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忘录:身份调整对于L身份的影响


L-1签证的持有人想要获得永久居留身份该怎么做呢?虽然是非移民签证,但L-1允许持有人有移民倾向。事实上,一个职业移民优先类别的签证EB-1C是专为满足L-1要求的,希望成为美国合法的永久居民的高管和经理所设立的。

概览:从I-140到I-485

有意愿从短期的非移民签证L-1转换到永久居留绿卡身份的外籍人士需要向美国移民局递交I-140申请。对于职业移民来说,雇主是申请人,所以由雇主为外国员工递交I-140表。另外,外籍人士还可以选择自行申请国家利益豁免(NIW)或者EB-1A签证,这两种签证申请不需要雇主的支持。

I-140申请获批确立了外籍人士移民的资格,要获得绿卡,外籍人士还需要提交I-485身份调整申请(AOS)。如果I-485获得批准,外籍人士就正式获得了永久居留身份。身份调整仅适用于身处美国境内的外籍人士申请。

在过去,移民局只允许I-140受益人在其I-140申请获得批准以后,再申请身份调整。不过,自2002年7月31日起,如果有可用的移民签证提供给受益人(即没有排期时),移民局便允许I-140和I-485申请同时提交。

I-140和/或I-485的处理阶段

当您的I-140和I-485申请正处于处理状态中时,您可以享受到一系列的好处。简单来说,I-140和I-485处理阶段,外籍人士可考虑以下好处:

  1. 回美证(Advance parole

        -回美证用于外籍人士在身份调整审理阶段出国旅行,而不必承担身份调整申请被停止(而后被拒绝)的风险。

    1. 工卡(Employment Authorization Document

      -工卡允许外籍人士在其身份调整审理阶段在美国为任何雇主工作。

  1. 如果外籍人士的移民申请是雇主担保的类型(即:EB-1B,EB-1C,除国家利益豁免(NIW)外的EB-2以及EB-3),外籍人士可以在提交身份调整申请的180天后改变雇主,只要新的职务或职位和身份调整时用于申请的职务或职位相同或类似.

    -这一优势被称为流动规则(Portability Rule),该规则唯一的要求是新的职务或职位必须和身份调整时用于申请的职务或职位相同或类似。

  1. 外籍人士提交身份调整申请以后,在移民局的审理阶段内可以合法居留美国,这对于那些在提交身份调整时没有其他合法身份的外籍人士是最为有利的。

接下来,我们将详细讨论回美证、工卡和流动规则对于L-1签证持有人来说有什么优缺点。

回美证(Advance Parole)

外籍人士在I-485身份调整审理期间可用回美证出国旅行。在身份调整的审理阶段,如果申请人想去美国境外旅行,他们有以下两种方式重新进入美国:

  1. 回美证允许外籍人士在身份调整的审理阶段出国旅行,再重新进入美国。在使用回美证获得“假释”身份后,外籍人士依然可以通过申请延期来保持他的L-1A身份。也就是说,如果该申请人重新为之前进行L-1A申请的雇主工作,他可以申请L-1的延期。在这种情况下,如果L-1A延期获得批准,那么申请人以后可以用L-1A身份出国旅行和返回美国。

    -但是,如果在回美证批准后,申请人不再为原来为其申请L-1A签证的雇主工作,他的L-1A身份将会终止。虽然此时,在身份调整审理阶段他依然可以合法地居留美国,但是,一旦他的身份调整申请被移民局拒绝,他将失去居留美国的合法身份。

  2. 第二个方式是通过境外的美国领事馆申请L-1A签证,这一方式是针对从未取得过L-1A签证的外籍人士。当签证发放后,该申请人可以用其返回美国,此时他的身份调整申请也不会受到影响。

    -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外籍人士要面对签证申请被拒从而无法回到美国的风险。为了避免这样的风险,我们建议这样的申请人申请回美证。

工卡(EAD)

根据L-1A持有人的不同需要,他们可能会想要申请工卡。工卡申请可以和身份调整申请一起提交,或者在等待身份调整申请审理期间再提交。但是,基于身份调整的要求,如果L-1A持有人选择的是需要雇主担保的移民类型,即使他获得的工卡不会限制其就业,但是他/她必须证明自己会为替其担保移民申请的雇主工作。

