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来说,如果被收养人来自海牙公约的缔约国,而只是临时性来到美国,那么依旧有公约的约束,此时不能提交I-130。
根据美国法律规定,在2008年4月1日美国成为海牙公约缔约国之后收养来自海牙公约缔约国的申请人只有满足如下条件,才可以提交I-130表格:
在美国法律8 CFR 204.303,对海牙收养公约关于收养人的常住地做了如下的解释:
如果收养人常住地在美国,即收养人确实居住在美国并且保持了其永久居住美国的意向。那么该美国公民将被视为常住地在美国。
如果该美国公民收养人居住在外国境外,他依然可以通过如下的方式来获得常住地为美国的认可,并在满足两年共同居住和监护权的条件后实现被收养人的移民:
如果美国公民在美国境外完成了与被收养人共同居住和拥有监护权两年的要求,那么该公民在收养被收养人时将不被视为在美国为其常住地,因此可以提交I-130而非进行海牙公约收养程序。
通常来说,如果一个儿童被视为海牙公约下的被收养人,他的常住地为这个儿童的国籍国。如果他实际居住在国籍国之外的其他国家,并且他的实际居住国的相关机构认为该儿童的身份在实际居住国足够稳定以管辖其收养或监护,那么这个儿童的常住地将被视为在实际居住国。(2)
而如果被收养人只是临时旅行的国家,或为收养或移民美国为提前去的国家将不被视为该被收养人的常住地。(3)
特别规定了,如果其他海牙公约缔约国愿意为被收养人进行海牙收养公约的收养程序,即使目前该被收养人身处美国,申请人依然可以提交I-800A和I-800表格。
如果被收养人目前处在美国境内,但是在他来到美国之前常住在另一个海牙公约缔约国内,那么他在通过被常住在美国境内的美国公民收养而申请移民签证时其常住地依然被视为那个海牙公约缔约国。因此其收养和移民依然受到海牙跨国收养公约的约束。(4)
但是,如果美国收养法庭收到来自被收养人的国籍国的相关机构的书面声明表明该被收养人的国籍国相关机构知道:
如果其他关于101(b)(1)(E)的要求也满足, I-130申请则可以获批。(即从公约收养转换为I-130收养)。
因此,可以看出,对于国籍国为海牙公约缔约国的儿童是否能适用I-130取决于被收养人国籍国的相关机构的态度。
如果被收养人的国籍国的相关机构对于以上三个方面做出了书面声明,律师在美国完成收养程序时,在最终的收养判令上也需要反映这三个方面。当该被收养人适格通过INA §101(b)(1)(E)申请移民时,上述的声明以及判令需要作为I-130申请的支持文件。(5)
但实际上,要获得被收养人国籍国出具的上述的声明是非常困难的。因为目前只有美国要求出具这样的书面决定。其他国家的有关机构并不熟悉这样的业务同时也不会将这样的业务放在首位。甚至有的国家,比如墨西哥已经向美国明确表示他们不会出具这样的声明。(6)
海牙收养公约并不为绿卡持有者的收养行为提供准则。也就是说,即使该绿卡持有者之后变成美国公民,只要在收养程序开始时其为绿卡持有者,海牙公约则不会对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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