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1签证常见问题解答


问:作为L-1身份的雇员,我的雇主需要向我支付符合现行工资标准(prevailing wage determination)或预先设定的薪资吗?

答:不需要。L-1签证的申请没有现行工资标准的要求,不过,按照最近的一个判例,L-1B工作签证的雇佣合同必须符合联邦政府和州政府最低工资标准的法律法规(当联邦政府的规定和州政府规定不同时,以较高者为准)。而且,考虑到公司的规模和市场的惯例,雇员的薪资应当是合理的。

问: 当我持有L-1签证的时候,我可以更换工作场所吗?

答: 可以,但前提是你在类似的岗位上承担类似的职责,并且是为同一个雇主工作。但是L-1持有人需要提交一份修改申请,将这一更换通知移民局。

问: 在持有L-1签证的时候,我是否能更换工作,并为海外母公司的另一家美国子公司工作?

答: 不可以。另一家美国子公司需要为你申请独立的L-1签证。你不能使用原有的L-1签证到该公司工作,即使它也是海外母公司的关联公司。

问: 我的L-1申请刚刚获得批准,请问我能凭借L-1签证在美国工作多久呢?

答: 这取决于你获得的是哪一类 L签证:L-1A还是L-1B。L-1A签证的最长有效期限是7年,L-1B的则是5年。首次签证的有效期通常为三年;不过对于成立新公司,L-1A首次签证有效期通常为一年。当前签证的有效期到期后,则需要申请延期。

问: 我所供职的公司打算派我以L-1A的身份去美国分公司工作,并要求我提供学历证明。但是我并没有大学文凭,请问我是否符合L-1A的申请条件,没有文凭是否会增加我申请的难度?

答:就算不具备大学文凭,你也仍然可以申请L-1签证,只要你满足L-1签证类别的要求。实际上,移民局和移民法未对L-1受益人的教育背景提出具体要求和最低限制,只是要求证明受益人有担任“高管”或“经理”职位的能力,这些职位也是L-1A规定的有资格申请的雇员所必需的职位。

问: 我所供职的公司在美国开设了一家分公司,董事会希望我能够过去管理运营工作。我们考虑过申请L-1A签证,但是由于美国分公司目前尚处于起步阶段,只有一名雇员,我们很难证明我在分公司担任的职务是管理职务。请问我还能申请L-1A吗?

答:是的,贵公司美国分公司的情况属于新设立的办公机构,你完全符合L-1A的申请条件,可以进行申请。在美国设立新的办公机构,在新机构还没有完全设立好,还不足以需要一个全职高级经理的时候,也可以申请L-1A签证将管理人员调派赴美主持工作。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需提供美国分支机构的办公地租约、以及表明其未来将会发展到需要一个高级管理人员的商业计划。

但是,新办公机构的L-1A签证首次批准的有效期只有一年。

问: 我目前持有L-1A身份,但是最近已经基于获批的EB-1C提交了I-485身份调整申请。我能够在移民局对申请还没有最终决定的期间出国旅行,却又不丧失身份吗?

答: 可以。如果你的L签证是有效的,便可以直接以其返回美国。当你返回时,你仍保持L-1身份。

如果你的L签证会在旅行期间过期,你需要在美国海外领馆重新申请L签证,然后再返回美国,但是回美后必须仍旧为同一个雇主工作。

如果上述选项不适用,你可以选择申请回美证(advance parole),以保证你的身份调整申请不会被视为放弃。如果你用回美证返美,你将不再持有L-1身份,而是持有假释人员身份(parolee)。

问: 什么叫做集体调职签证申请「blanket application 」?

答: 这是为经常使用L-1签证进行雇员轮换的跨国公司设计的L-1申请程序。申请人必须是在全球范围内拥有三个或三个以上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大型跨国公司。此外,能够使用这一程序的申请人还必须具备以下至少一种情况:

  1. 每年的销售总额达到2500万美元;

  2. 全美的雇员总数达到1000人以上;

  3. 在过去的一年中至少有10个L签证的申请得到了批准。

提交「blanket application」时,申请人必须先从移民局取得批准,再递交I-129S申请表。一旦集体调职签证申请获得最终的批准,公司就不必再为每个轮换人员提交单独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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