如果L-1A持有人获得了工卡但是从未使用工卡来从事工作,那么他依然处于有效的L-1A身份并且可以根据需要申请延期(到最长有效期)。也就是说,仅仅持有工卡而不使用,并不会影响其L-1A身份。只有在L-1A持有人使用了工卡为替其担保的雇主或者为其他雇主工作,他的L-1A身份才会被有效终止。此时,如果他在身份调整审理阶段出国旅行后再重返美国,便需要申请回美证。如果他出国旅行并作为“获假释者”回到美国,他的L-1A身份便不再有效。

如果外籍人士没有使用工卡工作破坏其L-1A身份,并且在其使用回美证回到美国后依然为替其申请L-1A签证的雇主工作,那么在原来L-1A签证的有效期内,他可以继续合法工作而无需申请工卡。

流动规则(Portability Rule)

目前,移民法允许所有由雇主担保移民申请的受益人(即:EB-1B, EB-1C, 除NIW的EB-2,和所有EB-3签证)在提交身份调整申请的180天后更换雇主,这被称为流动规则(Portability Rule)。

如果L-1A持有人在I-140移民申请获得批准后提交身份调整,便可以按照流动规则,在提交身份调整申请的180天后更换雇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新雇主能为外籍人士申请L-1A身份,那么即使外籍人士的身份调整申请被拒,他/她也可以通过L-1A身份在美国合法居留直至身份到期。但如果新的雇主没有为外籍人士申请L-1A身份,外籍人士申请了工卡来为其工作,此时外籍人士将失去L-1A身份。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外籍人士的身份调整申请被拒,他/她将会失去合法居留美国的身份。

如果该L-1A持有人同时提交雇主担保的I-140移民申请和I-485身份调整申请,他/她享受流动规则的风险更大。也就是说,如果该外籍人士在提交身份调整申请的180天后更换雇主,而此时I-140移民申请尚未批准,原来为外籍人士担保I-140的雇主便有可能撤回担保,从而终止I-140和I-485的审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外籍人士已经申请并使用了工卡来为新雇主工作,或者已经使用回美证重返美国,将可能导致严重的问题,因为移民局此时会认为他/她放弃了自己的L-1A身份而且正在身份调整阶段。如前文所述,I-485调整阶段的有效身份会因为身份调整申请审理的终止而失效,外籍人士将被迫离开美国(假如他/她不具备其他任何有效的非移民身份)。

对L-1A持有人的建议

考虑到回美证,工卡和流动规则的利弊,我们为L-1A持有人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L-1A持有人的移民申请不是雇主担保的

如果L-1A持有人的移民申请不是雇主担保的,即EB-1A签证或者国家利益豁免(NIW)的申请人,我们建议其在身份调整申请审理阶段保持自己的L-1A身份。这样,即使身份调整申请被拒,外籍人士也可以继续在美国合法居留。

并且,我们不建议外籍人士使用工卡为当前或新雇主工作,因为这样会导致L-1A身份的丧失。但是我们鼓励L-1A持有人申请工卡,以备万一被原雇主辞掉又没有新的雇主能为其申请新的L-1A签证时,还能进行工作。

最后,如果L-1A持有人不是由雇主担保为其申请移民签证,那么他/她并不需要流动规则的好处。因此,他们可以随意变更雇主,而不受180天时间的限制。只要新雇主会为他们申请新的L-1A签证,他们便能一直维持有效的L-1A身份。

L-1A持有人的移民申请是雇主担保的

如果L-1持有人的移民申请是雇主担保的,例如EB-1C签证,我们同样建议L-1A持有人在身份调整审理阶段维持自己的L-1A签证,以便身份调整申请被拒时还能合法居留在美国。

要维持住L-1A身份,和上文中不由雇主担保的移民申请人情况相同,外籍人士同样需要合理运用回美证和工卡。

对于流动规则,我们强烈建议有雇主担保移民申请的L-1A持有人等到I-140移民申请批准以后再更换雇主。如果实在需要更换雇主,我们有如下两点建议:

  1. 严格遵守180天规则。

    -也就是说,必须在身份调整申请递交的180天后再更换雇主。

    • 在离开原雇主前,保证新雇主能够为其办理新的L-1A身份。

        -如果新的L申请在身份调整审理阶段获得批准,外籍人士就能维持住有效的L-1A身份。

        -不过请注意,这需要两个公司之间关系较为友好。试想一下,如果员工即将跳槽到竞争对手公司,哪个公司还愿意继续为他/她担保移民申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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