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薪養廉合理嗎
張哲瑞
美國公司高層管理人員的年收入從數千万到數万美元不等。不同行業和不同規模的公司差別極大。美國沒有法律規定,什么樣的管理人員在什么樣的公司應該有多少收入。原則上,美國聯邦法庭和各州法庭均認為,公司高層管理人員的收入是一個合同問題。公司的董事會愿給,公司的管理人員愿拿。兩相情愿,法庭一般不會插手。但是,在非公開上市公司中,如果公司管理人員的收入不合理,嚴重損害了股東的利益,造成了極大的不公平,法庭則會進行干預。
"廉總"和"劉總"本來是一對生意上的搭檔。他們曾經在廣州開過一家建筑材料公司,主要加工塑鋼門窗等建筑材料。"廉總"有丰富的机械工程經驗,"劉總"則長于管理,是有名的女強人。二人一個擔任總裁,一個擔任總經理,所以人稱"廉總"和"劉總"。九十年代初,兩人先后移居洛杉磯,把生意也一道搬過來,在加州注冊了"美嘉塑料門窗有限公司"。公司發型普通股票兩千股,其中廉總占百分之五十一的股份,劉總占百分之四十九的股份。二人仍然分別擔任總裁和總經理。
1996年,公司的贏余超過六位數,而且增長勢頭不減。同時,公司的管理結构也在發生變化。先是"劉總"嫁人,此后兩三年,生育了一子一女。"劉總"決定專心撫養兩個孩子,漸漸淡出公司的生意,變成家庭總管。本來,"廉總"和"劉總"每月在公司各領三千美元的薪水,到年底再把公司的贏余作為獎金平分。"劉總"變成家庭總管以后,辭掉了公司的管理職務,不再從公司領取工資,只按股分紅。廉總開始擔任總裁兼總經理,并把自己的工資提高到每月六千美元。
雖然公司的收入不斷增加,但"劉總"分到的公司紅利卻越來越少。1999年財政年度結束,劉總向"美嘉塑料門窗有限公司"提出分紅的要求。令她感到意外的是,公司通知她本年度沒有贏余,無紅利可分。劉總覺得這里面必有貓膩,便到公司要求查帳。從帳面上看,雖然公司的毛利比前年增長了百分之三十,但公司的确沒有結余。原來,"廉總"已經把自己在公司的工資提高到每月一万美元,另外再把年終的贏余八万多美元變成自己的獎金。這樣一來,帳面上便沒有贏余了。
查帳以后,"劉總"火气沖天,要找"廉總"好好算帳。"廉總"反倒异常平靜,稱他的所有收入都是合法的,而且經過董事會授權。"劉總"當然清楚,公司的董事會只剩下"廉總"一個董事。所謂的董事會授權,無非是"廉總"自己授權自己。"劉總"也知道"廉總"講的全是歪理,只是說不清歪在什么地方。"劉總"回到家,大哭一場,決定狀告"廉總"。
正如前文所述,美國的法庭把公司官員的收入看作董事會与官員之間的合同問題,一般不加干預。但是,在非公開上市公司中,法庭要求公司官員的收入必須合理。這一要求主要是為保護非公開上市公司股東的利益。非公開上市公司的一個常見特點就是所有者与經營管理者不分。公司的主要決策和管理職位都由股東充當,往往是股東擔任正副總裁、財務、經理、秘書等。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時,經常只有兩三個人或三五個人參加。而且,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的投票和決議容易被某些大股東控制。在這种情況下,公司官員的薪水往往是官員自己說了算。
另外,非上市公司為了避免雙重征稅,會盡量把每個財政年度的贏余作為獎金或紅利發放給公司的官員。但是,這樣就經常出現一個令股東,尤其是小股東不快的問題,即公司官員領取的工資和獎金太高,蚕食了股東應得的紅利。因此,公司官員的工資和獎金過高,會直接或間接損害股東的利益。對于小股東而言,這個問題特別尖銳。因為許多小股東既不能影響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的決議,也沒有机會擔任公司的官員。如果公司的營利都變成了公司官員的工資和獎金,那么小股東便無紅利可分。
劉總訴"美嘉塑料門窗有限公司"案的法理基礎就在于,廉總作為公司總裁的收入過高,極不合理,已經嚴重損害了股東的利益。值得注意的是,法庭并沒有一個絕對標准來衡量公司官員的薪水和獎金是否合理。一般來講,法庭會綜合考慮各种相關因素,比如公司的營利情況、公司的規模、官員對公司經營管理付出的努力等等。
另外,法庭經常橫向比較其他類似規模和營利情況的公司官員的收入。在本案中,法庭發現,在洛杉磯地區,与"美嘉塑料門窗有限公司"類似規模和營利情況的公司,其總裁的薪水和獎金一般在八万美元左右。法庭依据這項數据,斷定廉總二十万美元的年薪和獎金不合理。由此,法庭判決,廉總必須返還"美嘉塑料門窗有限公司"十二万美元的不合理收入,并按公司章程分給劉總應得的紅利。
(11/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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