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4牧师或非牧师级别职位


外籍人士可以通过EB-4宗教人士移民获得美国永久居留权,在美国全职从事牧师或相当于牧师级别的职位及其他宗教职位。移民局将除牧师或牧师级别职位之外的其他满足EB-4移民标准的宗教职位分为两种:传统职业(Occupation)以及终身职业(vocation)。在EB-4类移民签证的年度额度(年度职业移民签证总额度的7.1%)内,每年签发给来美从事牧师或牧师级别职位的外籍人士的EB-4宗教人士移民签证数目没有具体数目限制,但是签发给来美从事其他宗教职业的外籍人士签证总数不得超过5,000个。

外籍人士必须在宗教组织内部从事传统职业(Occupation)以及终身职业(vocation)这两种宗教职位。但是,对于从事传统职业(Occupation)的外籍人士来说,仅仅在教堂、宗教仪式场所或者宗教下属的非营利性机构工作本身并不能使其满足EB-4要求。一般来说,传统职业(Occupation)所要求的工作类型、职责比终身职业(vocation)所要求的要重要很多。传统职业(Occupation)的职责是传统的宗教职责,而终身职业(vocation)的职责主要基于宗教誓言。

EB-4申请的基本要求(无论从事何种职位)


无论来美之后将要从事的是牧师级别职位还是其他宗教职位,EB-4宗教人士移民的受益人都必须满足如下要求:

  • 在递交I-360表格之前的至少两年内必须是雇主所属教派的成员;
  • 在递交I-360表格之前的至少两年内必须在该教派内从事牧师级别职位或其他宗教职位;
  • 该宗教在美国真实存在,并且属于非营利性质;
  • 来美之后从事的宗教职位必须是全职的。

终身职业(vocation)


终身职业(vocation)指通过宣誓(或各教派的相同程序)而决定将一生奉献给自己所信仰的宗教,例如:修女、僧侣、修士等。EB-4宗教人士移民的很多规定都是基于基督教的组织结构起草的,很多称呼(比如修女,修士等)都只是基督教内的称呼,但是移民局也明白各宗教的组织结构各不相同,人员称呼也有所区别。总的来说,终身职业(vocation)最主要的特征在于:不仅仅在宗教环境中工作,而是将自己的一身奉献给该宗教,服务于自己的信仰。

终身职业(vocation)的从业者需要满足两个要求才能通过EB-4移民美国:1)必须满足很高的个人标准才能够通过EB-4移民美国(必须真正的郑重宣誓将自己的一生奉献给并且服务于自己信仰的宗教);2)将要在美国从事的实际工作必须是全职性质的。但是,终身职业(vocation)的从业者可以从事的具体工作范围比传统职业(Occupation)从业者宽泛很多。宣誓一生服务于自己教派的修女,即使在美国将要从事的是世俗工作(如:管理一家医院、为教堂或其附属非营利性组织烧饭、打扫、购物),其EB-4申请也可能获批。但是传统职业(Occupation)从业者如果从事上述工作(管理一家医院、为教堂或其附属非营利性组织烧饭、打扫、购物)将无法通过EB-4获得绿卡。

传统职业(Occupation)


传统职业(Occupation)指传统宗教职能相关的职位,职责包括践行宗教传统、教义以及信仰。职责不可以仅仅是管理性质或者后勤性质。例如:如果主日学校的校长仅仅做一些管理工作,不参与宗教学习课程的任何教学工作,那么该职位不能算作移民法上的传统职业(Occupation)。

只有满足如下条件才能被认定为移民法上的传统职业(Occupation):

  • 职责必须与传统宗教职能密切相关,且在本宗教内部被认定为传统职业(Occupation);
  • 职责必须明确包含传播教义、信仰;
  • 职责主要不是管理或者后勤性质的;
  • 参与宗教学习或接受宗教工作培训不属于传统职业(Occupation),但是传统职业(Occupation)从业者可以参与此类学习与培训。

移民局到目前为止还没有详细列出移民法所认定的传统职业(Occupation)。上文提到过,EB-4关于宗教人士移民的规定大多是根据基督教组织结构起草的,因此,移民局不希望也没有办法完整列出所有符合移民法要求的传统职业(Occupation),如果勉强根据基督教结构给出一个名单将会给其他宗教的信徒带来不便。并且,移民局出于对所有宗教信仰的尊重,明确表明不愿从自己的立场出发来判断某一职业是否属于该宗教的传统职业(Occupation)。也许将来移民局会出台一个比较宽泛的名单,但是目前移民局似乎更愿意从以上4点来判断。

某一职位对于宗教的内部价值往往不能以该职位的称呼来衡量。例如,很多宗教的宗教服务都离不开音乐,因此宗教音乐工作有时候也可以被移民法认定为传统职业(Occupation)。但是,不是所有的音乐工作都符合要求要求,所演奏或教学的音乐必须能够直接传播、弘扬本宗教的传统、教义和信仰。偶然在教堂教学音乐的普通音乐工作者和宗教仪式场所本身具有的专职音乐工作人员是不能同等对待的,前者的工作不属于移民局认定的传统职业(Occupation),而后者属于,因此前者只是偶尔为之而后者的主要职责是弘扬宗教传统、教义。因此,判定一个职位是否属于移民局认定的传统职业(Occupation)最主要的是看该职业在弘扬宗教传统方面的作用。仅仅负责管理的主日学校校长职位也许不能算作传统职业(Occupation),但是同一学校的负责教义教学以及传播的老师却能符合传统职业(Occupation)标准,因为他们的职责在于传播、弘扬宗教传统、教义。

2012年10月5日(YZW)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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