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4宗教人士移民的外籍受益人必须是某一宗教教派的成员,该教派必须是非营利性质的并且在美国真实存在。外籍受益人必须在I-360申请递交前成为该教派成员至少两年,并且为该教派连续工作至少两年。EB-4规定中描述宗教职位来自于Judeo-Christian词汇,主要是基于基督教组织结构。因此我们可以根据基督教对于教派的定义类推其他宗教对于教派的定义。基督教中“教派”主要指基督教的各分支。因此,类推一下, 移民法中“教派”的指的是世界各地的不同宗教以及这些宗教的不同分支。
根据联邦法典,宗教教派指在同一宗教体制下的由信仰者组成的宗教团体。除了“在同一宗教体制下”这一要件外,宗教教派还必须具备下列任一特性(无须具备全部):
联邦法规同样也给出了移民法上“教派成员资格”的定义:外籍人士在递交I-360申请前的至少两年属于与美国雇主所属教派相同教派的一员。
值得注意的是,大多数情况下,移民法的相关规定不能按照常识来理解。移民局并没有明确区分宗教与教派。从上面的6个特性来看,所有的基督教教派基本上都是一样的,这种情况下,成为基督教某一教派的成员超过2年的外籍人士可以成为另一基督教教派EB-4申请的受益人。如果这样的话,区分教派就显得没有意义了。在实际操作中,教派主要指某一宗教的一个分支派别,虽然与其他的派别崇拜相同,但是还是存在区别。下面这个例子可以帮助我们更好的理解教派的定义:
案例:一间伊斯兰教清真寺准备为一位Imam递交I-360申请。申请人是逊尼派(伊斯兰教的一派)的成员,但是外籍受益人在过去两年是什叶派(也是伊斯兰教的一派)的成员。申请人在I-360申请表格上将教派列为“伊斯兰教”,并且进一步解释申请人与受益人的信仰和经历都属于该同一教派“伊斯兰教”。但是,移民局在处理该申请时绝对会要求申请人提交证据证明申请人和受益人不仅属于同一宗教“伊斯兰教”,并且也同属于“逊尼派”或者同属于“什叶派”。如果申请人无法证明与受益人同属于一个教派,那么移民局将拒绝该申请。
通过持非移民签证在某一教派工作而满足I-360申请所要求的2年连续工作经验时,关于“教派”有两点需要特别注意:
EB-4宗教人士移民的相关规定中有一点非常值得注意:规定并不要求外籍受益人与申请人属于同一教派,而是要求两者,属于同一类型的教派。如果申请人和外籍人士属于同一教派,申请相对而言比较容易获得批准。如果申请人和受益人属于不完全相同但是类似的教派,只要类似程度满足达到移民局规定的标准,申请还是可以获得批准的。有些教派之间的相同之处多与不同之处,如果能够证明这些教派的信仰、宗教仪式、教义、祭祀等相同,那么当申请人递交I-360申请时,外籍人士在另外一个教派的工作经验可以用来满足I-360的2年连续工作经验要求。[受益人与申请人属于不同但是类似的教派时,虽然申请是可能获得批准的,但是这种境况下,我们建议递交此类申请前最好能够咨询一位经验丰富的移民律师。]
有些教堂不属于任何特定的教派,而是跨教派性质的。但是,大多数的跨教派教堂还是由教会体制管理(虽然这个体制可能仅限于管理此教堂),并且能够满足其他的“教派”标准。因此,虽然一个教堂可以自认为是跨教派性质的,但是事实上该教堂同时也可能被移民法认定为属于某一特定教派。
EB-4相关规定允许使用在“同一类型”教派的工作经验来满足I-360申请的2年连续工作经验要求。因此,当跨教派教堂作为申请人时,外籍人士可以用某一特定教派的工作经验来满足I-360要求,反之亦然,只要该跨教派教堂与该特定教派满足移民局关于“类似教派”的标准,并且申请人必须由自己的管理人员认证两个宗教组织的信仰是一致的。
I-360申请中,受益人所属教派的管理人员必须出具一份详细的信件,证明受益人在该教派的成员身份。证明信需要包括如下内容:受益人成为该教派成员的时间,为该教派工作的时间等。纳税信息、记录等材料,比如W-2或者退税表格,也可以用来证明成员身份。
2012年10月5日(YZW)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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