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曉雲(作者簡介)
常言道: 「入境隨俗.」西諺也有 「身在羅馬,行羅馬人之行」的說法.這個道理誰都知道。但是許多人沒有意識到, 一個外國人來到美國,無論是移民還是觀光探親,更要緊的是瞭解並遵守美國的法律。其實,美國是一個民族大熔爐. 美國人在這個文化裡長大, 也並不很在乎一個外國人的言談舉止是否符合道地的美國風俗。但是如果誰觸犯了他們的法律,企圖用風俗不同,文化背景有差異來為自己辯解開脫,那只能是徒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在這一點上他們絕不含糊, 也絕不客氣。不幸的是,有些新移民觸犯法律,確實同文化差異有關,可以說是他們誤解了美國的法律,但也未嘗不可以說是美國法律誤解了他們。
作為一個執業律師,這些年來我在美國經歷或耳聞目睹過不少華人對美國法律茫然無知,由於誤會而遭受刑事處罰的故事。其中有些是悲劇,更多的是悲喜劇。當然,我本人只是在開業後的最初幾年接觸到刑事案件, 其中多半是商店行竊,衣廠老闆拖欠工資,違法買賣食品券等類的小案子,當事人來找我時就已直言不諱, 所以也沒什麼可寫. 倒是有幾樁原本不應該發生的事, 令我難以忘懷。
掛牌開業後的第一個月裡,一位先生由朋友介紹來找我。幾天前,他在一個風雨交加的夜晚驅車送親人去機場,半路輪胎打滑,與另一輛車相撞。據他說當時車窗外黑漆漆一片,也看不清對方車在哪裡。偏偏他的親人又要趕飛機。所以他就將車開走了。剛到肯尼迪機場,就被尾隨而來的警察拷上手拷,刑事拘留了一夜才獲釋放。檢方對他的起訴是擅離事故現場(leaving the scene of accident)。他說,車撞傷了人以後逃離現場(hit and run)屬於刑事犯罪,這倒是原來知道的。但當時他並不知對方受傷, 更不知在這種情況下離開現場就是刑事罪。他希望我能替他向法官解釋,作為一個剛到美國幾年的外國人,他並不知道美國有這樣的刑事法律,不具備犯罪心理,因此不應判罪,或至少應該得到寬大處理。雖然我當時剛從法學院畢業,缺乏執業經驗,但仍然直截了當地告訴他,美國法律不承認這樣一種辯護理由。這一點也為我後來的經驗所驗證。這位先生後來同檢方達成認罪減刑的妥協(plea bargain),總算沒有坐牢,但失去了原來的醫院工作,滿懷失望地回到中國。
在這個案子中, 我的客人多少有點過錯, 因為離開事故現場的確是有悖常理.但有時被告的行為其實沒有惡意,按常理也說得過去,只是因為觸犯了一條他並不知其存在的刑律,就被起訴定罪,那就很冤枉了。
有一位華人在移民局申請返美證(即申請綠卡期間臨時出國後返回美國的許可),等了兩年尚未批准,每一次去移民局詢問,都碰一鼻子灰,被那兒的工作人員三言兩語打發走,心中很是不平。這一天他又悻悻地來到移民局,並沒有抱多少希望,不想遇見一位和顏悅目的女士,不一會兒就把事情辦好,要他次日早晨來取返美證。他真是感激萬分,一個勁地道謝,並執意要給這位女士塞二百塊錢, 以示感謝。女士連連搖頭,說她的部門有規定,不准收禮。我們這位先生仍不甘心,便說那麼我明天拿了返美證再給你吧。
第二天他拿到返美證後,果然從口袋裡拿出二百美元,一面向那位女士道謝,一面把錢遞過去。不想站在她身後的一位男士正是聯邦調查局的特工,走過來二話不說,就把他拷上手拷帶走。
我在準備辯護工作時發現,美國聯邦法律中確有規定,政府工作人員不許收禮,非政府工作人員也不得送禮,即使是對一位政府工作人員本來就應該做的事表示感激也不行。其實細想起來,這條法律也有它的道理: 如果僅僅禁止事前賄賂而不禁止事後饋贈,有意行賄的人就可以用事後饋贈的方式來變相行賄,執法者如何區分呢? 只是如果對這個案件就事論事,我的客人的確沒有行賄的意思,只是感激而已.斥責一番不就可以了,為什麼一定要以重罪(最多可判監禁六個月以上)的罪名起訴他呢? 難道檢方手裡像樣的刑事大案不夠做了嗎? 我這位客人最後總算沒有坐牢,但監外假釋也很麻煩,況且留下刑事記錄,真是冤枉得很。
