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类别的入籍申请人


1. 加速入籍:技術性要求


  • 被派往海外的美國公民的配偶
  • 被自己的美國僱主派往海外的美國公民的配偶可以免受連續居住時間的限制。條件是,美國公民的外籍配偶必須是永久居民,在提交入籍申請時必須身在美國,必須確認在完成被外派的任務之後仍願意居住在美國的意願,且在大多數情況下,還必須表達在入籍以後仍將與身為美國公民的配偶一同居住。如果這些條件都可以滿足,外籍人士在獲得綠卡以後馬上就可以申請入籍,而不用受在獲得綠卡以後還要經過3年或5年才能申請入籍的限制。

  • 美國公民的子女
  • 在滿足下列條件的情況下,美國公民可以為自己的非公民子女申請加速入籍(即不需要受居住時間的限制):

    • 父母雙方至少一人是美國公民;
    • 子女合法進入美國,且當時身在美國(不一定非要有永久居民的身份);
    • 子女未滿18週歲,且在父母的合法監護之下;
    • 美國公民身份的父母必須身在美國至少5年的時間,並且其中至少兩年是在他/她的14歲生日以後;
    • 如果美國公民身份的父母不能滿足上一條的要求,那麼非公民身份的子女必須就是以永久居民的身份身在美國,或者非公民身份的子女的祖父母是美國公民,並已身在美國至少5年時間,其中至少兩年是在他/她的14歲生日以後。

2. 在美國軍隊服役3年或以上


如果外籍人士在美國軍隊內服役至少三年,並且是永久居民的身份,且其在提交入籍申請時仍在軍隊服役,或者在軍隊退役還不到6個月,他/她就可以不受入籍對居住時間的限制。

想要獲得這種居住時間上的豁免,申請人必須:

  • 在服役時獲得過褒獎,或者以值得褒獎的成績從軍隊退役;
  • 至少在軍隊中服役三年;
  • 在進行入籍考試時處於合法的永久居民身份;
  • 如果已經不再服役,或者不是榮譽退役,就必須證明自己的良好的道德品行。

如果申請人是在退役6個月之後才提出入籍申請,並且在軍隊服役至少三年,則其在軍隊服役的時間可以視為在美國連續居住的時間。

3. 由於父母一方或雙方入籍,子女作為附屬申請人隨同入籍


如果外籍子女出生於美國以外,父母一方是美國公民,另一方是也是外籍,那麼在他/她的外籍父/母申請入籍時,他/她未婚且未滿18週歲,就可以作為附屬申請人隨同入籍。但是,在18歲之前,外籍子女必須是永久居民身份,並且身在美國。這種情況下也可以不受居住時間的限制。

如果外籍子女的父母在其出生時沒有美國公民身份,外籍子女在未滿18週歲且未婚之時在美國居住的時間一直是處於永久居民身份,那麼在其父母在其18週歲生日之前入籍,外籍子女也可以因此而獲得公民身份。這種情況也不受居住時間的限制。

如果外籍子女的父母都是外籍人士,一方已經去世,或者父母雙方正在分居,如果其父母仍在世的一方,或者對其有合法監護權的一方入籍,外籍子女也可以因此而獲得公民身份。但是條件是外籍子女在未滿18週歲且未婚之時在美國居住的時間一直處於永久居民身份。這種情況也不受居住時間的限制。

4. 外籍人士破壞了居住的連續性超過一年的時間。如果外籍人士可以滿足下列條件,入籍時這破壞居住連續性的一年的時間可以被免除而不影響入籍申請:


  • 在離開美國之前該外籍人士已經在美國不間斷地居住了至少一年。這個不間斷的一年要求嚴格,任何間隔都不被允許,無論時間有多短;
  • 外籍人士或其身份為美國公民的配偶在海外受雇於:美國政府、美國研究機構、美國公司或者美國公司控股的發展對外貿易或商務的分公司、或國際組織,美國是這個國際組織的會員並且此外籍人士在成為永久居民之前並沒有受雇於此國際組織;
  • 在其離開美國之前一年,已經申請保持其在美國居住的連續性;
  • 其破壞居住連續性的時間是由於其海外工作的需要而造成的(一般由僱主出具證明即可)。

儘管外籍人士有可能在美國以外居住的時間較長,但是通過一定渠道還是可以保持其在美國居住的連續性。在提交入籍申請的時候,必須滿足入籍的其他要求。美國政府的工作人員可以不受居住時間的限制。

5. 以下情況的外籍人士即使滿足了其他入籍的條件也不能申請入籍:


  • 支持推翻美國政府或其他政府的人
  • 支持推翻美國政府的團體的成員
  • 參加過共產黨或其相關組織的人(有例外情況)
  • 在戰爭期間逃匿或者逃兵役,除非獲得無條件的豁免或總統特赦
  • 處於被驅逐出境的程序中,除非其曾經在某些條件下曾在美國軍隊服役
  • 由於是外籍人士而申請免服兵役,或者是由於美國與另外一些國家的條約規定而申請免服兵役,除非其在條約國曾經服過兵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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