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4移民调整身份操作指南


在美国境内申请调整身份(AOS) 持指在美国境内的非移民类身份的外籍人士不离开美国,而是直接在境内申请调整到移民类身份,比如永久居民身份。通常,持R-1身份在美国工作的外籍人士,在雇主以其为受益人提交的EB-4宗教人士移民申请获批之后,可以在美国境内申请调整到永久居民身份。但是,外籍人士并不一定需要先获得R-1身份,然后申请从R-1身份调整到永久居民身份。只要该外籍人士在之前的两年内是申请人所属教派的成员,并且在这两年内一直为该教派工作,该外籍人士就可以申请调整到永久居民身份。虽然大部分调整身份的申请人都是先持R-1签证在美国工作以满足上述条件,然后申请从R-1身份调整到永久居民身份,但是外籍人士也有可能通过持H-1B身份在美国工作来满足上述条件,经而申请从H-1B身份调整到永久居民身份。

宗教人士移民虽然也属于职业移民(EB-4),但是与其他种类的职业移民(比如EB-1,EB-2,EB-3)有很大差异。EB-1、EB-2以及EB-3类职业移民需要通过递交I-140表格进行申请,但是EB-4宗教人士移民是通过递交I-360表格进行申请。I-360 申请不具有I-140申请的一些优点,下文将详细介绍一些I-360申请的一些独特的地方。

R-1 签证/身份的非移民倾向问题


R-1签证属于非移民类签证,并且没有明确规定允许“双重倾向”,也就是说持R-1身份在美国工作的外籍人士必须保持自己的非移民倾向。虽然R-1身份不是正式的允许“双重倾向”的身份,但是相关规定表明R-1签证申请、R-1延期申请以及转换到R-1身份申请不会仅仅因为申请人表明了自己的移民倾向(递交了I-360申请)而被拒绝。因此,R-1签证/身份介于允许“双重倾向”与不允许“双重倾向”这两者之间:虽然没有正式允许“双重倾向”,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却允许“双重倾向”。因此,即使外籍人士是I-360申请的受益人,他/她的R-1身份延期、转换到R-1身份的申请也不会仅仅因为这个原因而被拒绝。也就是说,只要R-1身份在其他方面没有问题,那么在整个EB-4宗教人士移民申请期间其R-1身份都是有效合法的。

R-1 不得同时递交I-360与I-485申请


其他类型的职业移民(比如EB-1,EB-2,EB-3, 在签证名额未耗尽的情况下,允许申请人同时向移民局递交I-140(外籍劳工移民申请)以及I-485(调整身份申请)。但是,即使签证名额允许,宗教人士移民中也不可以同时递交I-360(移民申请)和I-485(调整身份申请)

只有通过I-140表格进行的职业移民申请才能够同时递交I-485申请。但是,宗教人士移民是通过递交I-360而不是I-140进行申请,因此宗教人士移民申请无法与I-485身份调整申请一起进行,必须在I-360移民申请获批之后才能提交I-485申请调整身份。移民局处理I-360申请通常需要5个月左右,如果进行实地考察,整个周期可能延长至6到9个月甚至1年。

由于无法在递交I-360申请的同时递交I-485申请,外籍人士的工作许可(EAD)申请也可能会受到影响。工作许可(EAD)是一种允许外籍人士在等待I-485审批期间在美国合法工作的文件。由于递交I-360申请的同时不能递交I-485申请,外籍人士在能够递交I-485申请之前必须保持一个合法的非移民身份。但是请注意,只有基于获批的I-360申请递交I-485 才能获得工作许可(EAD),如果I-360申请被拒绝,外籍人士无法通过递交I-485申请获得工作许可(EAD)。外籍人士在递交I-360申请与I-485申请之间的这段时间需要注意保持合法身份。如果外籍人士在此期间非法工作,即使移民局没有注意到,在日后申请归化时还是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变通性法则(Portability)”不适用于EB-4宗教人士移民


EB-4宗教人士移民案件的外籍受益人无法享受“美国21世纪竞争法案(AC21)”提出的“变通性法则(Portability)”所带来的好处。根据该法案,如果持非移民身份在美国工作的外籍人士的I-140申请已经获得移民局批准或者正在等候移民局处理,并且该外籍人士的I-485申请也正在等候移民局处理,那么只要该外籍人士的I-485申请等候移民局处理的时间不少于180天,该外籍人士无须申请新的非移民类工作身份就可以更换雇主或者工作,但是新工作必须与原工作相同或者相似。但是,持非移民身份(无论是R-1,H-1B还是其他)在美国工作的EB-4受益人,在上诉期间如果更换工作,必须申请新的非移民类工作身份,同时需要递交新的EB-4申请。

无法延长非移民身份有效期的法律规定期限


EB-4宗教人士移民申请中,外籍受益人须注意,如果受益人持非移民身份在美国工作,其身份有效期即使申请延期也不得超过法律所规定的期限。这一点与EB-2申请很不一样。在EB-2案件中,如果外籍人士持H-1B身份工作,并且其I-140移民申请已经获批,那么一直到移民局最终处理完该外籍人士的I-145申请,该外籍人士可以无限期延长其H-1B身份(不受法律规定的H-1B身份6年期限制);而且,如果该外籍人士在H-1B身份6年期满前至少一年时间递交了I-140申请,在等待移民局处理期间,其H-1B身份也可以延长超过6年。但是,在EB-4案件中,无论外籍人士持何种非移民身份,其身份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即使I-360申请已经递交,受益人的非移民身份也不得延长超过6年(如果受益人持H-1B身份)或者5年(如果受益人持R-1身份)。[请注意,有些情况下,受益人在美国之外的时间将不计算在R-1期限内,也就是说,如果受益人可以“实际上延长”该期限。]

外籍人士 需要特别注意非移民身份有效期的硬性限制。比如,如果外籍劳工的非移民身份到期且因为法律的硬性限制而无法再延期,那么该外籍劳工必须离开美国,然后申请新的非移民签证回到美国。由于EB-4宗教人士移民申请要求外籍人士在申请递交前在其所属教派至少连续工作两年,如果该外籍人士必须离开美国然后再申请新的签证回到美国,该外籍劳工需要注意保持自己工作的连贯性,不得中断。如果该外籍劳工在美国之外等待新的非移民签证处理结果期间处于不被该宗教雇佣的状态,那么其工作经历将被中断,需要重新开始累积2年连续工作经验。

2012年10月5日(YZW)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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