我遇到的另一個刑事案更加離奇,更加不可思議,因為它是由夫妻恩愛引起的。有這麼一對夫婦,新婚燕爾,為謀生計在美國開了一家餐館。一天晚上十點左右,兩人正在清掃打佯,太太忽然接到母親電話,稱患急病剛被送進醫院。太太急於趕去探望,同先生打了個招呼,就匆匆地衝出餐館,向自己的汽車走去。時值冬令,正是那一年最冷的一天.先生心裡猛然一動,拿起太太的大衣追出來,要她披上.太太只說了句: 「我不冷,」隨手將丈夫的手推開,一邊就往車裡鑽。但先生拽著她的手臂不放,執意要她帶上大衣。
偏偏這時一位鄰鎮的警察下班路過這裡。在他看來,一男一女推推拉拉,似乎是在打架,就停下車來詢問究竟發生了什麼。沒想到兩人都不會一句英文,硬是解釋不清。警察滿腹疑心,就要把男的帶走。女的一看急了眼,對警察又哭又喊。警察一氣之下,真的把男的拷上手拷帶走。
庭審時,太太作證,說她與先生婚後關係很好,從未打過架,那一晚確是因為母親有病,急於去探望,所以把先生拿來的大衣推回去。先生完全是好意。但警察認為太太對他態度不好,不願撤回起訴,堅持說他看見男的對女的動粗。
雙方做完證,檢方與我(作為辯方律師)進行了辯論。接下來法官宣判。他那一番話真讓人啼笑皆非。他說他過去也開過餐館,因此知道餐館在晚十點左右打佯時是最忙的。他斷定,我的客人之所以同太太拉拉扯扯,是因為他想要太太在餐館幫忙,而不願她離開。
美國小鎮裡市鎮法院的法官往往是兼職的律師。他們每天與同一個檢察官(在法庭裡,經常可以看到一個檢察官推著一個超市推車,裡面裝滿卷宗,每輪到一個新案件,他就拿出一份卷宗)坐在很小的一間法庭裡,從早到晚,抬頭不見低頭見,有時有點偏向恐怕也是難免。但是有些州(如新澤西)法律規定,對市鎮法院判決不服的,可上訴到郡裡的州法院,在那裡重審。由於市鎮一級的警察經常亂開傳票,所以上訴到州法院後郡檢察官(county prosecutor)撤銷起訴的情況時有發生。上面這個案子後來也是上訴到州法院有檢察官撤銷起訴的。不過那個階段是由另一位律師代理的。
在另一個案件裡,我的客人也是很冤枉。他開了一家乾貨供應公司,因為有家客戶欠款太久,即上門去催賬,哪想到那家乾貨店的老闆自持來美國時間長一些,英文好一些,竟拿起電話撥了911。警察來到店裡以後,那老闆說我的客人威脅她如不還錢,就要揍她。我的客人英文較差,既聽不懂她在說什麼,也無法為自己辯白,只好由著警察把自己拷起來帶走。警察開出的傳票上寫的是他被起訴犯有「恐怖主義威脅罪。」我查過新州的刑法典以後,才知道確有這麼一項罪名,其實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要挾。」最後,在一位經常與少數族裔聯絡的警官調解下,女老闆放棄了投訴,檢方也撤銷了起訴。幸好我的客人樂天達觀,否則這種事真讓人氣餒。
英文不好,有理講不出,干吃啞巴虧,這在華人移民裡是一個很普遍的現象。有一次,兩位開餐館的福州人來我們律師樓,拿出賓州警察開給他們的傳票。原來他們兩人去賓州某鎮買二手車,返途中發現空調不靈。於是兩人又回到車行要同老闆理論。大概是情緒有點激動,加上語言不通,兩人越講聲調越高,手也跟著比劃起來。這時車行老闆一個電話叫來警察,在場的人都作證說他們又吵又嚷,似有動手打架的意思。他們兩人又一句英語也講不出來,只好認倒霉。
為這事我和我的合夥人跑了兩趟賓州。那法院所在地是賓州最富有地區之一巴克斯郡,法院裡從法官到罪犯清一色的白人。我們這一行人的黃面孔出現在那裡,格外引人注目。還好,檢察官讀了我們連夜趕寫出來的法律備忘錄,決定撤訴。最後法官宣佈無罪時,我怕自己沒聽清楚,追問了一句是否兩人都判無罪。法官幽默地說:「大家都無罪!」逗得庭內全場大笑。兩位福州人開心極了,這應該說也是我律師生涯中一樁難忘的記憶。
上述幾個例子,都可以說是有點誤會。但有些案件卻純屬誣陷。我曾有一位客人,同另一位華商有生意上的糾紛,民事官司打了幾年尚無結果。想是對方憤憤不平,竟使出一手毒招。這一天我的客人下班回家,見門口停著一輛警車。原來他的那個冤家說動自己住家鎮裡的警察,起訴他支票跳票,開了幾十英里的車過來,正等著抓他。我把他從警察局保釋出來以後,從新州刑法典裡查到,明知帳戶裡沒有足夠的錢而開空頭支票,也算是一種犯罪。但我的客人開支票時,帳戶裡有足夠的錢,他只是因為發現對方發來的貨裡摻假才指令銀行停兌的。所以,當此案挪到州法院時,我向檢察官指出這一點,他隨即同意撤銷起訴。
