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局需要决定收养人是否又能进行收养。收养人可以通过提交I-600A证明其能力。注意I-600A表格并不是用来评估某个儿童是否符合美国移民法定义的孤儿。但提交I-600A可以让收养人开始收养程序。收养人需要与I-600A同时提交其家庭教学的文件,指纹和其他文件。详细情况请参见移民局官方网站对于I-600A和I-600的信息。
在儿童的居住国完成收养程序或获取儿童的监护权。
向移民局提交I-600表格以及相关支持文件证明该儿童符合移民法对于孤儿的定义。此时,如果之前没有提交I-600A,也可以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具有收养的能力。如果收养人在美国境外,可以向当地移民局办公室提交I-600申请。如果当地没有移民局办公室,当地的美国使馆或领馆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接受I-600申请的提交,比如如果申请人之前的I-600A已被移民局批准并且有效。
美国国家签证中心将提示收养人他们的案子已经转给了被收养人所在国的美国使馆或领馆。这些美国使馆和领馆随后将提供下一步的指导。然后被收养人所在国的美国移民局或领馆办公室将完成I-604表格证明该被收养人满足美国移民法对于孤儿的定义。
I-600表格被批准后,美国的使领馆将会安排该被收养人的签证面试。在面试前提交签证申请DS-230表格或DS-156表格。使领馆会告知收养人需要准备的材料,包括获得法律监护权的证明以及该被收养人的体检报告等。
如果通过审查发现没有问题,使领馆将发放IR-3或IR-4签证。
美国移民法定义了这些签证不适格(Ineligibilities and Waivers)的情况和原因。 在一些情况下,签证申请人可以向移民局提出不适格豁免的申请。更多关于豁免和I-601申请的信息请参见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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