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先生是老華僑,上世紀四十年代起便僑居美國。古家世代書香門第,古先生自小受詩書禮樂的熏陶,尤其愛好書畫古董。古先生來到美國後,在紐約和洛杉磯各開了一家古董店,並在兩地分別註冊了「古氏古董」的字號。經過幾十年的苦心經營,「古氏古董」在美國東西兩岸名聲遠播,成為人們在美國購買中國古董的首選之一。
古先生曾兩度結婚,膝下有兩個兒子。大兒子大古為第一個妻子所生,小兒子小古為第二個妻子所生。上世紀九十年代初,古先生已經年逾古稀,打算讓自己的兩個兒子繼承父業。但不幸的是,兩個兒子從小不和,尤其是大兒子性情古怪,無法與小兒子共事。無奈,古先生去世前,只好做出安排,把洛杉磯的古董店留給大兒子大古,把紐約的古董店留給小兒子小古。古先生本希望兩個兒子在東西兩岸各自經營,井水不犯河水,但古先生去世後不久,他的遺願變落空了。
大古對父親把紐約的古董店留給同父異母的弟弟小古心存芥蒂,暗自發誓一定要把紐約的古董店奪回來。但在古先生在世時,大古不便發作。古先生去世半年後,大古開始了自己的計劃,把生意擴展到紐約。大古租下小古的紐約「古氏古董店」對面的一家門頭,開了一家新店面,並命名為「大古氏古董店」。大古在新店開張前,在紐約的華文報紙上以「古氏古董」的字號大作廣告,以至許多紐約「古氏古董店」的老顧客誤以為小古又開了一家分店。
小古知道大古在和自己作對,便請人與大古協商,要求大古停止使用「大古氏古董」的店名,並停止以「古氏古董」的字號做廣告。但大古拒絕了小古的所有要求,並進一步擴大店面,增大了廣告的投入。在此期間,許多不知內情的顧客開始前往「大古氏古董店」購買古董。有的顧客誤以為大古與小古的古董店本是一家,有的顧客則以為「大古氏古董店」才是正宗的「古氏古董店」。
小古眼看自己古董店的顧客不斷流失,以急如焚。在與大古協商破裂以後,便請律師把大古和「大古氏古董店」告上法庭,要求法庭禁止大古使用「大古氏古董」的店名,並停止以「古氏古董」的字號做廣告。大古對此頗不以為然,堅持他有使用自己姓氏的權利,而且他的「古氏古董」的字號貨真價實,絕非假冒,任何人沒有權禁止他使用。那麼,小古是否能如願以償呢?
根據美國法律,姓名是每個人的財產,所以個人有使用自己姓名的天然權利。但是,在商業環境中,使用自己姓名的權利卻受到一系列法律的限制,比如說商標法、不正當競爭法等。舉個簡單的例子,在美國有很多人姓「福特」,但並不是每個姓「福特」的人都有權開一家汽車公司,並冠上「福特」的名字。原因在於,美國市場上已經存在一家「福特」汽車公司,而且「福特」已經成為美國市場的著名汽車品牌。在這種情況下,其他姓「福特」的人便不再有在汽車行業使用自己姓氏的權利,反之便違反了商標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
在小古訴大古案中,法庭首先指出大古有使用自己姓氏的權利。但法庭同時指出,大古沒有權利借小古在紐約的字號出售自己的商品謀利。在商業環境中,使用姓名的權利並不是毫無限制的。其中,如果使用姓氏會造成公眾的混淆,那麼法庭便可以禁止在生意中使用這種姓氏。在本案中,小古的「古氏古董店」在紐約享有盛名,為了建立並維持自己的商業信譽,小古進行了大量的廣告投入。大古的「大古氏古董店」使許多顧客混淆了大古與小古的古董店的區別,將其誤以為一家古董店。這等於是大古借小古的「古氏古董店」的字號出售古董。
大古辯稱,他只是使用自己在洛杉磯的店名,並無意造成混淆。至於事實上造成的混淆是他本人無法控制的,所以他不應當承擔責任。法庭批駁了這種辯護,指出大古的主觀意圖並不重要,重要的是他的行為造成的客觀後果。只要「大古氏古董店」在客觀上造成了顧客的混淆,就對小古的「古氏古董店」構成了不正當競爭。法庭因此以不正當競爭為由禁止大古使用「大古氏古董」或「古氏古董」的店名和字號。
「大古氏古董」在開張六個月後,不得不關門大吉。但是,紐約法院的決定並不妨礙大古到紐約之外的其他地方開設「古氏古董店」。對於大古來講,仍然是廣闊天地,大有作為。
法律要點:
根據美國法律,姓名是個人財產,個人有使用自己姓名的固有權利。但是,在商業行為中,使用自己姓名進行商業活動的權利受到法律的限制。
在商業環境中,如果使用姓氏會造成公眾的混淆,那麼法庭便可以禁止在生意中使用這種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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