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陳阿安一案可以看出,蒲安臣條約對保護在美華人僑民的重要性。這是美國政府和民間的排華分子不願看到的。在陳阿安案判決後的數年間,美國國會幾番通過修正案補充「排華法案」,其中一個重要目的就是削弱蒲安臣條約的法力。不幸的是,排華勢力在很大程度上達到了這一目的。
政府排華濫權多,法院伸冤判案忙
1882年,「排華法案」頒布後,華人在聯邦法院提起的訴訟案數量猛增。翻開當時北加州聯邦法院的記錄,華人向法庭申請人身保護令的數量令人吃驚。據不完全統計,從1882年到1891年的十年間,華人僅在北加州的聯邦法院就提起七千零八十件訴訟。其中,僅1888年一年,華人就提起三千兩百九十七件訴訟,占北加州聯邦法院審理案件總數的百分之四十七。
華人訴訟案數目如此之多,既反映了華人移民對美國司法制度的信心,也反映了美國行政當局濫用職權的程度。「排華法案」通過後的幾十年,「排華」既是美國政府的國策,也是美國社會的「民意」。在這種情況下,美國行政當局在執行「排華法案」時便經常肆無忌憚,置聯邦憲法和國際條約於不顧。行政當局唯一有所顧忌的是聯邦法院,尤其是駐北加州的聯邦地區法院和聯邦上訴法院,以及駐內華達州的聯邦地區法院。令廣大華人移民欣慰的是,北加州聯邦地區法院和上訴法院的兩位常駐法官,以及內華達州聯邦地區法院的常駐法官均是光明磊落的耿介之士。
僅在「排華法案」實施後的十年間,便有數千受美國行政當局濫權之害的華人,通過這三位法官的公正判決得以伸冤。百餘年後的今天,這三位法官撰寫的判決書,讀起來仍然鏗鏘有力,擲地有聲。在此,我們有必要寫下這三位令人尊重的法官的名字。霍夫曼法官(Ogden Hoffman),時任聯邦法院駐北加州地區法院的常駐法官;索雅法官(Lorenzo Sawyer),時任聯邦法院駐北加州上訴法院的常駐法官;薩賓法官(George M. Sabine),時任聯邦法院駐內華達州地區法院常駐法官。
在這三位聯邦法官中,霍夫曼法官審理的華人訴訟案為最多。作為聯邦地區法院的法官,他要親自聽審案件。在法庭上,霍夫曼法官直接與這些被美國行政當局拘留的華人原告打交道。這種經歷使他有機會接觸一個個有血有肉、有喜有痛的華人。這些人因為美國行政當局濫用職權而被拘留,有的面臨被驅逐出境,有的面臨妻離子散。霍夫曼法官知道,他的判決將決定這些人的命運。雖然霍夫曼法官本人不乏那個時代白人對華人的偏見,但是當他在法庭上面對一個個和白人一樣有著喜怒哀樂的華人時,他不願自己的判決給這些人造成妻離子散的結局。十年間,霍夫曼法官向被美國政府拘留的華人發出了幾千份「人身保護令」,使他們重獲自由,進入美國安居樂業。正由於此,某些種族主義分子戲稱霍夫曼法官的法庭為「人身保護令作坊」。
「人身保護令」是英美普通法的偉大傳統之一,由拉丁文Habeas Corpus轉譯而來。簡單地講,「人身保護令」可以有效地制止政府濫用權力侵害人們的人身自由。在美國司法制度中,被政府當局拘留的人有權向聯邦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聯邦法院必須及時做出審理。經審理後,如果聯邦法院發現政府濫用權力,便會簽署「人身保護令」,責令政府立即放人。「排華法案」實施後,數以千計的華人在入境時被美國行政當局拘留。在這種情況下,向聯邦法庭申請「人身保護令」便成為一條可行的伸冤途徑。
不過,隨著1884年「排華修正案」的實施,美國行政當局濫用權力拘留入境華人的狀況日甚至一日,霍夫曼法官手中的此類案件也越來越多。當時加州的報紙和許多排華人士經常對霍夫曼法官冷嘲熱諷,甚至以彈劾相威脅。除民間傳媒以外,霍夫曼法官還要面對行政當局的壓力。行政當局在執行「排華法案」時常常無視霍夫曼法官的判決,自行其事。這種做法令霍夫曼法官憤怒不已。1884年,美國行政當局任命了一位新的執法官黑格(John Hager),坐鎮舊金山,負責執行「排華法案」。這項任命引發了霍夫曼法官與行政當局的一場正面衝突。
黑格其人,在排華勢力中大名鼎鼎。此人做聯邦參議員時,便以極端排華而聞名於政界。黑格的任命反映了美國行政當局排華的決心,也令加州的排華分子歡呼雀躍。政客出身的黑格自然知道新官上任三把火的道理,落腳未穩便召來記者,宣佈他將不再容忍聯邦法官插手華人移民事務。黑格甚至以法官的口吻宣稱,被拘留的華人無權向聯邦法院伸冤。這種大而無當的論調或者可以理解為,聯邦法院對華人移民事務沒有管轄權;或者也可以理解為聯邦法院沒有簽發「人身保護令」的權力。無論哪一種理解都違背聯邦法和聯邦法院的司法實踐。一年後,霍夫曼法官在審理一起華人的「人身保護令」案件時,向黑格表明,他這把火燒錯了地方。
1885年10月,兩位華人在返美入境時因沒有攜帶美國政府簽發的入境許可而被拘留。這兩位華人立即向聯邦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黑格向聯邦檢查官施加壓力,要求他到法庭上阻止霍夫曼法官向這兩位華人簽發「人身保護令」。 在霍夫曼法官面前,聯邦檢查官按照黑格的指使聲稱,行政執法官對華人入境的決定相當於終審判決,聯邦法院無權再進行審理。這種論調激怒了霍夫曼法官。他在判決書中,以飽含悲憤之筆,發出了正義之聲:華人移民「身為自由人,在我們的國旗下,當然受我們的法律保護。」
為了從根本上反駁黑格的荒唐論調,霍夫曼法官回顧了「人身保護令」在普通法中的偉大傳統。他宣佈,「人身保護令」乃是英美民族保護人身自由的「最神聖法令」。不論種族、膚色,人人享有向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的權利。既然被拘華人享有申請「人身保護令」的權利,聯邦法院沒有理由服從行政當局對華人移民做出的決定。霍夫曼稱那種要求聯邦法庭服從行政當局決定的論調,「即便不算荒謬透頂,也決無先例可循。」黑格在霍夫曼法官那裡碰壁後,把案件上訴到聯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維持了霍夫曼法官的判決。
1891年,霍夫曼法官在任上去世。在他最後十年的法官生涯中,有相當多的時間是在審理華人的移民訴訟案中度過的。他的「人身保護令作坊」保護了數千華人移民的人身自由,使他們能夠在美國安居樂業。雖然霍夫曼法官對華人有偏見,但他無法容忍行政當局濫用權力剝奪華人的自由。在他的法庭上,人身自由、做人的尊嚴和法律的權威不因種族和膚色而異。這是霍夫曼法官最令人尊敬之處。
聯邦法院再釋法,商人演員非勞工
1882年實施的「排華法案」只限制華人勞工進入美國,並不限制商人、學生和外交官等身份的華人進入美國。美國政府限制華人勞工入境的公開理由是大量華人勞工的湧入會破壞美國的就業市場。直到今天,保護國內的就業市場仍然是美國限制勞工移民的一個重要理由。事實上,這也不失為一個合法的理由。「排華法案」之所以無理,並不是因為它保護美國的就業市場,而是它的種族主義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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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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