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利益豁免申请被拒后的上诉和申诉


在申请被移民局拒绝后,国家利益豁免申请人可以上诉至美国“行政上诉办公室”(Administrative Appeals Office,简称“AAO”),或至隶属于美国司法部(Department of Justice)的“移民上诉委员会”(Board of Immigration Appeals,简称“BIA”)—申请法律援助。“移民上诉委员会”通常处理亲属移民类的签证申请上诉,以及关于移民法官发布的遣返令的诉讼。然而对于某些类型案件,例如I-485身份调整请求,则不能上诉。对于国家利益豁免申请的否决决定,申请人可以上诉或者申诉,已达成重审诉求。

关于上诉(Appeal)

如果申请人选择上诉,那么他的拒绝通知须包括有关上诉程序的信息。程序上,申请人提出上诉申请,要求AAO重审该决定。该上诉申请会被首先送到原先处理该案件的移民局官员处,移民官员会审查申请人是否已提交了新的证明材料,以决定是否需要重审或复议。若移民官认为上诉材料不足以重审或复议,则会将案件转到行政上诉办公室(AAO),由后者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总的来说,上诉过程需要6个月或更长的时间才能完毕。

通常,自拒绝通知发出日起(即通知上列出的日期,而非申请人实际收到的日期),申请人在30天内可提出上诉。该拒绝通知将说明上诉期限。由于上述不能延期,所以申请人需要尽快提出上诉请求。上诉过程中,申请人须提交辩护状,辩护状可和上诉申请同时递交,或者在递交上诉申请后再递交。申请人需提供充分有力的书面材料以解释说明移民局之前的决定是根据当时错误的证据而作出的。

关于申诉(Motion)

除了上诉的选项,申请人还可以选择向移民局提出重新审理(motion to reopen)或者复议(motion to reconsider)的请求。

重新审理(motion to reopen)要求原来审案的移民官基于新的证据或情况变化的事实而重新审查其否决决定,因此申请人必须提供相应的证词或其他书面证明材料。在某些情况下,如当申请由于遗弃而被拒绝或因未能及时回复而被拒绝时,申请人也可提出重审请求。

复议(motion to reconsider)要求原来审案的移民官基于新的或其他法律论据来重新审议。复议请求中必须明确声明原判是根据当时的证据做出的错误判决,并且还需要进一步陈述复议的原因。复议还必须得到有关决定的支持,声明原判是在不适用的法律或移民局政策的基础上判决的。区别于重新审理,即便申请人有新的证据或情况变化的事实,也不适用于复议请求。

总而言之,重新审理诉求是基于申请人提供的新的事实材料证明,而复议请求则是以移民局采用了不适用的法律论据为依据。

除庇护申请外,若非另有说明,大多数申诉都可通过填写“上诉或申诉”申请表(I-290B)来申请。一般来说,申诉应当在决定之日起30天内提出。若申请人可以证明延误合理,并且超出其控制范围,那么移民局则会酌情延长其重审期限。申请人无需提交辩护状,但在申诉中必须提供充分解释,说明为何申请人认为先前的决定是错误的。上诉程序允许辩护状可以在上诉后提交,但申诉不同,任何相关的辩护状都必须和申诉申请同时提交。

移民局可能需要90天或更长的时间才能对申诉做出裁决。如果申诉被否定或驳回,那么针对此判决,在原先的裁决有上诉选项的情况下,申请人可以再向行政上诉办公室(AAO)提出上诉。

值得注意的是,上诉或申诉并不会暂停移民局对该案做出的任何决定,也不会延长先前通知上设定的要求申请人离美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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