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1商务签证持有者需要注意自己在美国期间的行为,不能从事法律所禁止的商务活动。到底哪些商务活动是法律允许的,哪些又为法律所禁止呢?Matter of Hira一案提供给我们一个判断准则。法院在此案判决中写道:
“(在判断时)以下几点需要着重强调: 该外籍人士必须明确表示自己不会放弃在母国的居住地、住所;雇主的主要经营场所在母国或者主要商业利润来自于母国;商业行为本身可以是长期性质的,不必是短期的, 但是该外籍人士以这些商业行为为目的的每一次入境必须是短期性质的。”
通俗一点说,雇主在考虑是否能够为雇员申请B1签证时,需要考虑如下因素:该雇员是否会保持自己在美国之外的居所;雇主的主要经营场所是否在美国之外;商业利润是否来源于美国之外。同时该雇员的报酬必须是从美国之外获得的,但是这些报酬可以通过美国的金融机构支付给该雇员。另外,雇员在美国期间,雇主可以补贴他的生活开销,提供日常津贴等。
美国国务院外交事务手册,美国海关及边境检查手册以及美国移民局操作指南详细列出了B-1持有人在美国期间禁止以及允许从事的行为。下文将对这些行为作详细解释。
移民法( INA § 101(a)(15)(B)) 明文禁止持B1身份的外籍人士在美国工作。B-1签证的目的不是为外籍人士提供在美国工作的机会。(9 FAM 41.31 N7)
B1 身份持有人不得在美国上学。如果想在美国读书,B-1持有人可以有两种选择:1)回到母国, 然后重新申请F-1学生签证回到美国读书;2)在美国申请转换到F-1身份,然后以F-1 身份读书。(8 CFR §§ 214.2(b)(7), 248.1(c)(3))
在International Union of Bricklayers v. Meese一案之后,美国移民局修改了自己的操作指南, 不再允许B1持有人在美国从事工地以及室内施工活动,即使这些施工活动是根据售后合同所进行的。但是, B1持有人可以对根据售后合同在美国进行的施工活动进行监督或者培训, 但是B-1持有人自己不得亲自从事施工行为。
这些行为包括:
参与者可以在这些会议或者研讨会上进行正常的“学术活动”,从举办会议或者研讨会的学术机构获得酬金以及一些杂项补贴。 但是这些“学术活动”不得在同一学术机构进行超过9天,并且,参与者在6个月之内获得报酬的次数不得超过5次。
该美国公民必须满足如下条件:
要求如下:
比如:高尔夫运动员、网球运动员、赛车手等。
一般来说,如果外籍人士想在美国从事一份永久性的工作的话, 是不可以持B1签证入境的。不过,某些贸易条约中所规定的从事国际客运以及货运的外国航空公司雇员作为该公司的行政、监督人员或者高科技人才在美国工作是个特例, 可以持B1签证入境, 只要该雇员符合22 CFR 41.51 (c)所规定的条件。但是,如果美国和该外籍人士母国所签订的通商和航海条约规定必须通过E-1签证入境的话,该外籍人士不得通过B1 签证入境。
如果满足以下3个条件,B1持有者可以来美国安装、维护或者修理产品:
但是B1持有人仍然不得从事任何施工或者建筑活动。(IFM § 15.4(b)(1)(B)(3), OI § 214.2(b)(5))
商用卡车司机持B1签证入境之后进行的货物运输必须是跨国境的国际货运:
旅游巴士运营商和商用卡车司机情况类似, 不得在美国国内一地接上乘客然后运送到美国国内另一地。如果乘客在美国国内全部下车了,那么该巴士要么空车离开美国,要么再把乘客接上带出美国。
组织机构必须提供一份含有如下内容的书面声明:
外籍骑手,马车司机、驯马师或者饲养员可以持B-1签证进入美国,为他的外国雇主工作。雇员和雇主国籍无需相同。雇员持B-1签证在美国期间不得为其他雇主工作,不管是美国还是其他国家的雇主。
但是请注意,B-1持有人必须自己承担一切费用。(IFM (b)(B)(19))
结语
以上所列仅仅是部分B-1持有者可以在美国进行的商业活动。如果您的情况比较特殊,上面没有介绍到,您可以参照Matter of Hira一案,结合您自身的情况作做出判断。但是,如果您的行为不在联邦法律法规所规定之列,那么该行为很可能是法律所禁止的。 总的来说,法律对B-1持有人最重要的要求是:不放弃在美国之外的居所,并且雇主的主要商业场所或者主要利润来源地需在美国之外。B-1 持有人 也不得在美国国内获得报酬,但是可以获得一些日常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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