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利益豁免(NIW)是美国移民法职业移民第二类优先(EB-2)的一个特例。美国政府基于国家利益的考虑,对那些符合申请EB-2要求,也就是拥有“高等学位”或“特殊技能”的外籍申请者,豁免他们的永久性工作的承诺要求及漫长繁琐的劳工证申请,使他们可以直接向移民局提出移民申请获得绿卡。
医生国家利益豁免是国家利益豁免的一个变化分支,适用于符合美国移民局指定类别要求的医学人士。根据医生国家利益豁免要求,符合条件的外籍医生须承诺在指定医务人员短缺地区或退伍军人康复中心(Veterans Affairs,简称“VA”)担任总共满5年的临床全职工作。
医生国家利益豁免通常适用于非专科的医生,例如全科医师、家庭医生、普内科医生、儿科医生、产科/妇科医生以及精神科医生,但对专科医生也同样适用。
美国卫生和社会福利部(U.S. Department of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s,简称“HHS”)发布了一份针对医生国家利益豁免申请者需前往进行服务工作的“医务人员短缺地区”名单,此名单将会不断更新,现包括如下地区:
医疗专业人员短缺地区(Health Professional Shortage Areas,简称“HPSAs”)
医疗服务资源短缺地区(Medically Underserved Areas, 简称“MUAs”)
精神科专业人员短缺地区(Mental Health Professional Shortage Areas,简称“MHPSAs”)
医生短缺地区(Physician Scarcity Areas,简称“PSAs”)
以上“医务人员短缺地区”的具体位置可能因时间和需求量而不断变化,所以外籍医生在一开始申请医生国家利益豁免时,选择在当时公布的“医务人员短缺地区”表所规定的区域内工作就特别重要。如果一名外籍医生一开始确实是在表内规定的短缺地区工作,但不久后因表格更新,此地区不再是资源短缺的状态(即表内再无该地区),但只要他满足申请国家利益豁免的其他条件,并且继续在该地区工作,时长不少于5年,那么移民局也承认他的申请资格。
具体要求
来自联邦卫生部或州卫生部的确认信。此信是为了证明申请人将在美国医务人员短缺地区提供医护服务工作,且其工作符合社会公共利益需求。确认信和全职雇佣合同证明(若必要的话),需要在递交国家利益豁免申请前六个月内得到。
如果申请人是为已成立的医疗机构工作,那么他/她则必须提供全职雇佣合同证明,以表示申请人至少五年的工作承诺;如果申请人是将为退伍军人康复中心工作,那么类似的工作承诺书也同样需要。
一般来说,外籍医生因申请医生国家利益豁免,在医务人员短缺地区的医疗机构或退伍军人康复中心提供服务时,还可以自行开业。如果外籍医生要自行开业,那么必须提供其愿意在规定地区全职从业的宣誓书,并陈述开业或准备开业的具体步骤。
身份情况和特殊情况
申请医生国家利益豁免的外籍医生,只有在医务人员短缺地区担任全职工作满5年后,才有资格申请身份调整以得到绿卡。通常,美国移民局允许申请人将在其提交国家利益豁免申请之前已经在规定的医务人员缺乏地区的工作时间计入五年工作时限中。(J-1医师签证中工作时间不算)
如果申请人在提交国家利益豁免申请的同时有移民签证名额可用,那么他/她也可以提交I-485身份调整申请,在等待NIW审理期间,也可以申请工卡工作。如果申请人在提交国家利益豁免申请的同时无移民签证名额可用, 也就是说不具备提交I-485身份调整申请和工卡的资格,该外籍医生需要保持其它的合法工作身份,以完成提供至少五年临床服务的工作承诺。换言之,医生国家利益豁免并没有为外籍医生提供专门的工作许可。
此外,医生国家利益豁免申请的批准和五年临床服务工作的完成并不能否定其他移民签证规定的效力。例如,如果申请人出生于EB-2类别需要等待排期的国家,如中国大陆和印度,如果他/她在获得移民签证名额前就实现了在短缺地区服务5年的工作承诺,那么他/她也必须等到有名额可用时才能递交身份调整申请。医生国家利益豁免申请人在申请签证时并不具备优先权:外籍医生在身份调整前必须硬性满足5年的工作要求,且等到其移民申请的优先日期早于截止日期时,才能提交身份调整申请。
以前,申请医生国家利益豁免的外籍医生必须在6年时间里,累计在规定的地区提供临床服务工作满五年。然而自2007年起,移民局对外籍医生在提出国家利益豁免申请之后,所需完成的规定工作的累计工作时间不再设立如此限制。但需注意的是,申请人必须在国家利益豁免申请获批后,以获批日期算起的第二年和第六年来临后的120天内递交相关报告材料,这些材料与完成工作的时限无关,主要是为了证明申请人确实是于第二年、第六年依照承诺在做或已经完成规定的工作年限。申请人籍此可保持NIW申请及工卡(如果有的话)的资格。这些报告材料的内容包含雇佣合同、相关雇佣文件,以及关于中断工作(如果有的话)的解释,以及其他有效身份证明,证明申请人曾参与其他不属于医生国家利益豁免份内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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