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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移民的排期日的延用(Transfer)和交叉使用(Cross-chargeability)

在職業移民申請中,只有申請人所屬類別的移民簽證名額排期已到,或者不存在排期問題時, 其家庭成員才可以作為受益人與申請人一同遞交I-485調整身份申請或使用境外領館移民簽證辦理程序。具體而言,該簽證名額是看申請人的排期日是否處於移民局網站上每月公佈的簽證看板的截止日期之前。

怎樣確定排期日?

排期日即外國人首次以正確申請方式向移民局表達其移民意向的日期。對於職業移民下的第一優先(EB-1),第二優先(EB-2)和第三優先(EB-3)三類職業移民申請, 排期日為勞工部收到勞工證申請的日期或;當申請無需在先的勞工證申請時,移民局收到I-140移民申請的日期。通常來說,子女和配偶 的排期日與主申請人相同。

根據目前的綠卡簽證排期系統,每個國家每年的綠卡簽證均有名額限制。如果某國的某個移民類別的移民人數超過了名額,多出來的移民申請只能按照遞交的時間順序等待處理,直到他們的排期日達到了截止日要求。

交叉排期日如何適用?

究竟一個申請人或受益人要受哪國的綠卡簽證排期限制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申請人的排期日一般由主申請人出生地國的配額情況決定。國籍或公民資格並不作為決定簽證名額的考慮因素。

但除此之外,還有一項例外的Cross chargeability 規則。根據此項規則,在主申請人的簽證排期不可用但其配偶因為出生地不同而簽證排期可用時,主申請人和其配偶都可以根據配偶的出生國的排期提交I-485申請。此外,孩子可以選擇跟隨父母的任意一方進行申請。但值得注意的一點是,孩子的出生地並不能根據「cross chargeability」規則而應用於父母的申請。

例如:陳博士是一個出生在中國的博士後。他與韓國出生的金女士結婚後於2006年9月遞交了國家利益豁免的I-140申請。對於中國出生的申請者,06年9月遞交的申請並無簽證名額,然而同樣申請下的韓國出生的申請人是有簽證名額可以使用的。所以,陳博士和金女士可以在遞交國家利益豁免的I-140申請時,同時遞交I-485調整身份申請,因為陳博士可以使用其夫人出生地國韓國的簽證名額。

先前的排期日如何應用於以後的申請?

針對EB-1, EB-2以及EB-3三類的I-140移民申請,一旦I-140申請獲得批准,與該申請相聯繫的排期日可以保留並延用於後續的EB-1、EB-2 或者EB-3的申請中。但是,該延續使用要基於前次I-140申請已經被批准的前提下。值得注意的是,勞工證得到批准並不等於可延續使用的排期日獲得。

例如:林先生於2005年5月1日在A公司的支持下遞交了第三類優先下的勞工證申請, 勞工證於同年9月26日得到批准。 其後,他遞交了相應的I-140申請並於2005年11月獲得了批准。在遞交I-485身份調整申請前,林先生被A公司解雇。幸運的是,他很快在B公司找到了新的工作,並獲得了H-1B工作簽證。2006年7月,林先生的僱主B公司為他遞交新的PERM申請,並在9月得到了批准。 在這樣的情況下,林先生就可以把A公司PERM申請所獲得的較早的排期日(2005年5月1日)轉至B公司為其提交的申請, 使得他可早日提交I-485申請。

(09/2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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