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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管也免疫

張哲瑞

張三頭腦靈活,是電腦專業科班出身,在北京名校念本科。畢業前他赶著潮流一舉攻下托福、GRE,如愿以償地拿到美國大學錄取通知書。于是他興沖沖地拖著兩個大皮箱飛到伊利諾斯州開始异國求學生涯。

初來乍到,路邊的松鼠、天上的野鴨都會吸引張三端詳几個時辰。國內家人朋友比他還興奮,總在打听美國究竟是不是傳說中的大農村。為了滿足大家的好奇心,自詡為點子專家的張三在雅虎上申請了一個主頁空間,英漢雙語,精心耕耘。值得一提的是他的BBS專設中美网友互動區,由于話題開放,管理得當,吸引了不少舊雨新知。為了保證大家踊躍發言,网管張三有兩大自由原則:好貼要頂,爛貼不刪。

無風不起浪,美國很是有些無聊的人。一個不知名的家伙,叫無名氏吧,一拍腦袋,在鄰居阿芳家的洗手間里偷偷裝上了監視器和錄像机,把里面發生過的細節偷拍下來制作成個人剪輯。大凡人類,在洗手間里不會正襟危坐彬彬有禮。阿芳被偷拍的錄影帶經過加工,很有搞笑价值。這個無名氏准備与人同樂,他的第一站居然就選中了張三的BBS,于是上傳錄像內容供人下載欣賞。當然沒有天上掉下的餡餅,用信用卡付點小錢是一定的。張三好奇,下載看了阿芳与其男友阿憨在洗手間里鴛鴦戲水的一段,于是將此貼置頂,网站點擊率也隨之飆升。

直到三天后,阿芳總算有個朋友也買了這段錄像,捧腹笑完之后感覺不夠義气,于是"免費"給阿芳觀賞。看到了自己的私生活曝光,阿芳的白面皮立刻轉為青紫,接著急火攻心,不得不見醫生檢查心臟。由于雅虎和張三的主頁都實行匿名注冊,誰也沒法知道罪魁禍首是誰。于是阿芳把無名氏、雅虎和張三作為共同被告一股腦告上了聯邦法院,其中訴稱雅虎作為网絡提供商,張三作為個人网站設計管理人,對BBS上侵犯隱私權性內容不加篩選刪除反而置頂,相當于參与和協助了無名氏的侵權行為,應處罰賠償其經濟和精神損失。同時申請禁止令(Injunction),要求張三立刻永久刪除帖子并封掉此人的賬號。張三見惹出了事來寢食難安,馬上找來律師求助。律師問明情況,當即下令:立即刪貼封無名氏賬號。張三不敢怠慢,按指令做好后,律師松了一口气,恭喜你,基本安全了。

真的?張三半信半疑。律師解釋:因為你和雅虎都是"免疫"的。撇開互聯网不考慮,先用傳統觀點來衡量。普通法上有定義來區分信息流通渠道的"發布者(Publisher)"和"傳播者(Distributor)"。比如假設雅虎或張三是小報記者、花邊雜志撰稿人或者廣播編輯,即使他們并沒有親手錄制發布阿芳錄影而僅是向公眾重复播放,也會被認定為"發布者"并對后果負責任。相反的,如果他們的職業是書店老板、圖書館管理員或報童,一般不用對書或錄像帶內容負責。因為無法要求他們在賣出每樣東西之前都對內容了解得一清二楚。后來出現了互聯网,聯邦法院在這個問題上就打了一個結:网絡服務商究竟算是"發布者"還是"傳播者"?這就像在擺弄一架天平,左盤的砝碼是控制网上侵權行為,右盤砝碼是保護言論自由權利和鼓勵科技進步。同時右邊還要加一個經濟學上成本的砝碼:茫茫网海,使用者不計其數。如果真的要求服務商們仔細閱讀每條新貼的信息,這巨大的工作量更會把他們全都壓到破產。看來天平明顯偏向右邊了,于是國會干脆通過了一個健康交流法案(Communication Decency Act),第230條規定"相對于其他信息內容提供者,互動的電腦服務提供商或者用戶不得被作為信息發布者對待…",因此即使服務商像八卦報紙花邊雜志一樣什么都貼,也不足以將其身份轉換為信息內容提供者。

知道為什么雅虎一定高枕無懮了吧,律師給張三解釋說,阿芳執迷不悟堅持說雅虎提供网絡空間,不審查帖子,這是錯誤地將雅虎認定為傳統的信息發布人。他不曉得聯邦法早已有了健康交流法律給雅虎這類网絡服務商打過了預防針。只要雅虎沒親自跑到阿芳家里去安錄像机并興沖沖地回來往网上貼,他就受第230條保護,完全免疫了。

听到這里,張三眉頭擰緊,小心翼翼地說"可是我……我不僅自己看了這個像,還把它置頂給別人看……" 張三抹了一把額頭上的汗,"我還評論說……'物有所值,真乃強帖'啊……簡直就是助紂為虐,這個什么健康交流法案也能放我一馬么?" "真的?那糟糕!"律師話音未落,張三差點沒昏厥過去,腦海中立刻浮現出自己從法院落荒而逃,從此身負巨債,流落异國他鄉,還被高利貸追殺的場面……還是律師及時制止了他的眼淚,"開個玩笑而已,何必那么認真呢?"

關鍵時候賣弄什么幽默細胞,張三恨不得當時就告他嚴重精神損害。律師慢條斯理地轉文:為了鼓勵网站建設,法案的230條和先例規定,如果网站服務商或网管對第三人提供的內容僅僅加以編輯和個人判斷,并不足以將他們的地位轉化為信息發布者。所以你雖然是互動网站的管理人,又給那個家伙提供空間,還積極主動、推波助瀾地帶動錄像帶傳播,甚至寫評語大力推荐錄像來提高自己网站的點擊率,但只要你沒有參与無名氏的錄像制作,你仍然只是個"傳播者",不用為錄像內容負責。

張三如釋重負,既然如此,干脆不刪算了,讓它繼續發揮余熱不是更好。律師搖搖頭,貪心不足,難道你沒看到阿芳還在申請禁止令嗎?雖然交流法案不管你刪不刪帖的閑事,別忘了美國還有一套衡平法在起作用,大意不得。刪掉了這個帖子,阿芳就沒法證明你和雅虎會繼續侵權的可能性,你不是才能真正息事宁人了?

張三果然逃過了此劫,他頭腦里的小聰明又复活了,于是大筆一揮,根据這次經驗做了一篇《网管免疫論》,放在自己BBS上取代原先阿芳錄像的位置。呵呵,點擊率再創歷史新高。

(11/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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