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捕證申請簽發記錄是否應予公開

那麼,美國最高法院在上述案件中所奠定的公眾知情權是否也適用於搜捕證呢?直到最近,絕大多數的州法院都不認為公眾對搜捕令及其申請材料有知情權。 聯邦法院關於這一問題的最早判例為1980年的「二樓臥室搜捕令案」。 在該案中,羅德島聯邦地區法院認為,根據聯邦刑事規則,簽署搜捕令的副法官必須將一切有關搜捕令的材料在法院記錄室備案,而一切在法院記錄室備案的文件又都屬於公共文件(public records),所以有關搜捕令的材料也應公開,但法院有權將其封閉。

對此美國最高法院尚未有機會做出裁定,而美國各聯邦上訴法院又持不同觀點,其中以第八巡迴上訴法院的「麥克頓內爾·道格拉斯公司案」 與第九巡迴上訴法院的「時代明鏡公司案」 最具代表性。這兩樁案件都涉及代號「三極風暴行動」的聯邦政府對國防工業中欺詐與行賄行為的調查行動,上訴法院都維持了下級法院將將搜捕令及其申請材料封檔(seal)的決定,但理由不盡相同。

在「麥克頓內爾·道格拉斯公司案」中,密蘇里東區聯邦地方法院簽署了兩份搜捕令之後,批准了檢方單方面提出的將搜捕令及其申請材料封檔不公開的要求。新聞媒體因無法得到這些被封閉的文件,向法院提出動議,要求解除封檔。一審法院拒絕了這項要求。在上訴中,第八巡迴上訴法院採用了「裡士滿報業案」以來的兩步分析法,首先確定,搜捕令歷來經常在法院公開備案,因此屬於傳統上對公眾開放的文件。此外,公眾能否接觸到與申搜捕令有關的文件對於公眾瞭解司法程序與刑事司法制度的運行方式有重要的關係,有助於限制檢方與法院濫用權力,因此它的開放有非常積極的作用。由於搜捕令滿足兩步分析法的標準,它的公開應視為憲法第一修正案所保障的權利。但上訴法院接下來又指出,這項權利並不是絕對的。在本案中,一審法院完全有理由認為,不封閉此文件便不足以保護政府的強烈利益,而且限制性較少的措施又不實際,所以其決定應予維持。

在「時代明鏡公司案」中,聯邦第九巡迴上訴法院維持了一審法院拒絕公開搜捕令的決定。它適用最高法院提出的兩步分析法後首先指出,從傳統上來看,搜捕令的簽署一般都在秘密中進行,因此它不符合「歷史開放」的要求。雖然其有關材料一般是對公眾開放的,但政府一向能夠通過向法院申請封閉令來限制公眾對這些材料的知情權。而只要政府能夠證明刑事調查需要保守機密,法院也總是批准這類要求的。此外,第九巡迴上訴法院還認為,搜捕令及其有關材料也不能滿足第二步分析的要求,雖然公眾在這方面的知情有益於公共利益,但公開這類文件會妨礙申請搜捕令的過程與政府進行刑事調查的能力。法院指出,正是由於這個原因,所以大陪審團程序總是不對外公開的。既然搜捕令的申請發生在大陪審團程序之前,該程序也不應公開。據此,第九巡迴上訴法院宣佈搜捕令的公開不是憲法第一修正案所保障的權利。

總之,美國法院在處理司法程序中的公眾知情權與報道權問題時,必須考慮如何平衡它們與被告的公平審判權利、以及公訴方利益之間的關係。隨著最高法院對處理媒體問題的逐漸習慣,它對法院控制媒體的權力也加強了限制。它要求法院盡可能避免採取極端的措施,以避免所謂「事先壓制」(prior restraint),同時要求法院盡量採取非極端的措施,包括命令將庭審延期,詢問陪審團成員對審前曝光的反應,或在庭審期間對陪審團進行隔離等。 另外,從律師自律的角度來講,美國律師公會的職業道德規則也禁止律師在法庭外發表有可能對審判結果造成影響的言論 至於新聞報道是否不恰當地暴露了當事人的個人隱私,這與公眾的知情權並不相干。它的產生並不是因為媒體知道的太多,或司法機構透露的太多,而是因為媒體本身缺乏自律。如果這種報道觸犯了受法律保護的當事人隱私權,則後者可通過誹謗侵權民事訴訟來解決。不能因此而限制公眾知情權與媒體報道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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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Higher values were served by the closure and that the means employed were narrowly drawn to serve those values.」
17Robert J. Brantman and Scott K. Martinsen, Constitutional Law -- Times Mirror Co. V. United States And A Qualified First Amendement Right Of Public Access To Search Warrant Proceedings And Supporting Affidavits, 65 Notre Dame L. Rev. 781 (1990), 792.
18In re Search Warrant for Second Floor Bedroom
19 In re Search Warrant for Secretarial Area Outside Office of Thomas Gunn, McDonnell Douglas Corp., 855 F.2d 569; 1988 U.S. App. LEXIS 11687; 15 Media L. Rep. 1969 (8th Cir. 1988)
20Times Mirror Co. v. United States, 873 F.2d 1210; 1989 U.S. App. LEXIS 5110; 16 Media L. Rep. 1513 (9th Cir. 1989)。
21牛津美國法律指南,援引Nebraska Press Ass』n v. Stuart (1976)。
22ABA Rule 3.6 (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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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驻加拿大温哥华、中国沈阳和巴西里约热内卢的前领事馆官员,吕思齐律师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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