對中國刮目相看。在此之前,美國政府一直懷疑中國人實行現代政治制度的能力。現在,一向被美國人視為不關心政治制度和民主權利的中國人,在亞洲大陸建立了第一個共和國。
國民革命給西方世界造成的視覺衝擊不可低估。中國男人後腦勺上的辮子不見了,許多中國女人不再纏足。中國人也開始穿上西服洋裝,接受西式教育。這些外在形象的變化,具有極強烈的象徵意義。事實證明了,中華民族不但擁有悠久的古代文明,而且完全有能力接受現代文明。過去幾十年,美國政府排華的理由之一就是華人沒有能力溶入美國社會。現在,許多中國人在世界上的新形象令這種論調開始不攻自破。中國人整體形象的改觀,美國社會輿論對中國態度的變化,自然會直接或間接地影響到法院對華人案件的判決。
1913年,杜齡(Maurice Dooling)法官到北加州聯邦地區法院走馬上任。上任後不久,便有一位華人婦女到他坐堂的法庭喊冤。這位婦女名叫吳金蓮(Ung King Ieng音譯)。移民局指控吳金蓮為妓女,決定把她拘留並驅逐出境。吳金蓮拒絕承認自己是妓女,並要求與指控她為妓女的證人當面對質,以證明自己的清白。但是,移民局官員拒絕了吳金蓮質詢證人的請求,並拒絕聽取對她有利的證據。被政府指控有罪的被告在法庭上有質詢證人的權利,這是聯邦憲法第六修正案中的明文規定。儘管此前聯邦最高法院曾經判決,華人移民不享有法律的正當程序,這次杜齡法官決定把聯邦憲法放在它應有的高度。杜齡法官判決吳金蓮有權當面質詢行政當局的證人。
自從1905年,聯邦最高法院判決朱濤案以後,行政當局已經很少在聯邦法庭上聽到這樣的聲音。杜齡法官的決定不免令聯邦政府的律師覺得意外。這位律師並不罷休,繼續申辯道,允許一位妓女當面質詢政府的證人會給移民官員添麻煩。杜齡法官同意,這可能會給移民官員添麻煩。但是,他話鋒一轉指出,這起案子本身對吳金蓮來說就是個大麻煩。吳金蓮的權利不是用移民局官員是否麻煩為標準來衡量的。在這起案件中,只有允許吳金蓮質詢政府的證人才能令事實水落石出。所以,移民官員必須允許吳金蓮質詢證人,否則便無公平可言。
無疑,吳金蓮案在一定程度上束縛了移民濫用權力的手腳。在朱濤案以後的近十年間,移民官員曾經有恃無恐。然而,十年河東,十年河西。華人移民在經歷了多年來自行政、立法和司法部門的聯合打壓後,終於又在聯邦法院看到了一線希望。
行政當局濫權依舊,反歧視長路漫漫
自1905年起,華人移民在聯邦法院的司法訴訟進入了低谷。這是美國排華歷史上最黑暗的時期。本來,深受排華惡法和行政當局濫權之害的華人移民還有到聯邦法院伸冤的機會。1905年後,這種機會也幾乎喪失怠盡。申請入境的華人和已經居住在美國的華人移民便處於任人宰割,伸冤無門的境地。但是,在這種困難的處境中,華人仍然鍥而不捨,到聯邦法院挑戰惡法和執法當局的行政決定。可謂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
1905年,聯邦最高法院在朱濤案的判決中,雖然要求聯邦法院必須服從移民官員的決定,但是在移民官員涉嫌違法或濫用權力的情況下,聯邦法院仍然可以受理華人移民的訴訟案。儘管這項判決對華人移民極為不利,卻仍然不是鐵板一塊,滴水不漏。相反,它仍然留下了例外。一些代理華人移民訴訟的律師便發揮聰明才智,在最高法院判決的例外上做文章。朱濤案的判決可以理解為,在涉及華裔美國公民的移民案中,聯邦法院無權對移民官員的決定做司法審查,但是這並不排除聯邦法院對移民官員使用的不當程序做司法審查。在執法中,移民官員不是沒有嚴格的程序可遵守,就是常常拋開程序獨斷專行。所以,在移民官員作業的程序上大有文章可做。
事實上,朱濤案之後,華人移民的律師便改變直接挑戰移民官員決定的策略,轉而在聯邦法院挑戰移民官員作業的不當程序。1908年的陳友(Chin Yow)案證明這種策略是有效的。陳友稱自己為美國公民,但移民局官員拒絕相信他的公民身份,並將其拘留。在此過程中,陳友要求移民官員傳喚證人。這位證人可以證明陳友生於美國,是美國公民。但移民局官員拒絕給陳友傳喚證人的機會,並做出驅逐他出境的決定。官司一直打到聯邦最高法院。雖然最高法院仍然強調,聯邦法院不能因為移民官員拒絕相信當事人的證詞就對案件做司法審查,但移民官員不能拋開程序,獨斷專行。在本案中,移民官員應當給陳友傳喚證人的機會。
