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回国会给作为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的家属带来极端困难」的豁免申请


如果J-1持有者可以证明如果自己受到「回国服务两年」的限制而回到原居住国,而其作为美国公民或者永久居民的配偶或者孩子因此会遭受极端的困难,就可以基于此理由申请豁免。一般情况下,仅仅「两地分居」并不构成「极端困难」。这种豁免申请的步骤如下:

第一步:

向美国移民局递交I-612表和申请费;
向美国国务院递交DS-3035表格,两个已贴邮票的标准尺寸的回邮信封和以银行支票或汇票形式支付的处理费。

第二步:

国务院豁免审议部收到申请人的J-1签证豁免推荐申请后,会寄回指定给申请人的案件编号和相关的指导性材料,如应该递交何种文件来支持自己的豁免,等等。在收到指定给自己的案件编号后,申请人应该在所有要递交的文件材料上标明此编号,包括邮寄材料的信封。如果申请人没有这样做的话,递交的申请材料极有可能会被退回。

第三步:

申请人应将所有的申请材料递交到国务院。申请人有责任保证申请材料的齐全。申请人可以通过拨打(202)663-1600电话来查询自己的申请处理进程,查询时应提供案件编号,否则无法查询。

第四步:

国务院豁免审议部审议完毕后,会将自己的推荐意见交给美国移民局,同时按照申请人J-1签证豁免推荐申请表上提供的地址邮寄给申请人一份。如果申请被否决,申请人会直接收到移民局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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