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申請人突破職業移民排期策略 (下)
周健律師
在系列文章(上)中,針對出生於中國大陸和印度的EB-2類申請人受排期限制的情況,我們的律師為符合條件的相應申請人提出了一條捷徑,那就是選擇進行EB-1類I-140申請。
對我們的這個建議,很多申請人提出了疑問。因為根據他們平時的認知和瞭解,逕EB-1類申請是職業移民申請的第一優先類別,對申請人的資格條件有著非常高的要求。按照相關規定,EB-1類的申請人要在其自身的領域內(包括藝術、科學、教育、商業、體育等)達到頂峰,例如移民局網站上在舉例說明EB-1類申請人獲得國際獎項時直接列舉了諾貝爾獎作為例子。因此,申請人普遍認為EB-1類申請不是他們的可行選擇。哪怕一些在研究領域內著名的科學研究人員也都會選擇比較安全可靠的NIW。那麼在實際操作中,EB-1申請真的那麼難麼?如果不是,它又對申請人有怎樣的要求?下面,我們將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和現實實踐的對比,來實際說明EB-1申請的可行性。
根據移民法律的規定,職業移民第一優先(EB-1)包括以下三種類別:EB-1(a)特殊技能人才、EB-1(b)傑出教授/研究人員以及EB-1(c)跨國公司主管/經理。EB-1(a)申請中的特殊技能人才應為在其專業領域具有特殊才能和具有很高成就的傑出人才;EB-1(b)申請中的傑出教授/研究人員是指在國際上享有聲譽的在某特定的科學或學術領域傑出的教授和研究人員;EB-1(c)申請中的跨國公司主管/經理是指跨國公司調任到美國的高級行政人員和高級經理。下面我們將以EB-1(a) 為例,證明分析進行申請的可能和技巧。
特殊技能人才或EB-1(a)類別適用於那些可以證明在其專業領域裡的成就達到頂峰的外國人。申請人需要符合規定的十個條件中的至少三條 (具體請點擊這裡)。 那麼怎樣才能滿足這十項條件?很多申請人的狀況從表面上看並不能明顯的證明符合其中的三項條件。 那麼,有什麼捷徑嗎?我們在實踐中的基本原則是深度挖掘,多條互補,質量結合。有些容易忽視的成就, 經過挖掘包裝,逕 有可能就被USCIS承認為一項成就。 在某些項不是很明確能否合格的情況下, 申請人可以選擇十條中的多條進行證明,多條之間進行互補;而在某一具體的項目中如果申請人的資格不足夠強有力的話,申請人可以在這一具體條框內(如獎項、文章或報道等)採取質量結合的方式來證明。
我們下面就選取一般學者和研究人員較常用的條件類別進行舉例說明:
- 在專業期刊或其它重要媒體上發表學術文章。
學術文章是研究人員研究成果的集中表現,也是一項非常容易考量的標準,因此,在職業移民多個優先級別對申請人資格的考量中,專業期刊或其他媒體上發表的學術文章都是一個最直接最重要的評判標準。在EB-1(a) 規定的十項標準中,我們也非常重視這一點,幾乎所有的EB-1(a) 申請人也都選擇證明自己符合這一條標準。但怎樣規格的學術雜誌上發表的文章才符合標準,多少篇文章才滿足要求?
在申請人的研究工作中,一篇研究成果文章的撰寫一般要基於多年的研究工作,而一篇文章自投稿到發表的審議過程也要經一年或者甚至更久的時間,因此, 大多數申請人的學術文章數量都相對有限。特別是對於一些工程領域的申請人,他們的工作領域內很少會有這樣的期刊發表論文,而大多數研究成果也都只是以會議論文的形式發表。因此,為了使得既有的材料更加具有說服力,在組織證明材料時,我們為廣大的申請人提供如下原則:
第一. 如無主要期刊上發表的文章,有份量的會議論文和多篇在一般期刊上發表的文章也有很強的說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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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如無第一作者的文章為主,可以提交多篇合作或團體完成的論文作為補充,並付補充材料(如教授
或主管的推薦信)證明自己在研究中的重要作用。
第三. 如果英文文章數量較少,可以提交中文文章,用輔助性中國專家的推薦信來證明中文文章的地位和
份量。
總體而言,發表的文章可做到質量和數量的互補,並非只有主要期刊第一作者文章才符合條件。
- 專業協會的會員資格。
在EB-1(a)職業移民的十項可選擇性條件中, 會員資格是被常選用的一條。這一是因為大多研究學者或是工程師在其研究或工作領域都有著這樣或那樣的會員資格;二同時也是因為這一項條件比較容易證明。
在各個研究或工作領域內,學術或研究組織是業內人員交流合作的平台,組織內部的活動和交流必將會促進成員之間的資源共享和互助合作。而這些組織的會員資格或者在組織中的擔任的一些職務工作都是評介申請人學術成就和研究背景的一個考量要素。因此,申請人可以通過提交入會或會員資格證明,以及參與的組織活動來證明自己的會員資格。當然,協會組織負責人 的證明也是非常有利的證明。但在申請中,什麼樣組織的會員資格才更有說服力?如果沒能夠參與到領域內規格比較高的組織怎麼辦?