不過,即使移民官員遵守基本程序,華人移民仍然面臨對自己不利的局面。按照移民局的制度,在移民官員審問華人移民時,律師可以在場。但是,與律師在法庭上扮演的主動角色不同,律師在這種場合只能被動地觀察移民官員的審問過程。法庭上的基本程序,如傳喚自己的證人、質詢政府的證人等等在移民局的行政程序中均不存在。在具體作業中,政府的證人總是被假定講實話,而華人移民的證人總是被假定說謊。這種作業程序往往使華人移民的舉證徒勞無功。不管華人移民提供的證據多麼確鑿,只要移民官員選擇不採納這些證據,便是白費力氣。
但是,制定或修改行政程序並不在法院的權限之內。法院也不可能要求移民官員向法官一樣按照司法程序辦案。所以,除非移民官員違反行政程序的行為太離譜,法院一般不願插手。況且,朱濤案之後,聯邦最高法院意猶未盡,不斷做出維護行政當局的判決。直到朱濤案判決十年後,聯邦最高法仍然判決,移民官員拒絕華人聘請律師並不違反當正當程序,因為移民法和排華法案中並沒有明確規定移民被律師代理的權利。
但是,即使法律明確做出的規定,移民局在執行時也大打折扣。十九世紀九十年代,第一代生於美國的華人子女不得不為自己的公民權而上訴到聯邦最高法院。二十年後,這種狀況並沒有改觀。不過,這次涉及的不是土生華裔美國公民,而是華裔美國公民在中國生的子女。按照美國法律,美國公民在國外生的子女同樣擁有美國公民身份。美國公民自然有進入美國的權利。但是,移民局在把這條法律運用到華裔美國公民身上時,卻大加歪曲,以圖剝奪華裔美國公民返回美國的權利。
移民局並不否認華裔美國公民在中國生的子女擁有美國公民身份,也不否認作為美國公民,他們有返回美國的權利。但是,移民局竟然發明出一個莫名其妙的詞來描述這些華裔美國公民進入美國的權利。移民局稱之為「技術性」權利。按照移民官員的天才解釋,這些華裔美國公民只在「技術上」擁有進入美國的權利。但是,這種「技術性」權利並不足以保證他們進入美國。這些華裔美國公民在被允許進入美國前,必須先過「忠誠測試」這一關。顯然,移民局不只是在執法,而是在修改法律。行政權力被濫用莫甚於此。
移民局按照自己歪曲後的法律,拒絕許多華裔美國公民進入美國,理由是他們無法通過「忠誠測試」這一關。按照移民局的解釋,所謂「忠誠測試」是指這些華裔美國公民在中國居住多年,為人處世完全像中國人,而不像美國人。但是,美國公民因為在國外居住時間太長而被拒絕返回美國的事,聞所未聞。事實上,移民局只把這種荒唐透頂的邏輯用在華裔美國公民身上。
以通不過「忠誠測試」為由被移民拒絕入境的華裔美國公民向聯邦法庭申請「人身保護令」。顯然,如果這些人的美國公民身份沒有受到移民局質疑,他們就享有美國憲法賦予的所有權利,包括申請「人身保護令」的權利。聯邦法院推翻了移民局的決定,責令立即允許這些華裔美國公民入境。
自二十世紀二十年代起,聯邦法院陸續做出一些對華人移民有利的判決。其中在1922年的一項判決中,聯邦最高法院事實上推翻了在朱濤案中的判決。在這項新的判決中,聯邦法院明確指出,被移民官員決定驅逐出境的華裔公民有權向聯邦法院伸冤。他們的這項權利受到聯邦憲法中「正當程序」條款的保護。而移民官員的行政審查不構成「正當程序」。這時候離美國政府廢除排華法案尚有二十多年時間,但最黑暗的年代似乎已經過去,未來的曙光依稀可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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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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