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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哲瑞律師談華人移民美國史系列之十三--- 惡法猛于虎 异國路難行

“苛政猛于虎!”孔夫子這句話是對黑暗政治的形象描述。孔子雖被后世尊為圣人,卻想象不到兩千余年后,當華人背井离鄉到新大陸謀生時仍然不得不面對這种“猛于虎”的局面。當然,在美國這樣一個法治國家,最大的“苛政”莫過于立“惡法”。自華人初到美國后的近百年間,美國各州政府和聯邦政府先后通過數不清的針對華人的歧視性惡法。此類立法之多,可謂汗牛沖棟,層出不窮。

華人勞工的第一個落腳點是加利福尼亞州的舊金山。當第一批華工乘船到達舊金山碼頭時,受到了當地政府的歡迎。但是,好景不長。當白人發現華人与自己形成競爭的時候,排華情緒便漸漸露出端倪。但排華情緒最初局限在加州華人集中的地方,主要是舊金山灣區一帶。于之相應,最初針對華人的歧視性惡法也局限在加州和美國西部各州。

1852年,加州議會通過了針對淘金華工的歧視性稅法。此時离第一批華工在舊金山登陸只有短短三年時間。三年前的歡迎已經變成無情的歧視和排斥。這是美國和加州歷史上通過的第一項針對華人移民的歧視性法律。這項法律為此后聯邦和各州政府通過數百項歧視性法律打開了閘門。兩年后,加州議會通過修正案,規定這項歧視性稅法只适用于華人。按照這項法令,淘金華工必須單獨向加州政府交稅并購買淘金的特別許可證。

俗話說,上行下效。淘金工地本來就如叢林社會,弱肉強食。在人數上不占优勢的華工經常受其他种族工人的欺負。加州政府的歧視性法令使許多淘金白人膽子更大。針對華工的搶劫和殺人事件愈演愈烈,而當地執法部門對此經常睜一只眼閉一只眼。這种狀況令當地華工忍無可忍。然而,他們初來乍到,語言不通,在一個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与大清國完全不同的國家,反种族歧視、爭取平等的道路注定荊棘叢生。不過,華工在認識到种族歧視已經成為一种政府行為后,便起而抗爭。

1853年,也就是加州政府通過第一個歧視華人的稅法的第二年,華工派出代表并請了律師,到加州議會反映針對華人的歧視政策,并促請議員重視針對華工的暴力犯罪行為。同時,華人代表也向議會反映了加州法庭不愿接受華人做證的問題。當時,以華人為目標的犯罪行為不斷增加,而加州法庭不接受華人做證。這樣一來,許多以華人為目標的罪犯便常常因證据不足而逍遙法外。這使得不法分子更加有侍無恐。

在此后的几十年間,華人代表曾几度在加州議會做證,維護在加州華人的利益。值得一提的是,華人甚至雇用律師在加州議會游說,曾經成功地阻止加州議會通過某些極端歧視華人僑民的法律。考慮到當時,華人來到加州不足十年,這些努力實屬難能可貴。但是,華人在加州議會爭取平等的斗爭不久便被日益失控的排華气氛所淹沒。

加州行政當局和立法机關均對華人關上了大門。求告無門的華人僑民被迫走上司法訴訟這座獨木橋。然而,訴訟的路崎嶇不平。尤其是在加州法院。雖然從形式上講,加州与其他各州一樣,實行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權分立。但是,加州法院作為州政府的司法分支常常受到政治气候的影響。自1850年代以降,加州的排華气氛甚囂塵上。不幸的是,享有司法獨立的加州法院也陸續加入了排華的行列。

在早年華人提起的司法訴訟中,最突出的問題是華人是否有權在法庭上做證。當時,“民權法案”和聯邦憲法第十四修正案尚未在國會通過。對少數民族的歧視沒有多少法律約束。這种歧視也反映在司法程序中:黑人和印地安人無權在法庭上做證。但是,至于華人是否能在法庭上做證,卻沒有判例可循。華人為了爭取在法庭上做證的權利,一直把官司打到加州最高法院。1854年,加州最高法院判決,華人移民与黑人和印地安人一樣,無權在法庭上做證。此項判決為華人是否能夠在法庭上做證的爭論划上了一個句號。不過,卻是一個有著鮮明种族歧視色彩的句號。

雖然歷經挫折,華人移民并沒有停止通過訴訟為自己爭取平等權益。在1850年代,加州的華人人口穩定增長。這令許多白人种族分子十分不安。他們想方設法阻止華人移民的勢頭。不幸的是,在十九世紀的美國,白人种族主義大有市場。而且,种族主義分子不但有听眾,也有政治資源將其意識形態付諸實施。加州的政客為了迎合种族主義分子的排華胃口積極活動,不斷通過歧視華人移民的法律。

正如前文所述,華人移民最初曾求助于加州行政當局和議會,要求加州政府給予他們平等保護。但是,在美國的政治制度中,政府首腦和議員均為民選。所以,在大部分情況下,政府官員和議員事實上只為選民負責。華人新移民的手里沒有選票,便注定了他們在政府和議會中沒有自己的聲音。然而,美國的法院獨立于政府的立法和行政机构。尤其是,美國的聯邦法院,他們不但不從屬于各州政府,而且也不從屬于聯邦政府的立法和行政机构。最重要的是,聯邦法院的法官由總統直接任命,由國會批准后即為終身法官。由于聯邦法官的產生過程不受選民直接左右,他們在很大程度上可以不顧民意,只對法律負責。所以,在排華成為“民意”的年代,聯邦法院便成了華人移民能夠尋求公道的唯一去處。

(12/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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