首先要說,領域內著名或權威組織的會員資格(有一定門檻的會員資格,並非交申請費即可的)是最有利的證明。如果沒能加入到這樣的組織,我們的建議是,以量補質,也就是說我們建議申請人可以通過提交多個普通或一般研究組織的會員資格來增強說服力。在這種情況下,申請人應該多採用輔助證據也就是說其他會員的證明文件、負責人的證明材料等來突出證明自己在組織中所做出的貢獻和作用。此外, 在這樣的組織中,我們建議申請人能夠積極參與活動以增加自己的影響力和號召力,成為某些部門或小組的組織者或負責人,就有可能被承認為符合組織領導人一項。
- 申請在專業領域表現優異,曾獲得一些的國內或國際獎項。
關於獎項這一條,情況和學術文章的大致相同。對於大多數申請人,或多或少的大小獎項是肯定有的,但國內或國際著名獎項這樣的要求則不容易實現。像移民局在舉例中直接提出諾貝爾獎獲得者這樣的情況,根本不是我們實踐中會遇到的問題。
其實也就是說所謂獎項,至關重要的獎項當然很好,但在一些其他的情況下獲得的普通獎項,如在學術會議上的發言所獲得的獎項、或者是在中國國內獲得的一些全國性的科技進步獎或選擇性較強的科研基金(外加專家在推薦信中的具體說明), 多個互補也可能符合重要獎項這一條。
- 在科學、學術、藝術等專業領域裡作出原創性的重要貢獻。
在原創性貢獻這一項條件中,很多申請人就自動將原創性的貢獻直接等同為了專利。但實際上,雖然專利是這一項中的突出代表,但並不是說只有專利才能算作原創性的重要貢獻。
我們在實際操作中經常用到的另外一種證明原創性貢獻的方式是, 通過申請人發表的學術文章再加上相關人士的推薦信,來證明申請人研究成果在領域內的突破性或原創性。
- 對本專業領域的其他人的作品或成果進行評審鑒定。
對同行文章的審議鑒定從資格上來說,直接就是對審議人研究成就的肯定,直接證明了審議人在研究領域內的領先地位。但這個審議人的資格的獲得並不像大家想像中的那麼困難,我們在實際操作中,甚至應用過申請人以前在中國被邀請參與一些期刊審議工作來證明這一條款。
- 專業及主要商業出版物,或者主要媒體上發表的文章或相關報道對申請人的介紹或報道。
申請人的研究工作或研究成就,在專業及主要商業出版物,或者主要媒體上的相關報道,也是證明申請人資格的一種可選擇形式。如果申請人的研究在專業領域內影響重大或有顯著成就,一個單獨深入的報道記錄就足以證明申請人的資格。但這並不是說只有單獨深入的報道才有證明力。在實際操作中,報道可以是多種媒介的,包括電視、網絡以及平面傳媒;而有的報道並非直接針對申請人個人。對申請人所在團隊的報道加上團隊負責人推薦信證明申請人在團隊中的主導地位結合,有可能符合對申請人報道這一項。
舉例來說明:例如王博士在申請中想要證明符合這一資格,但沒有獨立的針對其個人報道,並且相關的報道也沒有單獨明確提出王博士的姓名及研究貢獻。但在申請中,我們同樣可以使用這個相關的報道來證明王博士的資格,只要在申請中能夠輔以該研究團隊的負責人或相關人員的證明文件,證明王博士在此項研究中的貢獻即可。
EB-1(a)申請的上述策略也可適用於EB-1(b) (關於EB-1b具體條件請點擊這裡)的申請。 對EB-1(b)要突破的誤區是(1) 並非只有學校和科研機構才符合合格僱主資格,任何公司或機構只要有三個全職的科研人員,就可以為個人遞出申請; (2)三年研究經驗並非一定要博士畢業後工作才能算,碩士畢業後的相關工作或博士生期間工作(折半)都有可能算合格工作經驗, 只要有輔助材料證明在其間有一定的科研成就;(3)並非只有博士學位申請人才夠資格,許多有成就的碩士學位工程師或研究員的EB-1b申請都成功獲得了批准;(4)並非只有傳統的研究職位(如教授,研究員)才符合資格,其他從事研發為主的工程師,技術員和相關職位都有可能申請。 我們律師事務所就曾幫多位計算機程序研發工程師成功獲得EB-1(b)的批准。
在目前EB-2類移民名額有很長排期的情況下,申請人應有良好的心態。對於可能符合EB-1類基本要求的,應該積極嘗試,因為一旦成功,其回報會遠大於EB-2。同時,申請人也需更加認真準備材料,請有經驗的律師研討策略,精心包裝,以提高批准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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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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