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人士移民是职业移民第四类优先(EB-4)中的一种,又称特殊移民签证类别。宗教人士包括全职牧师、神父以及一些宗教领域的神职人员都可以申请EB-4移民。EB-4(R) 签证持有者可以永久在美国为其教派或者其教派的非营利附属组织工作。递交EB-4移民申请时,申请者需要完整填写I-360表格的1-4以及8-11部分,与其他证明材料一起递交给移民局。根据申请者生活地区的不同,I-360表格、证明材料以及相关费用须寄送至Phoenix 或者Dallas 的移民局 Lockbox。但是所有对补充证据通知(RFE) 和申请拒绝通知 (NOID) 的回复都必须寄送至通知上所列的相关办公室地址,而不是上文提到的Lockbox。
EB-4宗教人士移民是基于潜在工作机会的一类职业移民。在递交I-360表格之前以及期间,外籍宗教人士无需在美国为潜在雇主工作。该外籍人士必须拥有2年在该教派工作的经验,该教派须与潜在雇主所属教派为同一教派, 但是这2年工作经验无需从该潜在雇主处获得。虽然外籍人士可以自己申请EB-4宗教人士移民,但大多数都是由潜在雇主替外籍人士进行申请。EB-4宗教人士移民申请中无须向劳工部申请劳工证。
申请EB-4宗教人士移民时,雇主与该外籍员工都必须满足一定要求。移民局一般会从下面这几个方面判断雇主是否是真正的宗教机构以及该外籍人士到达美国之后是否会真正履行宗教职责。
宗教人士移民只是职业移民第四类优先(EB-4)中的一种。根据相关法律,每一财年EB-4移民签证额度为该年度职业移民签证额度的7.1%, 按照目前请款来说,每年的EB-4移民签证额度不超过大约10,200个。因为宗教人士移民只是EB-4的一类,因此申请宗教人士移民的外籍人士必须和其他的EB-4特殊移民申请者分享这7.1%的签证额度。并且,包括宗教人士移民在内的各类EB-4移民所分享到的签证名额在总的EB-4签证名额中所占的比例和数目并不固定,所有的EB-4签证都是按照递交I-360表格的时间先后而不是移民申请的种类签发的。因此,计划申请宗教人士移民的外籍人士应当尽早递交申请,才能尽早获得移民签证。除了法律上对EB-4类签证在所有职业移民签证额度中所占的比例有硬性限制外,每财年签发给来美从事非牧师级别职位的外籍人士的EB-4宗教人士移民签证数目还有额外的限制 -- 不得超过5,000个。但是对神职人员 职位不存在这个额外限制。也就是说,如果本财年没有任何人申请其他种类的EB-4移民签证,那么总共10,200个EB-4签证名额可以全部签发给来美从事牧师级别职位的外籍人士。但是同样情况下最多只有5,000个名额可以签发给来美从事其他宗教职位的外籍人士, 剩余未用尽的EB-4签证名额将被转给EB-1类申请者。每财年的EB-4签证额度很少会被用尽,因此EB-4移民签证的状态经常上是“当前可用”,无需排期。虽然如此,EB-4宗教人士移民不允许递交移民申请的同时递交调整身份申请,也就是说,外籍人士必须在I-360申请获批之后才能递交I-485表格申请调整身份。
申请EB-4宗教人士移民的外籍人士配偶及21岁以下未成年子女可以一起申请移民美国或者调整身份。“儿童身份保护法案”同样适用于EB-4宗教人士的子女。
2012年10月5日(YZW)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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