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日排華政客,今朝法院坐堂
對於廣大華人移民來講,1891年是不幸的一年。一年當中,霍夫曼法官和索雅法官先後去世。華人移民之所以能在「排華法案」通過後的最初十年間,打贏大部分訴美國政府的官司,與這兩位法官不向排華輿論和執法當局的壓力低頭,堅持秉公執法關係重大。華人移民擔心,新任法官不會再向他們的兩位前任一樣不畏壓力、
秉公執法,而且同情受排華惡法和政府濫權之害的華人移民。
這種擔心不是沒有道理的。霍夫曼法官和索雅法官在任時,曾因他們做出對華人有利的判決,而遭到媒體和執法當局的圍攻。舊金山的英文媒體對這兩位法官極盡誣蔑嘲諷之能事。媒體稱霍夫曼法官坐堂的聯邦地區法院為「人身保護令作坊」,已經不是什麼新聞。不但如此,執法當局經常不擇手段地發洩對這兩位法官的不滿,甚至不惜以彈劾相威脅。霍夫曼法官和索雅法官的去世,讓政府內外的排華分子看到了機會。
兩位曾以排華著稱的政客分別被指定為聯邦法院駐北加州地區法庭和上訴法庭的法官。霍夫曼法官的繼任者是摩羅法官(William W. Morrow)。索雅法官的繼任者是麥奇納法官(Joseph McKenna)。他們均為加利福尼亞州居民,在被指定為法官前都曾擔任過國會眾議員,曾代表加州在眾議院力主排華。幾乎同時,美國行政當局又任命了一位新的執法官員費勒普(Timothy Phelps),代替黑格在舊金山主掌排華事務。比起作風蠻橫的黑格來,費勒普更有行政經驗,經常藏而不露。
表面上看來,美國政府在聯邦法院和執法機關的這種人事安排可謂排華的黃金搭配。至少,這種安排可望結束此前執法當局與聯邦法院的緊張關係。這種用心良苦的安排也符合當時的政治氣候。1888年10 月1日眾議院通過的極端嚴苛的新排華法案不僅在事實上廢除了此前較為溫和的排華法案及其修正案,而且在事實上表明美國政府已經單方面撕毀了中美「蒲安臣條約」。1889年,聯邦最高法院判決1888年的排華新法案沒有違反聯邦憲法,在司法上認可了美國政府單方面撕毀國際條約的行為。
至此,美國政府似乎已經掃除了所有的排華障礙。可謂萬事俱備,只欠東風。全國上下,萬眾一心,徹底根除華人移民進入美國指日可待。1888年新法實施後,排華事務的實際進展也令美國政府較為滿意。進入美國的華人數量在不斷下降,華人移民在北加州聯邦法院提起的排華訴論案也急劇下降。據當時的法院記錄統計,1888年北加州的聯邦地區法院共授理了三千兩百九十七件華人訴訟案。1889年,此類案件的數量劇降到三百三十二件。同此可見,1888年新排華法案的神奇效果。難怪有人判斷,華人的移民訴訟案基本上已經退潮。
但是,華人的移民訴訟案並沒有在聯邦法院消失。據不完全統計,自1891年至1905年的十五年間,華人共在北加州聯邦法院提起兩千六百五十七件移民訴訟。當然,這個數字比之此前十年已經大為下降。但是,考慮到當時要求入境美國的華人數量已經大為減少,華人移民訴訟案的相對數量仍然十分可觀。更令人驚奇的是,在超過70%的案件中,華人移民獲得勝訴。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霍夫曼法官與索雅法官在聯邦法院的繼任人並沒有如排華分子所期望的那樣,將排華目的置於法律之上。昔日的排華猛將,坐堂聯邦法院後,何以能夠改弦更轍呢?
