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解“后续加入”(Following-to-Join)规则(一)

I-485主申请人的配偶或孩子以附属身份提交身份调整申请

一、美国移民类别基本概述

美国国会管理移民事务的签证体系包括有配额限制的移民签证和无配额限制的移民签证。有配额限制的移民签证类别包括家庭担保移民、就业移民和多元化移民,而无配额限制的则适用于美国公民的直系亲属(配偶、孩子和父母)。参见8 U.S. Code § 1151(a), (b)。

因此,根据《移民与国籍法》(INA),合法永久居民(永居、Lawful Permanent Resident)的配偶和孩子不属于直系亲属,需要等待移民签证配额的安排。永居必须为其配偶和孩子提交I-130表格(外国亲属申请表)。当移民签证名额可用时,配偶和孩子可自行提交I-485表格(登记永久居民身份或调整身份申请表),或者在境外美国国务院领事馆申请移民签证。

但在某些情况下,根据“后续加入”规则,永居的配偶或孩子无需提交新的I-130申请。

本文将讨论一种情况,即永居此前通过提交I-485申请获得了身份,而配偶或孩子未随同申请调整身份,目前以有效的非移民身份居留美国,希望申请调整为永久居民身份。

二、“后续加入”规则与资格

“后续加入”规则来源于《移民与国籍法》(INA):

"A spouse or child… shall, if not otherwise entitled to an immigrant status and the immediate issuance of a visa as [a family-sponsored, employment-based, or diversity immigrant], be entitled to the same status, and the same order of consideration provided in the respective subsection, if accompanying or following to join, the spouse or parent."8 U.S. Code § 1153(d).

简单而言,若配偶或孩子本身不具备移民身份并且没有签证配额,他们可以通过陪同或后续加入,享有与主申请人相同的移民身份和优先顺序。

例如,小宋的雇主数年前为她提交了I-140 EB3申请。之后,小宋与现任配偶结婚并生下孩子。然而,当移民签证可用时,由于小宋的配偶刚完成J-1交换项目,必须返回本国居住两年,因此配偶和孩子未与小宋一同提交I-485申请调整身份。

现在,小宋的配偶和孩子已不在受“满足本国居住要求”的限制,并希望尽快与小宋相见。他们选择以另一种非移民身份即B2旅行签证入境美国,并计划在美国境内申请调整为永久居民身份。他们自身均不具有独立的移民身份,也没有移民签证配额。这时,作为永居的小宋无需为他们提交新的I-130申请。他们仍是此前获批的I-140 EB3申请的附属受益人,并适用“后续加入”规则,享有与主受益人小宋相同的EB3类别和优先顺序。当EB3移民签证仍有名额或可用时,他们即可提交I-485申请作为附属申请人调整为永久居民身份。

但并非所有配偶或孩子都能符合如小宋配偶和孩子那样的条件。根据移民法规22 C.F.R. § 42.53(c),以下情况决定配偶或孩子是否符合主申请人同等优先权:

1.符合附属资格的配偶应当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 在配偶申请调整身份时,主申请人仍处于永居身份;

  2. 婚姻关系在主申请人获得永居身份之前已然存在;以及

  3. 在配偶申请调整身份时,该婚姻关系仍然存在。

2. 符合附属资格的孩子应当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 在孩子申请调整身份时,主申请人仍处于永居身份;

  2. 亲子关系在主申请人获得永居身份之前即存在;

  3. 在孩子申请调整身份时依然未婚;以及

  4. 这孩子申请调整身份时,年龄在21岁以下(或根据儿童身份保护法案适用例外情况,详见我们的网页)。

  5. 此外,对于被收养的孩子而言,如果在主申请人移民时,尚未符合两年合法监护权和共同居住的要求,只要该孩子申请移民时仍未婚且年龄在21岁以下,之后仍可通过“后续加入”规则申请移民。

此外,根据移民法规,“陪同”(accompanying)意味着附属申请人在主申请人调整身份或移民签证签发后六个月内调整身份,而“后续加入”(following-to-join)则没有严格的时间限制,只要申请人未去世、主申请人未归化为公民或未放弃永居身份,“后续加入”资格将长期有效。

三、结论

一般情况下,合法永久居民的配偶或孩子必须先获得批准的I-130申请才能申请移民签证。然而,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他们可依据“后续加入”规则作为附属受益人,直接申请调整为永居身份,而无需单独提交I-130申请。即配偶或孩子本身不具备独立的移民身份并且没有签证配额、与主申请人的身份关系在主申请人获得永居身份前即已成立并存续、主申请人仍处于永居身份并仍健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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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