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约领养和非公约领养的比较


如下为公约收养和非公约收养的不同:

公约收养 非公约收养
收养服务提供者 在美国某州拥有营业执照并且获得美国国务院指定的认证部门的认可 在美国某州拥有营业执照即可
收养服务合同 必须包括服务条款,费用等等内容 大部分州法没有做出具体规定
家庭教学 必须同时满足州和联邦要求;由经过认证的服务提供者进行安排 必须满足州和联邦要求
收养费用 在服务合同中列出
父母教学 10小时 如果州法要求才必须进行,否则为自愿选择
收养人资格 在指定被收养人之前必须提交I-800A 可以和I-600同时提交I-600A
被收养人的资格 被收养人的原常住国需要决定其是否适合被收养 满足I-600表格对于孤儿的定义
被收养人的健康记录 由被收养人的原常住国提供并交由收养人审阅
签证类型 IH-3 或 IH-4 IH-3 或 IH-4
签证申请 在国外收养程序或监护权转换程序之前提交 在国外收养程序或监护权转换程序之后提交(岗地马拉和越南除外)
Adoption Records 收养记录 保留7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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