籠統地講,這可能與美國的司法制度關係密切。美國的聯邦法院自有一套嚴格系統的程序規範審理和舉證過程。任何一個人,不管其政治主張,個人好惡,一旦黑袍加身,宣誓就任法官,便要受這套程序的約束。當然,不是所有法官都心甘情願讓這套程序束縛住手腳,但是無視這套程度往往意味著瀆職。聯邦法官,尤其是聯邦上訴法院法官做出的判決具有普通法的效力,往往在未來多年內影響類似的案件。法院判決後,法官本人撰寫的判決書作為公共資料,永遠保存。一個不符合程序或與法律相背的判決在任何法官的履歷中都是一個抹不去的污點。沒有聯邦法官情願帶著這樣的污點離任或退修。除此之外,聯邦法官尚有更為現實的考慮。一個明顯違背程序的判決,將很難避免在上級法官被推翻。如果這種情況經常發生在某位法官身上,他就應該重新考慮自己的法官生涯了。
具體一點講,雖然美國政府實施了一連串的排華政策,在法律上把華人移民區別對待,但是,聯邦法院並沒有一套專門針對華人的程序。在審理華人的移民訴訟案時,聯邦法官必須像在審理其他案件時一樣服從聯邦法院的程序。比如華人移民在被執法當局拘留後,可以到聯邦法庭申請「人身保護令」。在此類案件中,法官必須按照聯邦法院的一般程序進行審理。而排華法案中歧視華人移民的大部分規定只涉及實質法,而不涉及程序法。這樣一來,遭受執法當局不公正對待的華人移民一旦到了聯邦法庭上,便在事實上受到法庭程序的保護。換言之,聯邦法院嚴格的程序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排華法案給華人造成的不利局面。
政客可以為了眼前的私利或個人好惡,而不顧程序,無視國家的長遠利益。人們對這種情況已經見怪不怪。但是,破壞程序乃是聯邦法官的大忌。聯邦法官破壞審判程序的行為必然會引起軒然大波。所以,直到今天,在美國尚有這樣一個有趣的政治景觀:同樣的話,政客說了可能沒事,法官說了卻會出大事;同樣的事,政客做了沒事,法官做了卻會丟掉黑袍子。這種狀況經常使後來被任命為聯邦法官的前政客改弦更轍,把做政客時的主張拋之腦後。這種情況便發生在摩羅法官和麥奇納法官身上。在做國會眾議員時,他們大有不把華人移民排除乾淨,誓不罷休之勢。坐堂聯邦法院後,這兩位昔日排華議員,卻在大部分華人移民訴訟案中向華人簽發了「人身保護令」。
區別對待安知禍福,各路律師大展拳腳
「排華法案」把華人與其他種族的移民區別對待。1891年,美國政府把這種針對華人移民的歧視政策明確寫進移民法。1891年實施的移民法,奠定了此後一個多世紀美國移民政策的基礎。但是,華人移民,而且只有華人移民被排除在外。這部移民法明確規定,其中的條款不適用於華人移民。適用於華人移民的是「排華法案」以及各種相關法案。
美國政府把華人排除在移民法之外的意圖十分明確,即禁止華人從寬鬆的移民政策中受惠。按照1891年的移民法,美國的大門是為外來移民敞開的。美國政府對除華人以外的各族移民採取寬鬆的入境政策。大部分來自世界各地的移民在檢查口岸等幾個小時便可順利入境。從原則上講,美國政府只拒絕罪犯或有嚴重傳染病的移民入境。可以說,在1891年的移民法實施後,移民美國尚屬輕而易舉。當然,這並不包括華人移民。對於華人移民來講,進入美國猶如駱駝穿過針眼。
不過,把華人排除在1891年的移民法之外,卻產生了一個意想不到的後果。自1891年起,美國政府設立了專門負責移民事務的機構,負責執行移民法。因為華人被排除在這部移民法之外,自然也不受新設立的移民機構管理。美國海關作為執行「排華法案」的政府機構,仍然具體管理華人的移民事務。按照1891年的移民法,移民主管的決定具有最終效力。聯邦法院對移民主管的決定沒有司法管轄權。這等於國會剝奪了聯邦法院對行政當局的移民決定進行司法審查的權力。所以,1891年的移民法堵死了被行政當局拒絕入境的外來移民到聯邦法院上訴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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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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