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S 公司与C公司


美国的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的几乎大同小异,都是用于建立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从而将公司责任和个人责任分离开来,使得公司的债权人不能向公司股东的个人财产追讨债务。而S公司和C公司的主要区别在缴税模式的不同,S公司更加趋向去合伙的缴税模式,即仅对公司的成员征税而不会对公司本身征税,而C公司既会对公司本身征税又会对公司的成员征税,即我们常说的“双重征税”(double taxation)

那么S公司和C公司各自有什么特点呢?

C公司的最大特点在于其股票可以上市交易。这就表明C公司具有扩大规模成为像苹果,微软那样的国际型公司的潜力。因为股票IPO上市是目前最方便的融资手段。IPO上市可以让公司在较短的时间筹集大量的资本用于生产和销售规模的扩张。但是C公司的最大劣势在于之前提到的双重赋税的问题,也就是说,C公司本身需要以公司身份报税,并且,公司成员在获得公司分配的利润之后还需要再次以个人名义报税。因此,同样的一笔收入被两次征税。并且,目前很多州对于C公司都有最低缴税的要求。另外,C公司还需要按照州和联邦商法的规定进行一些例行公事,比如定期的董事会开会,正式的投票等等。不要小看这些例行公事,因为要召集董事开会对于拥有众多董事的公司而言并非易事并且需要大量的金钱开销和时间。

S公司常常被称为“内部拥有的公司”(closely held corporation)。这种类型的公司通常没有上市股票进行融资,并且更趋向于合伙的形式。S公司的报税和合伙类似,是“透过型”的直接以公司成员的个人名义报税。S公司也没有例行公事,比如开会投票的规定。但是S公司的最大劣势在于其股票只能私人交易,不能进行IPO上市,因而极大的限制了S公司的发展规模。另外,S公司还有一个局限就是,其股东只能是美国税法意义上的美国居民。

因此,是否选择股份有限公司?选择S公司还是C公司?需要取决于投资人的身份,即是否有资格成立S公司;以及投资人对于自己商业的展望;还有就是投资人的资金能力,因为C公司可能会有更多的赋税以及更加耗时耗资的例行公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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