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国务院给出了适格的收养服务提供者的列表(请参见这里)。 这些收养服务提供者将会在整个收养程序中指导收养人并提供相应的服务,如非常重要的为收养准备的家庭教学。
移民局需要决定收养人是否适格。申请人需要将I-800A表格连同家庭教学以及其他文件提交移民局进行审批。在审理过程中,收养申请夫妇需要提交指纹以审查他们的犯罪和儿童虐待的历史。参见这里了解更多打指纹的信息。I-800A被批准后,申请人或他们的收养服务提供者将连同I-800A以及其他支持文件提交给被收养人所在国。
I-800A 表格必须在与被收养人被确定之前提交
缔约国的相关机构会审批I-800A以及其他文件,如果他们认可申请人为适格的收养人,他们会确定一个被收养人并将该儿童的健康和社会历史报告(Article 16)通过收养服务提供者寄送给收养人。收养人有至少两个星期的时间来决定是否接受该被收养人。
如果收养人接受该被收养人,则向移民局提交I-800表格以及之前提到的Article 16报告。移民局将审批该被收养人是否适格。如果需要,申请人还有可能要提交一些签证不适格的豁免申请。移民局在临时批准I-800表格以及相应的豁免申请之后,会将文件提交给美国国务院。
美国移民法定义了这些签证不适格的情况和原因。在一些情况下,签证申请人可以向移民局提出不适格豁免的申请。更多关于豁免和I-601申请的信息请参见这里。
当收养人的案子被移交到美国海外的大使馆或领馆时,美国国家签证中心会告知收养人。此时,美国大使馆或领事馆会通知下一步的程序包括递交移民申请DS-230表格(有的情况下可能需要提交非移民签证申请DS-156,请向收养服务提供者了解详情)。此时,使馆或领馆的工作人员会审批申请,决定该被收养人是否能取得签证。
在审批签证申请之后,领事馆将向被收养人所在国的相关机构提交Article 5 Letter说明美国收养人是适格的并且该被收养人可以进入并永久居留美国。
注意:不要在领事馆提交 Article 5 Letter 之前收养或获取监护权
Article 5 Letter提交之后,收养人就可以正式收养或获取该儿童的监护权了。
缔约国将按照公约发放Article 23 Certificate证实该收养或批准该监护权的转换。收养表格或监护权判令可能随之一起直接被送到美国的海外领馆。
在被收养人的文件完成之后,大使馆或领事馆会安排签证面试,被收养人如果在最初的签证申请时没有亲自面试,则必须出席该签证面试。在面试中,签证官会出示有效的收养或监护权转换的判令。
在最后的签证面试中,领事馆人员将向收养人发放海牙证明以证实该收养或监护权的转换符合公约规定。同时会批准I-800申请并向被收养人发放IH-3或IH-4签证。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关于海牙公约领养的相关信息,请点击以下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