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1签证对美国境内外公司的关系及申请职位的要求

我们在前文已经提到过,在L-1申请中,跨国公司必须至少有两个公司,一个是美国境内公司(简称美方公司),一个是境外公司。通过L-1签证调派员工到美方公司工作的境外公司,必须和该美方公司存在符合移民法规定的 “合格的公司关系” 。另外,根据L-1签证的不同类别(L-1A和L-1B),L-1签证的受益人,即外派员工,在美方公司必须担任申请的特定职位。下面我们来看看满足L-1签证申请要求的 “合格的公司关系” 以及符合移民局要求的职位类型。

合格的商业实体(qualifying business entities)

美国移民法对衡量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合格的公司关系”的标准在于,境内外公司是否拥有所有权(ownership)和控制权(control)。“所有权”是指对某企业组织拥有合法且全部的股份占有权;“控制权”是指对上述企业组织的管理和运营拥有合法的支配权。为了证明合格公司关系的存在,首先就是要证明境内外公司间是否存在一方对另一方的所有权和控制权。

其次,提交申请的公司必须是符合联邦法的另一方公司的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关联公司。下面我们对各种合格公司关系进行详细分析和注解:

  1. 母公司是指拥有一个或多个子公司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法人组织。根据移民法,关于母公司(即持有控股权的公司)的说法在以下两种情况下成立:

    1. 境外跨国企业持有美国公司50%以上的股份,即可作为该美国公司的母公司。比如,位于印度的一个大型技术公司持有美国一家小公司50%以上的股份,那么这个印度公司就是该美国公司的母公司。

    2. 美国企业持有境外公司50%以上的股份,那么该美国企业就是境外公司的母公司。比如,一个位于美国的大公司持有一家中国电脑公司50%以上的股份,那么该美国公司就是中国公司的母公司,即最大股东,拥有控股权。

  2. 子公司是和母公司相对的概念,是指其50%以上的股份直接、或间接地被另一个公司(即母公司)持有,因而其控制权也被这个母公司所持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法人组织;或,其50%的股份直接、或间接地被另一个公司(即母公司)持有,且其控制权也被这个母公司持有了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法人组织;抑或,如果一个公司C是另一个公司A与它的商业伙伴B对半出资组建的合资企业(50/50 Joint Venture),公司A和它的商业伙伴B对该合资企业C有相同的控制权(Equal Control)和否决权(Veto Power),那么这种合资企业也被视为子公司;另外,即使一个公司A对另一个公司B的直接控股不高于50%,但只要A公司有实际控制权,那么B公司也是A公司的子公司。

    1. 比如,一家中国公司持有另一家美国公司49%的股份,其余剩下的51%的股份被另外10名股东分散持有,并且没有一名股东持有的股份超过了公司总股份的10%。 在这种情况下,这两个公司间有合格的公司关系,因为虽然中国公司A对美国公司B的控股不高于50%,但它有对B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两者属于实际控股的母子公司关系。

  3. 分公司是指同一公司在不同地方设立的方便经营的分支机构。 比如说某公司由于业务需要,在许多国家设立了许多分支机构,因此需要在分部之间调动高层员工。

  4. 关联公司有两种情况:

1)如果境外公司和美国公司是都由同一母公司或个人股东所持有或控制的子公司,那么该美国公司和该境外公司则互为关联公司;

2)如果境外公司和美国公司是都由同一团体的股东所持有或控制的法人组织,并且股东间的股份比例或控制权比例构成大致一样,那么境外公司和美国公司也互为关联公司。

请注意,合同关系(如许可协议和特许经营)通常不足以证明L-1条件下两个公司间的合格关系。
另外,如果具有合格关系的两家公司(其一,或都)已经或即将重组,比如合并或收购,那么就需要通知移民局这一事实,以便其判断这两家公司是否依然存在合格的公司关系。

合格的职位(qualifying job positions)

下面我们按照L-1A和L-1B的类别对外派人员赴美担任的“合格的职位”进行分析。

L-1A 高级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

显而易见,正如签证类别中提到的,L-1A受益人必须担任经理或管理职位,但仅仅是职务名称中含有“经理”或“管理”字样是不够的,该职务的职责描述必须满足法律定义的要求:

高级经理管理性职责(managerial capacity)主要包括:

  1. 管理公司内部的一个机构、部门、分支机构、职能或组成部分;或在公司内部的一个机构、部门、分支中负责管理一项重要职能;

  2. 监督和掌管其他监督部门、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的工作;

  3. 对于其直接监督的员工,拥有人事任免权以及人事建议权;和/或

  4. 在日常经营管理中,行使自由裁量权。

负责管理和监督非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一线普通经理和管理人员通常并不能满足L-1A对高级经理职责的要求,除非他们的管理和监督对象是专业技术人员。比如说某会计事务所的低级经理,如果她/他的管理对象是事务所里的专业会计师,那么即使她/他不是高层的管理人员,也可以符合L-1A的要求。

高级管理决策性职责(executive capacity)主要包括:

  1. 指导公司内部一个机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或一项职能的管理;

  2. 指定公司目标和政策;

  3. 在公司决策方面拥有很大的自主裁决权;

  4. 只接受董事会、股东会或上一级决策人员的一般性监督或指导。

如何决定L-1A潜在受益人是否担任高级经理或管理职位,取决于该申请人的职责是否包含了上述提及的经理/管理职务。此外还需注意的是,提交L-1A申请的公司也同样必须满足上文提到的关于“合格的公司关系”的要求。

L-1B 专业技术人员

L-1B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对公司的产品及服务拥有“专业知识”的个人,并且该个人将作为外派员工被调职美国工作,并将这种“专业知识”传授给美国公司的其他员工。或者,如果境外公司打算外派专业技术人员至美国筹备新公司,那么也可为其申请L-1B签证。

根据美国移民法8 CFR 214.2(l)(1)(ii)(D)规定,L-1B受益人必须“对公司的运营高度了解,或熟练掌握公司利益所需的技能”。在涉及对公司或旗下机构的产品、服务、研究、设备、技术、管理或其他利益所需技能等事项的专业知识,包括如何在国际市场上运用这种知识时,受益人所掌握的这种知识,或对知识的驾驭程度必须是“在提交申请的公司内或行业内超出常人且不同寻常的”。同样地,提交L-1B申请的公司也同样必须满足上文提到的关于“合格的公司关系”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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