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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至1882年,華人移民通過訴訟反歧視、爭民權的抗爭遭遇了重大挫折。這一年,聯邦國會通過了臭名昭著的「排華法案」。排華立法不再局限於美國西部的各州政府或市政府,而是成為美國全國的國策。「排華法案」實施後,聯邦法院在很大程度上被這項立法束縛住手腳。雖然從形式上講,美國實行三權分立政制,法院享受司法獨立,有權審查國會的立法是否違反聯邦憲法。但是,對國會立法的司法審查屬於一種最後的手段。如果不是別無選擇,最高法院一般不願推翻國會的立法。尤其是國會立法涉及外交關係時,法院更是慎之又慎,十分尊重立法和行政部門的意見。無疑,「排華法案」涉及各種複雜的政治、立法和國際關係。在這種情況下,最高法院不願對其做嚴格的司法審查。

不過,華人移民面對這種困難的局面,並沒有知難而退,而是堅持抗爭。受「排華法案」傷害的華人移民,不斷把美國政府告上法庭。雖然他們屢屢敗訴,卻前赴後繼,屢敗屢訴,雖輸猶榮。

1882年,聯邦國會第一次通過「排華法案」。在此之前,美國政府已經開始著手限制華人勞工移民美國。其中一項措施就是與大清國政府修改「蒲安臣條約」(Burlingame Treaty)。1868年,大清國與美國政府簽訂的蒲安臣條約規定,大清國民和美國公民有相互前往對方國家旅遊居住的權利,大清國與美國政府均有義務向對方僑民提供保護。1880年,在排華的高漲聲浪中,美國政府向大清國朝廷施加壓力,修改了蒲安臣條約中允許雙方國民自由遷徒居住的條款。修改後的條約規定,美國政府在此後十年中暫時停止接受華人勞工來美。無疑,這是「排華法案」的前奏。

但是,1880年修訂的蒲安臣條約以及1882年版的「排華法案」,均允許已經身在美國境內的華工合法居留美國。而且,已獲美國合法居留權的華工可以自由來往於大清國和美國之間。此後,美國政府在排華道路上越走越遠,到了歇斯底里的程度。第一個「排華法案」頒布兩年後,國會補充了修正案,要求華工進出美國邊境口岸必須事先經過美國政府的允許。1888年,美國國會通過新的「排華法案」修正案,規定具有合法居留權的華工一旦離開美國便不再允許入境,此前美國政府頒發的允許入境文件一律作廢。這意味著美國政府單方面撕毀了1880年與大清國修訂的蒲安臣條約。這項排華修正案不但違反美國憲法,違反國際條約,而且違反一切文明社會公認的法律準則。

對眾多來往與中美之間的華工,尤其是那些已經持美國政府頒發的入境文件離開美國的華工,1888年的排華修正案無疑是一場災難。當這項修正案生效時,有些華工已經在返回美國的輪船上。當他們手持美國政府頒發的有效入境文件入境時,卻被美國政府拒絕。遲成平(Chae Chan Ping音譯)便是許多被無理拒絕入境的華工之一。

早在1875年,遲成平便來美國做工。1887年,他返回大清國旅行前,按照美國政府的規定辦理了返美入境文件。1888年,他決定返回美國。但是,他做夢也想不到,當他登上返美的輪船時,美國國會通過了新的排華修正案。遲成平離開美國時手持的有效入境文件,此時已經成了一張廢紙。遲成平被拒入境,轉而向聯邦法院求助。他起訴美國政府違反聯邦憲法,違反美國與大清國之間簽訂的蒲安臣條約。

官司一直打到聯邦最高法院。令人失望的是,最高法院拒絕推翻顯然違反聯邦憲法第十四修正案的1888年排華修正案。同時,聯邦法院也無視國際關係中的普遍準則,判決國會的排華修正案高於蒲安臣條約。這等於承認美國國會有權單方面撕毀美國政府與外國簽訂的條約。面對公認的國際關係準則,聯邦法院法官的做法無異於費爾德法官曾經抨擊過的裝聾作啞。

同時,為了支持這項莫名其妙的判決,聯邦最高法院事實上推翻了此前關於憲法第十四修正案的判例。在華人洗衣店業主訴舊金山市政府案中,聯邦最高法院明確判決,憲法第十修正案的「平等保護」條款既適用於美國公民,也適用於非公民。洗衣店業主案的判決書墨跡未乾,最高法院便棄之如敝履。在遲成平訴美國政府案中,最高法院判決持美國政府頒發的入境許可的遲成平無權返回美國。美國國會有權通過法律允許外國人入境,也有權通過法律不准外國人入境。既然不得入境,原告自然不受美國法律的保護。