在美國,沒有所謂誣告罪。如果上述案件中投訴人在宣誓作證時有做假證的行為,檢方可起訴他犯有偽證罪。但這要檢方認為有起訴的必要與價值才會發生。如果檢方屬於根本沒有理由胡亂起訴,則被誣告者勝訴後可以通過民事官司要求政府為「惡意起訴(malicious prosecution)」而賠償損失。
上面這幾個故事中,被處罰的人都多少有點冤枉。如果事先有防備,小心一點,如果我們英文學得好一些,講話時嗓門小一些(尤其講廣東話的,對不起!),手勢動作小一些,有些麻煩或許可以避免。但要人改變自己的行為舉止,談何容易!況且人的命運本來是難以預料的,做律師的如果自稱有什麼逢凶化吉的妙術,那也是大言不慚。要說提醒,我倒是覺得我們華人應該增強一點尊重別人的意識,否則這將是許多法律麻煩的根由。
實際上華裔在美國社會裡一向很受歧視,只是近二三十年來地位才有所提高,一大半也是靠了上世紀六十年代以來以非洲裔為主推動向前的民權運動,只有一小半是靠我們自己的聰明才智與辛勤勞動,否則為什麼上世紀四五十年代也有許多傑出的華人在美國,但華人的地位卻比現在低得多?而正是那些保護我們的反歧視法律同時也保護著其他少數族裔。
但是有些華人對此絲毫沒有意識,張口「黑鬼」,閉口「黑鬼」。我有時甚至需要在庭上或庭外錄證時提醒他們不要這樣講,以免引起法官反感或讓對方抓住把柄。種族歧視的意識與言論本身雖然不犯法,但如果把它同某些行為聯繫起來,就可能觸犯美國的民權法。例如,如果一群黑人在你的餐館吵吵嚷嚷,你一怒之下拒絕給他們上菜,雙方口角之中你罵了一句「黑鬼」。他們可以告你因他們的種族、膚色而拒絕給他們服務,因此觸犯了美國民權法。如果你因為不喜歡拉美人就杜絕租房給他們,也同樣是觸犯了美國民權法。
當然,在貧民窟長大的黑人或拉美人青年,由於貧困與愚昧,有些淪為罪犯或街頭流氓,他們欺負、侵犯我們華人的事時有發生。但是我們不應因此就把所有的黑人都歸為一類。實際上黑人裡也有好壞之分,正如我們華人裡有好壞之分一樣,這本是一個很簡單的道理,也為我們大多數華人的親身經歷所驗證。白人因為某些華人的所作所為就把我們都歸為一類,我們不會高興。反過來,如果我們不願被別人稱作「清奴」,就不應該稱別人為「黑鬼。」
寫到這裡,猜想有些讀者會問:照你這麼說,美國不成了一個佈滿陷阱的是非之地嗎?當然不是。否則我們大家就不會萬里迢迢地到這裡來圓每個人的「美國夢」了。但美國的確是一個高度法律化的國家(我不願說高度法治化,因為美國的「法」固然是很發達,但是否達到治的水平還很難說),而且許多規矩對我們東方人來說多少有些陌生。所以為了自己的福利,大家也應該盡可能多學點英文,增強自己的法律意識與權利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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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驻加拿大温哥华、中国沈阳和巴西里约热内卢的前领事馆官员,吕思齐律师于2017年6月26日正式加盟张哲瑞联合律师事务所
在张哲瑞联合律师事务所,吕思齐律师专长于领事处理程序案件(Consular Processing)和商业拓展。吕思齐律师还在TN类签证、E类签证、海关行政诉讼(货币没收,延期检验),以及海外金融合规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
加入张哲瑞联合律师事务所之前,吕思齐律师曾在美国国务院作为中文和葡萄牙语外交官工作多年。他先后担任过美国驻加拿大温哥华、中国沈阳和巴西里约热内卢的领事馆官员,处理过30,000多件的签证案件,并且在海外领事事务相关的各个部门都曾工作过(欺诈预防、移民签证、非移民签证、美国公民服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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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