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自己的美國僱主派往海外的美國公民的配偶可以免受連續居住時間的限制。條件是,美國公民的外籍配偶必須是永久居民,在提交入籍申請時必須身在美國,必須確認在完成被外派的任務之後仍願意居住在美國的意願,且在大多數情況下,還必須表達在入籍以後仍將與身為美國公民的配偶一同居住。如果這些條件都可以滿足,外籍人士在獲得綠卡以後馬上就可以申請入籍,而不用受在獲得綠卡以後還要經過3年或5年才能申請入籍的限制。
在滿足下列條件的情況下,美國公民可以為自己的非公民子女申請加速入籍(即不需要受居住時間的限制):
如果外籍人士在美國軍隊內服役至少三年,並且是永久居民的身份,且其在提交入籍申請時仍在軍隊服役,或者在軍隊退役還不到6個月,他/她就可以不受入籍對居住時間的限制。
想要獲得這種居住時間上的豁免,申請人必須:
如果申請人是在退役6個月之後才提出入籍申請,並且在軍隊服役至少三年,則其在軍隊服役的時間可以視為在美國連續居住的時間。
如果外籍子女出生於美國以外,父母一方是美國公民,另一方是也是外籍,那麼在他/她的外籍父/母申請入籍時,他/她未婚且未滿18週歲,就可以作為附屬申請人隨同入籍。但是,在18歲之前,外籍子女必須是永久居民身份,並且身在美國。這種情況下也可以不受居住時間的限制。
如果外籍子女的父母在其出生時沒有美國公民身份,外籍子女在未滿18週歲且未婚之時在美國居住的時間一直是處於永久居民身份,那麼在其父母在其18週歲生日之前入籍,外籍子女也可以因此而獲得公民身份。這種情況也不受居住時間的限制。
如果外籍子女的父母都是外籍人士,一方已經去世,或者父母雙方正在分居,如果其父母仍在世的一方,或者對其有合法監護權的一方入籍,外籍子女也可以因此而獲得公民身份。但是條件是外籍子女在未滿18週歲且未婚之時在美國居住的時間一直處於永久居民身份。這種情況也不受居住時間的限制。
儘管外籍人士有可能在美國以外居住的時間較長,但是通過一定渠道還是可以保持其在美國居住的連續性。在提交入籍申請的時候,必須滿足入籍的其他要求。美國政府的工作人員可以不受居住時間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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