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向移民局递交I-360表格为外籍受益人申请EB-4宗教人士移民时,需同时提交相关材料来证明提供给该外籍人士的职位是宗教性质的职位。这些材料必须能够证明雇主与受益人都与该宗教机构存在一定联系,并且该职位属于宗教性质的职位。一旦移民局认为证据不足,会要求给雇主下发通知(RFE),要求其补充相关材料。
雇主所需准备的材料
- 证明自己具有免税资格的材料:宗教人士移民申请中的雇主必须是真正的非营利性组织或附属机构, 因此移民局要求雇主提供能够证明自己确实是非营利性组织的材料。无论是个人免税资格还是集体免税资格,雇主都必须提交有效的IRS 501(c)(3)免税资格证明信。如果外籍将要工作的单位是某一教派的附属机构,该附属机构必须提交自己的IRS 501(c)(3)免税资格证明信、说明自己的宗教属性的书面材料、宗教认证。为了防止宗教人士移民申请中欺诈行为的发生,移民局除了查看申请人提交的IRS 501(c)(3)免税资格证明信之外还会查阅当前具有免税资格机构名册(IRS经常发布并且更新当前具有免税资格的组织机构册),以便确认申请人的免税资格是否有效。
- 支付薪酬能力的证明:无论薪酬属于何种性质(现金还是实物),雇主必须证明自己有能力在外籍人士开始为自己工作之后支付其相应报酬。此类证明材料包括: 过去支付薪酬记录、用于支付工资的预算、实物报酬证明(食宿)、IRS W-2表格或者经过认证的退税证明(如果此类材料存在,必须提交给移民局)以及其他与IRS文件相似的材料。
受益人所需准备的材料
- 证明该受益人在I-350申请递交前的至少2年内是该教派的成员并且在此期间为该教派工作的时间不少于2年,从事的工作与雇主提供的工作性质相同。如果受益人在该教派的工作经历不连贯,当中出现断节,只要受益人满足以下3个条件,该移民申请将不会收到影响:
- 工作中断的时间少于2年;
- 中断期间,该教派保留了受益人的职位(即受益人仍然是该教派的雇员);并且
- 之所以出现中断,是由于受益人在接受与自己职位相关的培训或者休假(但是请注意,受益人在其此间不得在美国非法工作)。此类证明材料可以是由该教派官员出具的证明信。
- 证明受益人有资格、能力从事雇主所需的宗教工作。如果雇主提供的职位的神职人员职位,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如下:被授予圣职的证明或者证明自己满足被授予圣职的条件、证明自己已经完成神学教育(如果接受过神学教育)、被授予圣职之后需要履行的宗教义务、本教派圣职的体制描述(如果有的话)。
- 有关之前从事的宗教工作(无论是在美国还是其他国家)的证明。如果从事上述工作获得的报酬是金钱形式,那么需要提交W-2表格以及认证过的IRS退税证明(或者其他国家的类似材料)。如果获得的报酬不是金钱形式,那么可以提交能够表明雇主提供此类薪酬的IRS文件或者其他相似材料。也可以同时提交该外籍人士之前的雇主出具关于其工作经验的证明信。
补充材料要求(REF)
过去,国土安全局认为EB-4宗教人士移民是欺诈行为产生的热床(2005年,国土安全部判断大概有1/3的EB-4宗教人士移民申请存在欺诈行为)。针对这种情况,移民局可使所有的EB-4申请更加留意。因此,很多的申请人在提交申请之后都会收到补充材料通知(RFE),要求递交更多的证明材料。甚至有时候雇主需要按照RFE要求再次提交在递交I-360时已经提交的证明材料。
EB-4宗教人士移民申请中常见的RFE一般会要求雇主提交如下材料:
- 含有雇主联邦雇主身份号码的501(c)(3)免税资格证明信;
- 证明受益人在递交申请之前的2年内为该教派工作的材料(只需为同一教派工作,不要求这两年是为该I-360雇主工作);
- 证明雇主有能力支付受益人的薪酬的材料,包括:雇主之前的W-2或者预算;
- 证明受益人过去两年工作经历的材料,包括雇佣信或者类似材料;
- 雇主的纳税材料,比如:前几年IRS 1040. 此类材料可能会被要求与证明薪酬支付能力的材料一起提交;
- 雇主出具的雇佣信, 需阐明工作职责、要求和薪酬待遇;
- 被授予圣职的证明(某些申请需要);
- 神学教育背景证明材料(某些申请需要),比如相关学校出具的成绩单和课程安排说明;
- 受益人过去2年的生活来源, 比如:纳税材料以及工资存根;
- 在美合法身份证明(如果受益人准备申请在美国国内调整到永久居民身份而不是通过“领事处理”程序申请),包括:签证、有效护照的身份证明页、标明入境日期页、入境章页以及I-94卡(表明在美合法身份及有效期)。
雇主证词
移民局要求雇主在I-360表格的第8部分(Part 8)提供雇主证词。雇主必须阐明受益人将要从事的工作类型(头衔、职位简介、职责),以及该宗教组织的职能信息(组织规模、外籍受益人简要工作的地点的雇员人数、目前持非移民身份以为移民身份为该组织工作的外籍人士人数分别是多少、过去5年雇佣的外籍人士人数 、过去5年为外籍人士递交的I-129(R)以及I-360申请数目)。雇主还必须在该部分(Part 8)给出提供给外籍人士的薪酬待遇,并且在证词中写明该待遇能够保证受益人的眷属不会成为公共负担。雇主必须在证词上签字证实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如果提供不实信息,将会因伪证罪而被惩处。
实地考察
在判断雇主是否是真正合格的宗教组织或者附属机构时,移民局会进行实地考察。实地考察中,移民局官员会亲自检查该潜在雇主的工作场所,确认雇主的宗教属性、查看免税证明等非盈利性组织性质证明、检查工资支付记录、对工作人员进行面试,使得自己对该雇主的职能和运转有一个大体的了解。移民官还将逐条检查雇主在I-360表格第8部分证词中列出的各项信息,确保其准确性。如果移民官经过实地考察,确信雇主的确是一个真正的、与外籍受益人同属一个教派的宗教组织,那么雇主就算是通过了移民局的实地考察。如果该申请的其他方面也不存在问题,移民局将批准该I-360申请。
移民局不会要求对每一个申请都进行实地考察。一般只有当某一宗教组织从未被检查过时候,移民局才会要求进行实地考察。比如说,外籍人士持R-1身份为雇主工作,之后雇主基于同一职位为该外籍人士申请宗教人士移民,如果雇主之前为其申请R-1签证时已经被检查过了,那么移民局此时就不会再要求进行实地考察。如果雇主是一个新的宗教组织,之前从未被实地考察过,移民局在处理该申请时会要求进行实地考察,然后再做出决定。实地考察可以不首先宣布,不预先通知雇主,直接进行,并且会大大多长移民局对该I-360申请的处理时间。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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