最高法院的此項判決對於此前多年華人移民對美國司法制度積累起來的信任,不蒂是一拳重擊。此項不公判決把外國移民置於一個灰色的法律地帶。不幸的是,此項判決影響美國的移民法實踐至今。中國古人講以史為鑒。最高法院的這項不公判決便具有以史為鑒的價值。它告訴世人,在一個顛狂的年代,法律可成兒戲。這樣一來,司法獨立難免徒有其名耳。此後華人曾數度在聯邦法院挑戰1888年的排華修正案,但均以失敗告終。

1943年,聯邦國會徹底廢除了「排華法案」及其各項修正案,翻過了美國歷史上這不光彩的一頁。回首當年華人移民圍繞「排華法案」展開的訴訟,我們不得不承認,這些倍受排擠的華人移民和來這片新大陸謀生的其他種族一起創造著美國的歷史。而且,一件件反歧視、爭民權的司法抗爭無可置疑地表明,這些華人移民走在美國民權運動的前列。

公民被拒國門外,訴訟高院護憲法

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的第一話寫道:「所有在合眾國出生或歸化入籍,並受合眾國管轄的人,均為合眾國及所居住州的公民。」就像美國憲法中的其他條款一樣,這句話是用日常英語寫成的。讀者用不著複雜的法律分析或深奧的歷史知識就可以明瞭其中的含義。

第十四修正案的這項條款規定,成為美國公民可以有兩種途徑:一是出生在美國;二是歸化入籍。根據前者,出生在美國的人自然成為美國公民。這句話黑紙白字,毫不含糊,也沒有外加的限定,不論怎麼歪曲都難以改變其本來含義。但是,在日益高漲的排華聲浪中,美國政府卻要改變第十四修正案中這句話的含義,把華人從「所有人」中排除出去。美國政府這種公然違反憲法的做法,引發了圍繞在美國境內出生的華裔公民權的訴訟。

王金阿 (Wong Kim Ark音譯)的父母均為大清國民,早年來美國闖蕩。1873年,他們在美國生下王金阿。在王金阿十七歲時,他的父母決定離開美國返回家鄉。同年,王金阿回鄉探視父母,不久後順利返回美國。當時聯邦憲法增加第十四修正案已經十多年,生於美國即為美國公民的觀念已經深入人心。王金阿出生在美國境內,生為美國公民,美國政府沒有任何理由拒絕他入境。王金阿也從未對自己的公民身份提出疑問。

1894年,王金阿已經二十一歲,他第二次登上駛往大清國的輪船。第二年,當他返回美國時,卻在入境口岸遇到麻煩。美國政府以王金阿不是美國公民為由,拒絕他入境。美國政府的這一違憲決定讓王金阿吃驚非小。雖然當時「排華法案已經頒布十多年,剝奪了華人移民歸化為美國公民的權利,但是,按照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王金阿生於美國自然是美國公民。這種與生俱來的公民權是任何法律無法剝奪的。而且,憲法乃是美國超越一切成文法律的根本大法,憲法修正案是憲法的一部分,與憲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當國會通過的法律與憲法衝突時,當然應以憲法為準。這是不言而喻的道理。

然而,美國政府卻引用「排華法案」規定華人不得擁有公民權的條款,宣佈王金阿不是美國公民。在做出這項決定時,美國政府似乎忘記了憲法第十四修正案的存在。當然,美國政府的這項決定決非要告訴人們,美利堅合眾國的根本大法不是憲法,而是「排華法案」。這項決定無非要表明,只要能達到限制華人移民的目的,美國政府不惜違反聯邦憲法。在這個意義上,挑戰美國政府的公然違憲行為,也等於維護聯邦憲法的權威。所以,王金阿訴美國政府,一方面是維護自己的公民權,另一方面則是護憲。

王金阿請求聯邦最高法院推翻美國政府的公然違憲決定,允許他入境美國,並按照憲法第十四修正案保護他的公民權。王金阿申訴道,雖然他的父母乃大清國民,但是他本人生於美國,按照憲法第十四修正案,自然成為美國公民。最高法院把王金阿的問題歸結為:不擁有美國公民權的華人父母在美國生的子女是否可成為美國公民?這一在今天看來根本不成問題的問題,卻令當時聯邦最高法院的幾位法官頗費心思。之所以如此,並不是這個問題涉及多麼複雜深奧的法理,而是因為「排華法案」剝奪華人公民權的規定違反聯邦憲法第十四修正案。這一點本來是和尚頭上的虱子,明擺在那裡。但是,在當時的政治氣候下,聯邦最高法院卻難以判決「排華法案」違憲。

最高法院的法官寧肯繞開「排華法案」違憲這一根本問題。最高法院的判決先是圍繞美國公民權的憲法學法理做了一番長篇大論,然後才具體討論王金阿的申訴。值得慶幸的是,聯邦最高法院的法官們這次沒有陷在自己的長篇大論中。一旦把問題集中到王金阿的申訴上,最高法院便開始引用此前聯邦法院和各州法院有關華人移民權利的十幾件判例。其中包括華人移民受憲法第十四修正案保護的判例。這份旁徵博引的判決書似乎是在對此前幾十年華人移民訴訟案做一個階段性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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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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