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婚姻为基础的移民中,婚姻必须是有效性,合法的。在美国移民法中,没有关于婚姻的确切定义。但婚姻这个概念在相关的州法和联邦法律中都非常重要。一般而言,婚姻的合法效应取决于婚姻缔结所在地的法律,婚姻缔结所在国家的州法、联邦法认为有效的婚姻都被联邦移民法律承认。
在所有情况下,申请人有责任证明他或她与其美国公民配偶的婚姻在移民法要求的时间内是合法的。在大多数情况下,结婚证书是婚姻合法性的初步证据。
「婚姻」可以是一男一女的结合,也可以是同性间的结合。2013年6月26日,美国最高法院以5票对4票做出判决,基于第五修正案的同等保护条款,美国联邦婚姻保护法 (英文简称为DOMA)“婚姻” 和 “配偶” 一词限于异性婚姻,是违宪的。联邦婚姻保护法成文于1996年,该法将婚姻定义为男女之事,是同性婚姻伴侣接受移民权益的主要障碍。由于移民事务受美国联邦法律管辖,所以即使在承认同性婚姻合法性的州内,也无法为同性婚姻伴侣申请绿卡。美国最高法院的这一判决,就为同性婚姻伴侣申请移民权益扫清了障碍。因此,在同性恋者结婚的情况下,移民官员将审查婚姻缔结所在地的法律,以确定该所在地的法律是否认同同性婚姻的合法性,婚姻是否有效。
对于配偶, 同样也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义。移民法律也没有定义什么是配偶,而是更多的说明什么不是配偶。根据移民法,在婚礼仪式上当事人没有出席的婚姻,如代理结婚不能满足移民为目的的婚姻的要求,除非在之后婚姻成为事实。
移民局一般通过以下因素来判断配偶关系是否满足移民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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