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大型跨国公司常常由于工作需要申请L-1签证,将公司内部的员工外派至美国进行短期工作。不过,许多公司在申请前都有此困惑:美国移民局是否要求自己必须为每个外派员工递交单独的L-1申请?
答案是否定的。移民局规定,申请L-1签证的跨国公司只要满足了申请的相关规定,例如满足“合格的公司关系”要求,就可以进行L-1集体调职签证申请(L Visa Blanket Petitions),即通过一次申请,将一定数量的合乎L-1要求的员工调至美国工作。
必须注意的是,获得集体调职申请的批准并不代表被外派至美国的员工就自动拥有了L-1A签证(集体调职签证申请并不适用L-1B受益人)。L-1集体调职签证使得跨国公司在外派员工赴美工作时,无需为每个外派员工递交单独的签证申请,程序上更加灵活快捷。
程序:快捷高效
通常情况下,在L-1集体调职签证申请批准后,作为申请人的跨国公司只需要完成I-129S表格,并连同L-1集体调职签证申请批准函,以及其他需要的证明材料邮寄给海外公司的员工,然后他们再使用这些文件在美国的海外领事馆申请L-1签证即可。
申请资格
跨国公司证实满足以下要求后,方可为其外派员工申请L-1集体调职签证:
跨国公司的每一个合乎L-1要求的机构(或公司)都必须进行商业运作或服务;
跨国公司的美国关联公司必须在美国拥有办公场所并且已经运营了一年以上;
该跨国公司必须在美国境内/外至少拥有3个分公司,关联公司或子公司;
另外,该跨国公司还须至少满足下列三个条件中的任意一条:
该跨国公司在提交集体调职签证申请前的12个月内至少获得了10个L-1签证申请批准;
该跨国公司及其在美国境内/外的分公司,子公司或关联公司的年销售额总额至少达2500万美元;
该跨国公司在美国至少雇佣了1000名员工。
申请批准后,移民局将会向提交申请的跨国公司寄送I-797申请批准函,任何通过L-1集体调职签证申请前往美国工作的外派员工须携带该批准函,以便在美国的入境口岸申请入境。
集体调职签证有效期限
L-1集体调职签证的首次有效期为3年,到期后可申请延期,一共长达7年。如果跨国公司的延期申请被移民局拒绝或是其他原因导致延期申请失败,那么它在未来3年内将不得申请新的L-1集体调职签证。另外,外籍员工首次以集体调职签证L-1A身份赴美工作时,入境口岸官员可给其3年合法居留期,L-1集体调职签证上的首次有效期到期并不影响其在美合法居留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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